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有哪些,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2021-06-12 12:49:08 字數 5256 閱讀 9621

1樓: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分為三大類:

1、私立救濟:最典型的是和解與私人調解.

所謂自力救濟是指糾紛靠爭議雙方自己的力量解決,已達到維權的目的,這就對應了我們剛才提到的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而在法學理論上,自力救濟分為自覺與和解,所謂自覺是指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讓對方屈服,而和解是指雙方相互妥協讓步.

自力救濟的優點在於維權成本低,而缺點則在於糾紛解決的公正性難以得到保障,這也就是為什麼衛生行政機關往往鼓勵自己所管轄的公立醫院要通過第三方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2、社會救濟:最典型的是人民調解和民商事仲裁.

所謂社會救濟主要是依靠社會力量解決民事糾紛,主要包括調解和仲裁。調解是第三者根據道德和法律規範,對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擺事實、講道理,通過讓雙方相互諒解和讓步的基礎上達到糾紛的解決目的。

目前調解最主要的主體是專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是指糾紛雙方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協議,將爭議提交專門的仲裁機構,以第三者居中裁決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3、公力救濟:民事訴訟。

公立救濟主要是指司法訴訟和行政裁決。運用行政手段裁決民事糾紛並不是民事糾紛解決的主流,這裡不做過多**。而司法訴訟則是一條非常重要的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

司法訴訟的優勢在於其公信力高、規範性強、執行力度大,可以說是維護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但是同時由於司法訴訟程式繁瑣,對證據的審查要求高,其維權成本也高於上述途徑。

擴充套件資料:

結合民事案件特點,巴南法院有創新打造了縱貫五大類糾紛,建立五大平臺:

一、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訴調平臺

2023年9月3日,巴南法院道路交通巡迴審判站在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巴南區支隊掛牌成立,打響了民事審判庭訴調對接機制起跑的發令槍。

巡迴審判站配設法官兩名、書記員與司法警察各一名,以“現場受理、集中立案、就地**、當庭調解、即時判決”等方式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類案件。實現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賠償調解與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立案和審理直接對接。

二、婚姻家庭糾紛訴調平臺

2023年10月22日,女子巡迴審判站在巴南法院民事審判庭成立,拉開了婚姻家庭糾紛訴調對接機制的帷幕。高標準配置“1+2+2”審判團隊(一名女青年法官導師任審判長與兩名女碩士研究生法官組成合議庭,配備兩名書記員承擔記錄工作),

專業調處婚姻家庭類糾紛,取得良好成效,訴調對接工作在全院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的民事審判第一庭、未成年人審判庭和各基層派出法庭全面開展。

三、物業糾紛訴調平臺

2023年1月10日,物業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在巴南法院與巴南區房管局探索下正式建立。物業糾紛標的額雖小,但民生問題非小事:民事審判庭近三年受理物業糾紛資料為:

2023年174件,2023年566件,2023年703件,案件數字的成倍增產凸顯著城鎮化程序中社會矛盾的尖銳。

兩部門將化解物業糾紛矛盾作為參與創新社會管理、就物業糾紛司法確認、物業糾紛起訴的證據規範、物業資訊資源相互通報、從業人員培訓管理等問題都在物業糾紛訴調對接機制裡有了明確而具體的規範。

四、食品藥品責任糾紛訴調平臺

2023年4月2日,食品藥品責任糾紛訴調對接、司法聯動工作機制在民事審判庭與重慶市巴南區食品藥品監督局的聯手下出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事審判庭,負責對受理的食品藥品責任糾紛資訊收集溝通,提供食品藥品責任糾紛相關司法解釋,

對此類糾紛人民調解員開展相關法律知識培訓,並組織專門審判人員及時協調、處理人民調解員對食藥品責任糾紛案件調解過程中面臨的突發狀況。定期(半年)召開協調會議,通報食品藥品案件受理、審結相關情況,

區食品藥品監督局及時對民事審判庭通報的涉案食品藥品企業加強監督,對調解撤訴的責任糾紛中的食品藥品質量提供質量通報。

五、醫患糾紛訴調平臺

2023年4月30日,醫患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在巴南法院和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分局、重慶市巴南區司法局、重慶市巴南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四部門的共同部署下成立。

醫患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充分發揮了公安機關維護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管理、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的作用。

醫患糾紛訴調銜接工作主要包括訴訟外司法鑑定的組織協調、非訴調解同步確認、訴訟服務、立案調解、委託調解、訴後答疑、委託和解執行。

在四部門的聯合指導下,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訴調銜接工作機制的調解作用及訴訟外司法鑑定的基礎作用,最大限度地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初始階段、化解在基層。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訊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3樓:臍橙熟透了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詳細說明各種方式:

一、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後,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二、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三、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四、訴訟,這裡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引起的民事糾紛。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上述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既存在可能向遞進式方向發展,又存在相互間的交錯。前者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時,可以通過第三人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等;後者如仲裁、訴訟程式中亦有和解、調解環節。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環節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一、自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是對方服從。

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二、社會救濟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隻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三、公力救濟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

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民事糾紛若不能得到妥善解決,不僅會損害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

解決民事糾紛需要用什麼方法,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 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 如人民調解委員會 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 自願 合法的基礎上 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 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

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民事糾紛可以向鄉鎮 村,辦事處 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勞動糾紛,需要先到勞動局或是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公安機關。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

民事糾紛可以找誰有效解決?,民事糾紛可以找誰有效解決?110?

民事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受案範圍,故報警無用。主要途徑有 和解 調解 仲裁 訴訟 爭議評審機制 新方式 1.和解 民與民的自願互諒,無須第三方介入,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 訴訟階段 和解 撤回起訴 中止訴訟 法庭製作調解書。仲裁階段 和解 裁決書或調解書。和解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