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的基本概念,社會學基本概念

2021-08-01 15:54:56 字數 5365 閱讀 1980

1樓:無為

社會學主要研究相對現代尤其是當代的人類社會行為,從過去主要研究人類社會的起源、組織、風俗習慣的人類學傾向變為以研究現代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中的組織性或者團體性行為的學科,在社會學中,人們不是作為個體,而是作為一個社會組織、群體或機構的成員存在。

社會學作為對現代性突出矛盾的迴應出現於19世紀。這個現代性矛盾是:這個世界變得越來越小和越來越成為一個整體的時候,個人的世界經驗卻變得越來越**和分散。

社會學家希望不但瞭解是什麼使得社會團體聚集起來,更希望瞭解“糾正”社會瓦解的發展過程。(這種觀點主要是社會學中的迪爾凱姆派所持的觀點,而其他的一些派別尤其是法蘭克福學派,並不探索對社會的救治,因為他們認為對社會病疾提出的救治方案往往是以一個小群體的觀念去強加到絕大多數人的身上,這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使問題加重)

今天,社會學家對社會的研究包括了一系列的從巨集觀結構到微觀行為的研究,包括對種族、民族、階級和性別到細如家庭結構個人社會關係模式的研究。社會學系分成更多更細的研究方向,包括像犯罪和離婚。在微觀方面例如有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社會學家還常用定量研究的方法來描述一個社會總的結構,以此來發展可以預告社會變化和人們對社會變化的反應的方法。但這種由拉姆斯費爾德發展的方法現在卻往往別證明是無效和浪費時間。主要的社會學分支還是相信定性研究方法——例如集中採訪、群體研究——因為這種可以更好的對一個“離散”性的社會和獨特性的人文的瞭解,這種方法從不尋求有一致觀點,但它們卻可以互相欣賞各自所採取的獨特的方式並互相借鑑

2樓:翠島花城

社會學是系統地研究社會行為與人類群體的學科,起源於19世紀三四十年代,是從社會哲學演化出來的一門現代學科。社會學是一門具有多重研究方式的學科。社會學主要涉及科學主義實證論的定量方法和人文主義的理解方法,它們相互對立、相互聯絡,共同發展及完善一套有關人類社會結構及活動的知識體系,並以運用這些知識去尋求或改善社會福利為主要目標。

社會學的研究範圍廣泛,包括了由微觀層級的社會行動(agency)或人際互動,至巨集觀層級的社會系統或結構,因此社會學通常跟經濟學、政治學、人類學、心理學、歷史學等學科並列於社會科學領域之下。

社會學在研究題材上或研究法則上均有相當的廣泛性,其傳統研究物件包括了社會分層、社會階級、社會流動、社會宗教、社會法律、越軌行為等,而採取的模式則包括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由於人類活動的所有領域都是由社會結構、個體機構的影響下塑造而成,所以隨著社會發展,社會學進一步擴大其研究重點至其他相關科目,例如醫療、軍事或刑事制度、網際網路等,甚至是例如科學知識發展在社會活動中的作用一類的課題。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方法(social scientific methods)的範圍也越來越廣泛。

在20世紀中葉以來多樣化的語言、文化轉變也同時產生了更多更具詮釋性、哲學性的社會研究模式。

3樓:風華**

《社會學的基本概念》社會指的是一門試圖說明性地理解社會行為,並由此而對這一行為的過程和作用作出因果解釋的科學。“行為”在這裡表示人的行動,只要這一行動帶有行為者賦加的主觀意向。“社會”行為則表示,根據行為者所賦的意向而與他人行為有關,並在其過程中針對他人行為的一類行動。

社會學指的是一門試圖說明性地理解社會行為,並由而對這一行為的過程和作用作出因果解釋的科學。行為在這裡表示人的行動(包括外在的和內心的行動,以及不行動或忍受),只要這一行動帶有行為者賦加的主觀意向。“社會”行為則表示,根據行為者所賦加的意向而與他人行為有關,並在其過程中針對他人行為的一類行動。

意向是否客觀上“正確”或者是否能夠被形而上學地論證為“真”,在此毫無意義。理解社會學的方法是理性主義,然而這種理性是要綜合理性與非理性,以及理性中的目的理性和價值理性。韋伯的這種社會科學觀真的在方方面面都像是個活亞里士多德英雄配實用主義**。

韋伯認為價值理性行為在人類行為中所佔的比率的高低,在不同情況下儘管可能有明顯的差異,但幾乎都是微不足道的。 從目的理性的立場出發,價值理性總是非理性的。可與史學比較。

