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的法定權利與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是如何對應的

2022-01-06 03:31:34 字數 5253 閱讀 8349

1樓:刺蝟蛋蛋

在上述法條當中,基本上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也就是消費者的權利~~需要履行的。在上面的法條中,可以一一對應~~

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關係

2樓:阿三木的咖啡

消費者權利也稱消費者權益,是消費主體的權利和利益的合稱。消費者利益由多種利益因素構成,主要包括物質經濟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時效利益、環境利益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指的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規確認,受法律、法規保護的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的核心問題,作為一個消費者,如

消費者權利

果不明瞭自己究竟應當享有什麼權利,在實際生活中,就無法維護自己的權利。所以,作為一個消費者,首先要明白的就是自己享有那些權利,這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基本前提,消費者只有享有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才能理直氣壯的請求國家予以保護。因此,消費者權利是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規定的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經營者還應當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和社會的監督,即接受監督的義務。

第十八條: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當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消費者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時,經營者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和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提供真實資訊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該義務還包括: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誌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該義務還要求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出具憑證、單據

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是消費合同的書面證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如果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保證質量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履行「三包」義務

經營者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不得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經營者在這些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中含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內容,或者減輕、其民事責任的內容,其內容判定無效。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3樓:阿三木的咖啡

消費者權利也稱消費者權益,是消費主體的權利和利益的合稱。消費者利益由多種利益因素構成,主要包括物質經濟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時效利益、環境利益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指的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規確認,受法律、法規保護的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的核心問題,作為一個消費者,如

消費者權利

果不明瞭自己究竟應當享有什麼權利,在實際生活中,就無法維護自己的權利。所以,作為一個消費者,首先要明白的就是自己享有那些權利,這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基本前提,消費者只有享有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才能理直氣壯的請求國家予以保護。因此,消費者權利是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規定的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經營者還應當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和社會的監督,即接受監督的義務。

第十八條: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當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消費者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時,經營者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和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提供真實資訊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該義務還包括: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誌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該義務還要求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出具憑證、單據

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是消費合同的書面證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如果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保證質量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履行「三包」義務

經營者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不得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經營者在這些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中含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內容,或者減輕、其民事責任的內容,其內容判定無效。

4樓:忘我

我簡述不了那麼多!對不起!只能找這些供你參考!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產地、生產者、用途、效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利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仿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效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參考資料

消費者發現產品質量問題,要求退貨,經營者不理睬怎麼辦

碰到類似情況,消費者可以找第三方,比如 或天貓要求維權。如果對於消費者的正當申訴不予以處理,工商部門將依法介入,追究第三方的連帶責任,最高可處以50萬元的罰金。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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