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判決不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怎麼辦

2021-08-03 12:59:43 字數 1686 閱讀 6048

1樓:哥火日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抗訴時間和主體: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國人大網[引用時間2018-4-19]

2樓:abc朱玉英

本以為法律是公證的,法律是法官手裡的權利。他叫你輸就輸,他叫你贏就贏

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審理階段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怎麼辦

3樓:楠木a緣

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審理階段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劉某由於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23年10月6日,被害方糾集親朋好友共9人,攜帶木棒與刀具前往被告人家“出氣”。

碰巧被告人在家也正和很多親戚聚會,他們看到被害方來勢洶洶時都想奪路而逃。經過一場“混戰”,被害方“一死四傷”、被告方有若干人受傷。

經過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檢察官對張某以故意殺人罪起訴至法院。庭審中,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對控訴方的證據提出種種質疑,並指出證據幾乎都是被害方的人證,殺人工具至今沒有發現,證據單一而不充分且有作假之嫌疑,因此主張被告人無罪。

因此,法院把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檢察院迫於證據不足的壓力以及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的風險,主動向法院提出,只要給被告人定個罪名,什麼樣的量刑都可以,法院就向被告人的律師作出承諾,只要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可以判緩刑立即“放人”。

最後被告方同意檢察官、法官的意見,他也被定為“故意傷害罪”,但有正當防衛、認罪態度好、配合審理工作的事由而判處緩刑。

4樓:張進

從法理上講應該宣告無罪,但實踐中可能會發回重審或者退回補充偵查。

5樓:新百倫

案件退回檢察院(公訴)補充偵查。

6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可以要求退回,補充偵查

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法院硬判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說明對方給法院送錢了 要不就是有關係。。

上訴 要不就找關係送點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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