4樓:羊肉果子

社會學(sociology)起源於19世紀末期,是一門利用經驗考察[1][2]與批判分析[3]來研究人類社會結構與活動的學科。社會學家通常跟經濟學、政治學、人類學、心理學等一起並列於社會科學底下來研究。因其興起的歷史背景,社會學研究的重心很大一部份放在現代社會中的各種生活實態,或是當代社會如何形成演進以至今日的過程,不但注重描述現況,也不忽略社會變遷。

社會學的研究物件範圍廣泛,小到幾個人面對面的日常互動,大到全球化的社會趨勢及潮流。家庭、各式各樣的組織、企業工廠等經濟體、城市、市場、政黨、國家、文化、**等都是社會學研究的物件,而這些研究物件的共通點是一些具有社會性的社會事實。雖然“社會性”的定義在不同學派之間仍有爭執,但社會事實外在於個人,且對個人的行為跟認知有影響,這一點是大致上為社會學者所共同接受的。

對人類社會變化發展的整體研究源遠流長。在19世紀初期,孔德認為過去神學及崇尚武力的社會慢慢消失,以理性、科學、工業為主的年代正在抬頭,兩者之間的衝突正是社會動盪的源頭。在社會制度轉變的時期,這種過渡性的衝突及混亂是無可避免。

在舊制度消失前,人們無法體驗新制度,往往需要多次社會轉變才能改組社會。[4]社會學就是針對社會改組的問題(現代性)而發展成為一門社會科學。涂爾干學派的社會學家不但希望瞭解什麼使得社會團體聚集起來,更希望瞭解社會瓦解的發展過程,從而作出“糾正”。

糾正的觀念並不暗示社會學家預設一個“正確社會”的模板。涂爾干本人都不認為有一個終極的、完美的社會可以參考。簡單來說,當一群人互動形成一個穩定的參考架構,執行良久,對他們來說就是“常態”。

當社會制度問題積累下來,此一穩定狀態被打破,形成混亂,即上述所謂“瓦解”時,就形成病態。因此涂爾干認為,社會學家職責在於找出一個社會的“日常常態”,如此才能確定出“病態”的判準。社會學家需要不斷觀察與分析,不是找出模板,宣稱終極事實就結束。

相反地,法蘭克福學派的社會學家並不探索對糾正社會的方法。因為他們認為對社會病疾提出的糾正方案,往往是以一個小群體的觀念強加到絕大多數人的身上,這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會使問題加重。20世紀初,如霍克海默與阿多諾等人,受到上一代如韋伯與齊美爾學說影響,加之參考馬克思理論,針對現代社會與資本主義制度產生悲**法,其中尤其看到社會雖然高度分工,卻也產生生活的**化。

尤其是在藝術文化領域,大量複製技術的出現,造成藝術精神的喪失。法蘭克福第二代哈伯瑪斯繼承上述觀點,並參照美國結構功能論與象徵互動論、歐陸的現象學等,提出溝通行動論,與第一代悲觀觀點不同。認為必須致力建構一個可溝通的社會,才是悲觀現代性的出路。

而上述的觀念,類似社會衝突論,知名人士如達倫道夫,也是以馬克思對社會階級分析為主,認為社會有掌握資源的的階級,以及受統治的階級,惟不同的是,馬克思認為資產階級握有生產工具,無產階級因無工具而受宰制,需要反抗革命,觀點較屬於政治經濟學,但衝突論者,結合韋伯對階層─加入社會地位等角度,認為社會不平等,源自多方面,不只經濟不平等。

今天,社會學家對社會的研究包括了一系列的從巨集觀結構到微觀行為的研究,包括對種族、民族、階級和性別,到細如家庭結構個人社會關係模式的研究。社會學系分成更多更細的研究方向,包括像犯罪和離婚,在微觀方面例如有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一些社會學家使用定量研究(定量研究來以哲學的演繹法為根基,先預設假說,蒐集樣本後以機率與反面驗證方式推論)的方法從數量上來描述一個社會總體結構,以此來研究可以預見社會變遷和人們對社會變遷反應的定量模型。

這種由拉扎斯費爾德(paul f.lazarsfeld)倡導的研究方法,現在是社會學研究中的兩個主要方**之一。社會學研究方法的另外一個主要流派是定性研究(定性研究屬於歸納法,透過不斷歸納資料屬性,最後建構一個關於物件專屬的理論,又有人稱為紮根理論),包括歷史社會學、參與觀察、深度訪談、專題小組討論等收集資料的方法,以及基於紮根理論、內容分析等定性資料的分析及歸納方法。

