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打架對方被紮了兩刀,一共縫了六針,算輕傷嗎

2021-07-25 01:27:33 字數 5765 閱讀 8569

1樓:樂觀的靚哥哥

雙方打架對方被紮了兩刀,一共縫了六針,是否算輕傷,主要看造成的後果。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4.1 鑑定原則

4.1.1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4.1.2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4.1.3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4.2 鑑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4.2.3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2樓:小芋頭帥哥

是不是輕傷要經過傷情鑑定才知道,到公安機關的法醫部門去驗傷

中國刑法上打人頭部被縫6針算是輕傷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夠得上。

頭部輕傷標準: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回(兒童達10平方釐米)答;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打架時把別人頭打破了,縫了六針,如果被鑑定輕傷會受到什麼處罰

4樓:刑事案件服務

1.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5.1.4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才構回成輕傷二級,縫六針我估計答不到輕傷二級,但應以司法鑑定意見為準。

2.如果達到輕傷二級,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者尋釁滋事罪,輕者宣告緩刑或免除處罰,重者判刑,但刑期不會長,一年左右。

3.建議積極賠償,這樣的案件,即便達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也可以作為自訴案件處理,最終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望採納,謝謝!

和別人打架對方輕傷二級會怎麼判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是否屬於輕傷這是需要鑑定的,如果造成輕傷及以上那麼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能達成諒解,也可以判處緩刑。

7樓:匿名使用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8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具體情節,可以爭取緩刑。

9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涉嫌犯罪了

具體**諮詢

我把人頭打破縫了六針請問算輕傷嗎

10樓:戚廣利

把人頭打破縫了六針不算輕傷,按照規定,打架致人頭部創口長度超過8釐米以上構成輕傷二級,六針沒有達到8釐米。

打架構成輕傷怎麼判

11樓:華律網

打架致人傷害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傷害罪,以侵害行為致受害人輕傷以上為標準,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造成輕微傷的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可能面臨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2樓:雪人晒太陽

看情節輕重,如果打架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要符合下面2 點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

13樓:匿名使用者

1、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

2、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致人輕傷通常的量刑在1-3年。

5、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6、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14樓:麗江律師郜雲

關鍵在於情節。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15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6樓:劉世媛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打架輕傷賠償標準:

1、輕傷屬於自訴案件,如果你想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2、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輕傷)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針對你的損失你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二、輕傷量刑標準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根據。

第二條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相關參考資料**於“華律網”網頁連結

17樓:南沙道人

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

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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