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去單位實習,辦了入職手續,但是待遇太差,想辭職,怎麼辦

2021-08-07 03:22:24 字數 5355 閱讀 1315

1樓:報名

首先需要糾正的是你2023年已經畢業,所以就不是實習生了,實習生是指沒有拿到畢業證的在校學生在外面工作,籤的也是實習協議,你已經畢業並籤勞動合同了,所以你已經是社會工作者了,你沒辦理離職手續就走人不能說完全沒問題,只能說有可能發生一些問題,首先你當時的工資肯定是拿不到了,另外你們人事部如果想找你麻煩,你的社保他可以給你做中斷處理而不是減少,做中斷處理以後,你之前的公司可以不在給你上保險,而你新找的公司也沒法給你上保險,即便你之前的公司給你做了社保減少新公司給你增加上了,你的原公司如果需要,可以通過社保中心查到你目前所在公司是**並聯系你的新公司人事部說你與他們還未辦理離職手續,也就是說未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你的新公司會因為你隱瞞事實而解聘你並不用賠償任何損失,到頭來你還是要回原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當然我說的這些是建立在如果你現公司非要揪著你沒辦離職就走人這件事而誠心跟你過不去的前提下的。其實未轉正員工想離職,提前三天遞交紙質辭職申請,三天後即可辦理相關手續並結清當月工資,你需要知道的就這些,具體怎麼做你自己拿捏吧。

2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

開始在保險公司實習過,一去辦入職手續就交了300塊錢,說辭職的時候退,培訓一個月有培訓津貼600,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很明顯的,不管哪家保險公司,進去都是需要交300塊錢的押金的。然後新人會享受新人待遇3個月,不管有沒有業績都會有無責任底薪500至600元。你那種有可能是你的經理把你那底薪卡主了,不讓內勤發給你,有可能轉到他那邊去了。

哪個底薪給不給發到你的銀行卡上是跟你的經理有關的,經理可以跟內勤溝通,叫他們不發到你卡,發到其他的卡去的。

4樓:曲江神友

人壽保險公司就是這樣操作的!騙了很多人,你沒有進去做不是算辛運嗎,如果你進去做了幾個月,受不了裡面的騙再離開,就更虧大 了。你有300元的收據,可以到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去投訴,會退給你的。

5樓:花國夫人

你被騙了,很明顯的。給你買保險了。

應屆畢業生檔案戶口都已經轉到單位去了,單位要求辦入職手續,那我入職之後能不能隨時辭職?用不用交違約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要看看清楚你跟單位的三方協議裡面有沒有離職賠償這一條。有版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指的三方協議是就copy業bai協議吧?那協議不具備法律效du益只是書面表明意向,要求你

zhi辦理入職手續是dao

正常的,你辦理了你要明確,何時轉正,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辭職就可,但正式員工必須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檔案的話在你離職並辦理完交接手續後15天應該會轉入當地的人才市場,對你的其他方面是沒什麼影響的,入職也只是一個手續而已,可以看成是就業協議的後續,對你以後的公務員或考研沒有什麼影響,但檔案和戶口的問題還需要你自己去人才市場處理

8樓:貂嬋貓

按照國家政策來辦,沒有什麼影響。如果你是山東省的學生或者你入職的單位是山東省的,你去“山東高校畢業生就業資訊網”看看,你想要知道的問題,上面都有答案。祝你早日成功!

9樓:追命無極

當然可以,不過要3天的時間,法律規定試用期3天,轉正30天,辭工後15天內用人單位會將你的檔案轉移到戶口所在地或你進的下一個廠。不會有影響,如果不給你轉移檔案,你就告他。

進入新公司半個月,已經提交了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然而我現在不想在這個新公司了,可以要回離職證明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進入新公司半個月,已經提交了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當事人現在不想在這個新公司了,不可以要回離職證明,應該重新履行離職手續。

如果當事人在新公司屬於試用期,還沒有到社保備案,或者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直接要回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如果當事人在新公司雖然屬於試用期,但單位已經到社保備案,或者辦理相關入職手續,通就應該履行離職手續,取得目前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

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不予當事人依法辦理離職手續的,或者故意刁難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1樓:蒼洱白子

你入職新單位,而且在試用期,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紅日辦理社保的,你提前3天與單位人事部說明情況,而且要求單位人事部退還求職資料。

試用期辭職和過了試用期正式入職後辭職在難易程度上有什麼不同嗎?

12樓:

試用期和正式入職之間你的工作能力功工作適應性都有所不同,當然是正式入職後辭職要難些。

合同標明在一定期限之前提出辭職即可,你可以當作一種說法,但並不是最有力的,站在老闆的角度,一是他缺人,二是培養你這麼久,剛上手就走,從精力和花費上來說都比較虧。

至於扣除費用,那要看你之前有沒有交保證金或籤培訓協議之類的,協議中是否有培訓費,還有仔細看下合同有沒有相關扣費款項,還有社保是否有幫你交,是否交到你辭職的次月,交到次月可能要扣回次月的費用,一般來說,上述情況沒有,是沒有理由扣除費用的。

試用期與正式入職的區別

1、試用期沒有正式員工工資高。

2、試用期員工隨時可以走人。正式員工工人通知老闆才能走人,否海要賠償老闆的損失。

3、試用期辭退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3樓:乙小甲

不同之處在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老闆阻擾和扣費用的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扣費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賠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和正式入職後辭職的難度是一樣的,只是從提前3天變成了需要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未對你進行專業技能培訓,不應收你培訓費,更不應讓你承擔招聘費用。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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