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執法法律依據有哪些(一)行政許可及法律依據

2021-06-19 14:15:13 字數 5640 閱讀 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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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政執法行政強制(共2項)

1、道路運輸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 對違法工具和證據資料可能發生轉移或者隱匿的、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經營的以及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接受處理的

行政強制措施:可以暫扣相關證據資料、客貨運輸車輛和經營裝置,分別出具證據登記儲存清單、暫扣憑證,並責令其15日內到指定的部門接受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及《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2、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

行政強制措施:立即制止;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

交通運政執法行政處罰(共59項)

1、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有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

2、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年齡超過60週歲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五條、《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3、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有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六條。

4、道路運輸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上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七條。

5、客運、危運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

6、客、貨運經營者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佈的班次行駛的;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

7、客、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

8、客、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

9、道路運輸站(場)允許無證經營車輛進站經營及超載、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10、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用途功能,不公佈道路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11、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三條。

12、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四條。

13、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經營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

14、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交通部令2023年第6號《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2023年第10號《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第15-21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客貨運輸車輛駕駛員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

(二)客運車輛駕駛員未隨車攜帶客運標誌牌的;

(三)承運危險貨物車輛駕駛員未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的;

(四)客運車輛每日執行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超過600公里)未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的;

(五)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的技術等級未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貨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未達到**以上的;

(六)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的車輛型別等級未達到中級以上的;

(七)客貨運輸經營者未對其使用車輛建立車輛技術檔案的。

第22-27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許可從事專項類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客運班車途經城鎮時未在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客運站點載客的;

(三)在高速公路封閉區內上下旅客的;

(四)未經安全檢查、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客運包車載客執行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做好維修記錄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佔用道路等公共場所進行維修經營作業的。

第28-39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一)未經許可使用客、貨運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

(二)客運經營者不按許可營運線路經營的;

(三)客運經營者擅自暫停客運經營服務的;

(四)客運經營者坑騙旅客、非法拒載、站外攬客、途中甩客、擅自加價、惡意壓價、堵站罷運的;

(五)使用汽車以外的其他拼裝、報廢機動車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

(六)客貨運輸經營者及駕乘人員未保證實時動態行駛記錄儀正常執行的;

(七)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工作的;

(八)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不遵守駕駛培訓作業規範、擅自縮短機動車駕駛培訓時間的;

(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未按國家和交通行業標準的規定,建立技術檔案,安裝學時計時儀的;

(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

(十一)貨運**、貨運配載經營者將受理的貨物交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承運人承運和承接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準運手續的貨運**和貨運配載業務的;

(十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統計資料的。

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沒收其拼裝、報廢車輛。

第40-45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誌,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的;

(二)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車輛和運輸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的;

(三)使用未按規定進行維護或者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

(四)營運性質的客運車輛、重型貨車和半掛牽引車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安裝和使用實時動態行駛記錄儀的;

(五)從事客運機動車租賃經營未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第46-52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客運運輸經營者在招投標確定的期限內未按照承諾的服務質量提供服務的;

(二)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安全檢查不合格車輛出站的;

(三)客運場站經營者未向運輸管理機構報送車輛安全檢查及發班停班資料、未向客運經營者公佈收費專案和費率、未按規定收費和售票、強行搭售保險的;

(四)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未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的;

(五)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六)使用無效道路運輸營運證、牌的;

(七)偽造、變造、塗改、倒賣道路運輸營運證、牌的。

第53-54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拼裝、報廢汽車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修報廢機動車、拼裝機動車、使用偽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裝機動車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沒收其拼裝、報廢車輛。

55、客貨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許可的。

行政處罰措施:收繳相關經營許可證件並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56、道路運輸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時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

行政處罰措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57、發生重大道路運輸安全事故,駕駛員因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而被吊銷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行政處罰措施:3年內不得重新申辦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58、發生特大道路運輸安全事故,駕駛員因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而被吊銷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行政處罰措施:終身不得再次申辦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59、除駕駛員安全責任原因外,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行政處罰措施:1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扣押運輸車輛的依據是什麼

蘇堤玩月 1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 2 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 3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條第四項,第六十四條 4 各省的相關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 車輛存在不安全隱患,如超載,超高,輪胎及部件老化等都可以扣押,只要是威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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