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檢察院將自訴案件錯誤提起公訴,法院應該怎麼辦

2021-09-05 02:57:58 字數 1014 閱讀 7254

1樓:虎被犬欺

法院應當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詳見新刑事訴訟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2〕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23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2樓:量產機軍勢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你說的情況肯定是犯罪性質、罪名弄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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