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怎麼辦

2022-05-07 23:50:54 字數 4995 閱讀 4684

1樓:明哥歸來

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享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2、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3、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相關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本院院長決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

2樓:誠心為您諮詢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怎麼辦

4樓:

在收到裁(判)決的有效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5樓:匿名使用者

1、一審法院下發判決書後,當事人從當天簽收算起,有15天上訴期,如果不上訴,即表明當事人認定判決。2、上訴費:一般均是與一審相同的數額。

3、因為是房產官司,可能訴訟費比較多,建議將判決書掃描,將重要私人資訊塗掉後,發到**來,讓網上的律師幫你看看。是否值得上訴?因為要有把握,不然花了上訴費又敗訴了,更不值得了。

4、或者將判決書直接拿到當地的律師所,請律師看,不過,好像是要錢的。5、也可以向法院申請緩繳上訴費、或者借錢上訴?或者申請當地司法局我免費法律援助。

6樓: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要根據該一審判決是否已經生效來處理:

1、如果一審判決未生效的,可以在上訴期內(民事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刑事案件為10天)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

2、如果判決業已生效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也可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請再審或進行申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不服一審判決怎麼辦

7樓:北京

一、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不服,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應當提交上訴狀,並按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並且繳納上訴費。

在上訴期內未按規定提交上訴狀或未經法院批准而拒不繳納上訴費的,按放棄上訴處理。

二、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從宣判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終審判決不服,可向作出該判決的法院提出申訴。

在申訴期間,不影響終審判決的執行。

如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決定再審的,可依法裁定暫時中止原判決執行。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8樓:安律說法

回答你好,可以就不服部分提起上訴

提問一審判決認可的,上訴二審還要請求二審支援嗎?如不再次請求二審支援,二審就不支援一審認可的部分。

回答民事案件中,一審已經支援的,雙方都沒有提起上訴,二審一般不在審查提問一審已經支援的,雙方都提起上訴,一方請求全部駁回,一方對不服的請求支援,對認可的沒有上訴,二審書面審查,認為不告不理,支援全部駁回。

回答這是可以的,因為一方對全案提前了上訴

更多3條

9樓:晨雨梧桐

拿到判決書以後,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只要對判決的結果不服,都可以上訴。對於民事案件而言,判決書最後會寫清楚,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要根據該一審判決是否已經生效來處理:

1、如果一審判決未生效的,可以在上訴期內(民事案件的上訴期為15天,刑事案件為10天)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判決。

2、如果判決業已生效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也可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請再審或進行申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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