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找什麼部門解決,農村民事糾紛找什麼部門

2022-03-10 19:50:44 字數 6267 閱讀 1540

1樓:水果和沙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以上規定,在情節較輕的情況下,是可以調解處理的,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應當先調解。如果是純粹的民事糾紛,派出所是無權進行調解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糾紛一般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3樓:劉然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合作諮詢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我需要一點時間編輯答案,稍等一下下哦。

民事糾紛屬於法院管轄

如果是民事訴訟上訴最壞的結果是敗訴維持原判;如果是刑事訴訟,上訴最壞的結果是發回重審,重審過程中,可以加重原刑罰。上訴指的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1、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2、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訊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3、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

4、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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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民事糾紛找什麼部門

4樓:

農村的民事糾紛可以找當地土地部門或當地司法所處理。

司法所,在基層政法機構體系中,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機構之一,它與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構成我國鄉鎮一級的政法體系,成為中國基層司法執行機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體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統參與基層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員單位,處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第一線。

司法所職責: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

2、負責社群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群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

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2、社會救濟。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隻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糾紛可以向鄉鎮、村,辦事處、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勞動糾紛,需要先到勞動局或是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

6樓:劉昱律師

可以先進行調解,村委會及鄉**可以主持,鄉司法所也可以主持,調解不行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7樓:四哥有法說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一、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

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二、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隻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三、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請民事糾紛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糾紛可以向鄉鎮、村,辦事處、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勞動糾紛,需要先到勞動局或是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

9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糾紛就應該在你所在地和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看你們合同的約定地點,如果沒有約定,那就是在貨物交易地點起訴,如果是跟當地人糾紛,就在當地法院起訴。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以上規定,在情節較輕的情況下,是可以調解處理的,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應當先調解。如果是純粹的民事糾紛,派出所是無權進行調解的。

10樓:匯法網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訊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11樓:啊起

你可以上網。應該哪個部門結局?

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糾紛可以向鄉鎮、村,辦事處、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勞動糾紛,需要先到勞動局或是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

13樓:

農村的民事糾紛可以找當地土地部門或當地司法所處理。

司法所,在基層政法機構體系中,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機構之一,它與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構成我國鄉鎮一級的政法體系,成為中國基層司法執行機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體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統參與基層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員單位,處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第一線。

司法所職責:

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

2、負責社群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對社群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5、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7、協助基層**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

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2、社會救濟。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隻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民事糾紛可以向鄉鎮 村,辦事處 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勞動糾紛,需要先到勞動局或是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公安機關。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

解決民事糾紛需要用什麼方法,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 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 如人民調解委員會 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 自願 合法的基礎上 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 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有哪些,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分為三大類 1 私立救濟 最典型的是和解與私人調解.所謂自力救濟是指糾紛靠爭議雙方自己的力量解決,已達到維權的目的,這就對應了我們剛才提到的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而在法學理論上,自力救濟分為自覺與和解,所謂自覺是指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讓對方屈服,而和解是指雙方相互妥協讓步.自力救濟的優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