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2021-07-26 03:10:53 字數 1037 閱讀 1658

1樓:法律實務研究

分公司出問題,負責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區分情況來確定。

1、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負責人明知或者應知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2、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負責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的,不承擔法律責任,但要承擔管理責任。

所以,負責人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其對公司的活動是否具有過錯。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樓:之夏侯旋

首先,出借身份證就是一種違反《居民身份證法》的行為,其次,至於分公司負責人是否擔責,需要看分公司發生了什麼問題,領導者個人是否負有失職、瀆職等責任。

3樓:du知道君

公司經營期間所產生的債務等,對外應由公司承擔。而不是由公司負責人承擔。

你得弄清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公司,法律上的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一部分,其債務承擔責任本就由總公司承擔。當然,如果有犯罪行,經營者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分公司可以承擔法律責任嗎?

4樓:華律網

分公抄司是可以單獨作為被告的,這bai是由明確法律依據du的:根據民事訴訟法zhi

:公民、dao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

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可見,凡依法設立,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作為被告或原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主要負責人和法人代表有什麼區別,營業執照上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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