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動合同裡有這樣一條算不算不全法 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兩年內不得從事本行業的工作

2022-01-06 06:06:53 字數 5346 閱讀 4175

1樓:韓飛律師

這是勞動合同法裡邊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裡邊如果約定了這個條款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同時要提醒你的是,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數額及其支付辦法可以在合同或保密協議中一併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2樓:我本監察

你與公司的合同屬於競業限制: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但同時你也應該擁有的權利:「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所以公司在合同里加上此條的同時,還應該明確在解除或終止合同後,兩年內按月給予你的經濟補償,否則不是讓人餓死啊!

3樓:挎籃背心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所以,首先要看你是不是「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不是,就是違法;

如果你是:只能說合同規定有瑕疵,具體是否違法要在發生爭議的時候看法官的判斷了;不能直接說違法。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同時要提醒你的是,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數額及其支付辦法可以在合同或保密協議中一併約定。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勞動合同法裡邊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裡邊如果約定了這個條款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但必須是涉及企業祕密或專利技術的工種,普通工種無效。

7樓:昆明小藥丸

這是算做保密協議裡的,為了保護商業機密,是合法的

8樓:法千

某些特殊行業是允許設立此項的

有關於勞動合同法 多次遲到算不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

9樓:韓飛律師

一、勞動合同法多次遲到,如果公司規章制度中沒有將多次遲到列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範圍內,那麼你的多次遲到就不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無權以多次遲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需向你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多次遲到,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多次遲到算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將其辭退,並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但是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是1,經過民主程式制度;2,員工簽字確認;3,規章制度經過公示等。

10樓:

處罰不當。

遲到屬於一般違反公司公司制度,公司應當建立漸進式處罰,比如第一次遲到口頭警告,第二次遲到書面警告,第三次遲到嚴重警告,第四次遲到開除。

11樓:李文海律師

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有二個方面,其一制定程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且要對勞動者進行合法的公示,比如要通過職代會表決通過,其二內容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的話,是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的。

12樓:

既然合同中有關於遲到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約定,那麼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30天通知,否則的話,須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仲裁可以繼續.

13樓:向日葵的吶喊

按照你的敘述,既然公司規章制度中沒有將多次遲到列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範圍內,那麼你的多次遲到就不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無權以多次遲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需向你支付賠償金。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給你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2*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按照你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e-lawyer律師為您解答

新勞動合同法第87條中的「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指的有那些行為要補償2倍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籤的2年?個麼你是09年2月底合同到期了?這屬於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公司沒有違法。

雖然你要求履行,但公司不願意續約的話,你是沒有辦法的,勞動法是同意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行為的。

因此,不屬於違法解除,屬於合法終止,你不能要求二倍補償金。

其實不用任何理由,都可以終止的。考核不過關的話可以當作理由但必須拿出書面證明你不能勝任崗位,否則僅僅是考核不過關不是辭退的理由。但既然公司說要解除,如果你拿到了這個書面證明的話,你可以以此仲裁二倍補償,說是公司違法解除。

得不得得到這個賠償,要看仲裁員如何想了,因為事實上你跟單位是合法終止勞動關係,汗一個對你們這個單位。

07年3月籤的合同,個麼勞動期限沒有變化,意思是說仍然是09年2月到期了?再過幾天下達書面通知嗎,再過幾天就是3月了,個麼如果到時你仍在單位工作的話,就是屬於期滿不再續簽了,這時可以要求二倍補償。你一直沒有說你合同什麼時候到期,我只有以猜測的來回答。

因此,是不是二倍支付,關鍵是看你們是終止,還是解除。

合同期滿不續簽,終止。

合同期內辭退,解除。

合同期滿後仍在工作屬事實勞動關係,這時單位辭退,解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樓:匿名使用者

1, 用人單位只有符合勞動法36條、39條、40條、41條規定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否則視為違法勞動法規定則需支付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

2,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3,公司解除你勞動合同應是這樣計算的,工作2年經濟補償金2個月沒有提前30天通知補償1個月。如果公司屬於違規,則應是工作2年賠償金4個月,沒有提前30天通知1個月,合計5個月經濟補償金。

補充問題:符合第四十條2項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充問題:年終考核不合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或是否在公司的管理制度中有規定。如果沒有而解除勞動合同是違規應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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