從事定性分析的社會學家相信,這是一種更好的方法,因為這可以加強理解“離散”性的社會和獨特性的人文。這種方法從不尋求有一致觀點,但卻可以互相欣賞各自所採取的獨特方式並互相借鑑。主流的觀點認為,定量和定性這兩種研究方式是互補的,而不是矛盾的。

涂爾干與韋伯都強調兩者的重要性─亦即從主觀(定性)與客觀(定量)交錯研究。到後來的象徵互動派大師布魯默(herbert blumer)相當強調定性的影響力。

20世紀晚期以來的社會學並沒有擺脫賴特·米爾斯所揭示的問題。可以認為,社會學作為一個“社會科學”學科,面臨著比經濟學更加嚴重的危機。20世紀中晚期以來的社會學日益學院化,同時卻又顯得支離破碎,缺乏核心的解釋邏輯,對公眾面臨的問題缺乏強有力的迴應。

一些傳統的領域在制度經濟學的滲透下,也逐漸在喪失。對於這些問題,中國大陸和臺灣的社會學學者似乎都缺乏迴應。

社會學基本概念

5樓:na麼快樂

《社會學的基本概念》一書的脈絡非常清晰:社會學是一門科學,其意圖在於對社會行動進行詮釋性的理解,並從而對社會行動的過程及結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釋。理解和解釋二字代表了它深思熟慮之後的立場,這和迪爾凱姆對社會現象經過科學研究便可確信的態度形成了鮮明的對比,而兩位大師的正規化中對研究物件的也不同,相對於迪爾凱姆的社會現象,韋伯則將社會行動作為研究物件:

“社會的”行動則指行動者的主觀意義關涉到他人的行為,而且指向其過程的這種行動。韋伯不認為照搬自然科學的邏輯能適用於社會學,這一點從他對如何理解和解釋研究物件就可以清楚的看出,在出發點上,韋伯就認為本能不是人類行為的根本動機,包括習慣、情緒和價值規範都會左右人們的行為:一個具體行動的正確因果詮釋意味著:

行動的外在過程及動機可以被如實地把握,並同時達到對其一切關聯的有意義的理解。從韋伯的社會學定義出發,他也一以貫之的把理解分為直接觀察的理解和解釋性的理解。

韋伯的矛盾在於,一方面,他認為完全的局外人視角則是不太可能的,在社會學研究的方法上我們就應該主動去理解,去思考,甚至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這個過程充滿著人文性質和個人性,處理的時候應該辯證的看待問題,因為有的時候,研究者的視角也是具有一定的研究價值的,同時承認研究者自身價值觀念的影響;但是另一方面,韋伯又認為關於理解和解釋的方法可以推廣和複製,而這又是可以說非常個性化的解讀,同時社會科學的客觀性又仰賴於研究者的自覺放棄前見。在這樣的矛盾中,不難發現韋伯既希望對社會行動的正確解釋的無限趨近,又希望能夠有普適性的知識和原則。作者承認了主觀,又盡最大的努力去趨向永遠只能無限趨近的客觀,這便是大師提出理想型別去解決這兩方面張力的原因。

那麼,在對行動和意義進行了基本性的明確概括之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運用型別概念進行分析、比較、研究,正如作者說:社會學——正如我們時常理所當然地預設著——乃是建立型別概念,並追求經驗事實的普遍規律的一門科學。學術上的理念性概念,始終是在意義的層次上依循妥當性觀點被建構出來的。

為了讓這些字眼起碼能夠有其明確的含義,社會學必須勾勒出每一種結構形態的純粹型別,而使它們成為一個個儘可能展現完備之意義妥當性的概念性單位。

閱讀是對作者的思想的一次近距離觀察,在明晰了本書的基本架構後,可以看出作者以政治為志業的傾向非常明顯,是欲以社會之學去振導社會之人。而我感觸最深的是作者的兩個觀點:根據我們的經驗,只有在“選擇”的意義下,鬥爭實際上才一定會發生;更進一步來說,只有在生物選擇的情況下,鬥爭才是原則上無法排除的。

對於我們此處所用的“法律”概念而言,為了其他目的,它可能會被賦予不同的定義。有這麼一種隨時準備強制處理的執行人員的存在是最為關鍵的。竊自揣摩,前一句可以看出作者是心懷希望而以學術為志業的,後一句可以看出作者是很面對現實的以政治為志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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