新會計準則殘保金應該提到哪個科目裡

2022-01-07 19:05:30 字數 3122 閱讀 4001

1樓:如常成都

根據《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專案調整為「稅金及附加」專案)

殘保金計入哪個科目我想這個是財會一直關心和在意的大事,那到底應該怎麼來操作呢? 那我們來看看殘保金計入哪個科目前後的變化。

一、全面實行營改增之前殘保金會計分錄

1、如果已計提,實際交納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2、如果未計提,實際交納時: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貸:銀行存款

殘保金的計提分錄

1、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貸:其他應付款

2、實際交納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二、全面實行營改增之後殘保金會計分錄

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殘保金

貸:應交稅費–殘保金

2、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殘保金

貸:銀行存款

2樓:匿名使用者

計入管理費用,掛往來科目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保證金

貸:其他應付款—殘疾人保證金

借:應繳稅費—殘疾人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3樓:財務黑色大白

根據最新的規定,企業應當設定稅金及附加的科目進行核算,並在利潤表的同名專案中列報。

4樓:

這個**是專款專用,每個單位會成立專門的小組管理經營的。

5樓:財稅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保證金

貸:應繳稅費—殘疾人保證金

上繳時:

借:應繳稅費—殘疾人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殘保金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6樓:

殘保金計提入管理費用和其他應付款會計科目,繳納入其他應付款和銀行存款會計科目。

原《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10號)規定,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 「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 「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該檔案雖然已被財會[2015]3號 《財政部關於公佈若干廢止和失效的會計準則制度類規範性檔案目錄的通知》廢止,但目前實務中還是參照處理的。

殘保金即殘疾人保障金,是指國家為促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使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平等地承擔社會責任,關愛和扶助殘疾人,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均應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徵繳,經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稽核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徵。

按國家殘疾人保障法要求,每個企業都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殘疾人(有的地方為職工總人數的1.5%)沒有達到 比例的就需要繳納殘疾人保障金。一般按未達到規定安置比例的人數*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的100%繳納(各地具體規定有差別)。

建議:具體徵收標準向當地的徵收機關諮詢。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這一規定表明,導致企業承擔殘保金繳納義務的原因是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沒有達到當地省級**規定的標準。從這一角度而言,殘保金的受益人並不是本企業職工,不應成為本企業人工成本的組成部分。

2、根據上述檔案第九條規定,殘保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保障金徵收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這一規定表明殘保金具有「準稅收」性質,因此在2023年5月後,根據財會[2016]22號文《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應轉入新設定的「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並在利潤表的同名專案中列報。但是,根據該檔案的銜接規定及財政部會計司對該檔案的官方解讀,該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執行,不要求對前期已作出的會計處理和報表列報進行追溯調整。

即,企業對該事項的處理原則為:2023年4月及以前繳納的殘保金應計入管理費用(按享受減免及退回之後的淨額列入),2023年5月及以後則計入「稅金及附加」,不要求追溯調整。

注:摘自陳奕蔚老師視野論壇的回答

8樓:牛賬網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1995]10號

2023年2月17日

***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根據財政部頒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現就企業繳納殘疾人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應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設定「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明細科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定「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

三、企業逾期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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