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可以找誰有效解決?,民事糾紛可以找誰有效解決?110?

2022-03-01 13:06:02 字數 6292 閱讀 1501

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受案範圍,故報警無用。

主要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爭議評審機制(新方式)

1.和解:民與民的自願互諒,無須第三方介入,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

訴訟階段:和解——撤回起訴、中止訴訟——法庭製作調解書。

仲裁階段:和解——裁決書或調解書。

和解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調解:第三方介入

主要方式: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不能上訴,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根據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決。

(2)沒有仲裁協議,不能啟動仲裁程式。

(3)限於民商事仲裁,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4)仲裁具有的特點:自願性、專業性、獨立性、保密性、快捷性、執行的強制性和廣泛性。

4.訴訟:法院審理、裁判、執行

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

(1)民事訴訟的特點:公權性、程式性、強制性。

公權性: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審判權。

程式性:訴訟三個階段(一審、二審、執行程式)

2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民事糾紛首先可以找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的調解員來調解,調解不成的話,可以到鎮司法所或者到派出所請求處理,經調解,任一方不同意可以依據《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而主張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判。

請參考:

《人民調解法》第七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

3樓:

可通過訴訟,找法院解決。

法院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前提是你先向法院起訴,並獲得生效的、判你勝訴的判決,然後,才能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樓:南霸天

民事糾紛,先分清楚到底是誰的責任。可以找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等來調解,調解不成的話,可以去派出所立案處理,或者直接去找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依法判決。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5樓:l律師

你的只能按照相鄰關係處理了,即你們先協商,實在不行可到派出所或直接起訴到法院。

有法律問題請向我諮詢。

6樓:人生的天與地

找物業公司解決,這是唯一的快辦法。

7樓:哈哈親愛的

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機構解決,如果不行,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一般不通過公安局。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幾種: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訊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四)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

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隻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9樓: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糾紛訴訟規定,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訊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民事糾紛,對方找各種理由和藉口吵架,可以打110或派出所**嗎

10樓:超絕至精

當然可以。民事糾紛,先分清楚到底是誰的責任。可以找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等來調解,調解不成的話,可以報案讓派出所進行處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以上規定,在情節較輕的情況下,是可以調解處理的,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應當先調解。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糾紛中對發生肢體衝突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11樓:匿名使用者

世界是矛盾的統一體,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亦無法完全避免。從更廣闊的視野來看,人類的歷史就是不斷解決糾紛、謀求和諧的歷史。為化解糾紛,避免兩敗俱傷,人類逐漸總結出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機制,其中,和解、調解及審判是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中較為典型的三種方式。

糾紛之主體——當事人——是個性與共性的矛盾統一體。個性強調了人的差異性,形成個體意識,使人得以彼此區分,相互體認各自的存在,由此衍生出人格獨立、意思自治的價值取向。共性強調了人的共同性,形成共同體意識,使人得以溝通,達成共識,促進共同的生存與發展,由此衍生了尊重社會規範、和諧相處的價值理念。

人的個性與共性處於對立統一狀態,這使得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呈現出多元化特徵:糾紛的解決同時面對著和解、調解及審判等多種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

在糾紛處理中,個性使人趨異,強調個體的價值,使糾紛解決方式傾向於意思自治;共性使人趨同,強調共同體的價值,使糾紛解決方式傾向於規則之治。和解方式沒有第三者的介入,糾紛解決過程是當事人自主的過程,處理結果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能夠較為充分地體現人的個性,因而該種糾紛處理方式具有顯著的自治性。調解可以說是有第三者介入的和解,因而調解仍具有自治性的基本特徵。

為了使和解得以順利進行,尤其在當事人雙方對話陷入僵局,而又未放棄和解願望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基於對調解人公正性的信賴和權威性的認可,往往會聽取調解人的意見——這實質是當事人的自治權的處分,即當事人自願讓渡一部分自治權給調解人。該被讓渡的部分自治權逐漸演化為第三者的裁斷權,於是第三者的價值理念和傾向性意見便不可避免地會對糾紛的解決產生影響,而第三者的價值理念和傾向性意見則往往是共同體的價值理念和道德規範的反映。因此,在調解式糾紛解決機制中,人的個性意識和糾紛解決機制的自治性開始弱化,人的共性意識和糾紛解決機制的規則性逐漸增強。

審判是中立的第三者(即法官)應一方當事人的要求,針對雙方的糾紛,依據剛性的法律規範所進行的權威性的判斷。在審判式糾紛解決機制中,糾紛如何處理主要取決於法律之規定,並不為雙方的主體意志所左右。而法律是共同體的意志,故該種方式,相對於和解與調解來說,更加弱化了人的個性意識,強化了人的共性意識。

現代審判式糾紛解決機制尤為強調依法審判——結果與過程均需符合共同體所認同的法律規範,因而其規則性更為顯著。因此,可以說,和解是典型的自治型糾紛解決方式,審判是典型的規則之治型糾紛解決方式(即法治型糾紛解決方式) ,而調解是介於自治和法治之間的型別,可稱之為規則之治型的解決方式。

一般來說,理想的糾紛解決機制應當是這樣的:該糾紛解決機制能夠公正地、低成本地、高效率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並且能夠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因此,我們可以將公正、成本、效率及社會效果作為考量和解、調解及審判這三種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功效的幾項重要評價指標。

在恢復社會關係的功能方面,和解與調解比審判更具優勢,因為: 1、和解與調解機制在運作中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強調通過對話來尋求解決方案。其解決糾紛的方案是當事人的合意,追求雙贏互利,不求誰輸誰贏。

因此,和解或調解機制既可解決當事人利益上的紛爭,也能夠消解情緒、感情等內在因素方面的敵對狀態,在更深層次上解決雙方的矛盾,從而能夠使因糾紛而破壞的友好社會關係得以恢復,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2、審判在運作中嚴格貫徹依法審判原則,強調通過當事人的對抗來查明事實,依據法律得出解決方案。該方案務求分清是非、曲直,並不顧及當事人的意志、情感、偏好等特定個體因素,以及風土人情、習俗慣例等特定共同體的意志、情感、偏好。

這種一刀兩斷式的處理往往會導致當事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徹底破裂而難以修復,因而常常出現這樣的尷尬局面:案雖結,事未了——雖然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上的失衡從法律上得到了糾正,但是當事人內在矛盾並未得到根本解決,且這種內在矛盾依然是社會和諧的對立因素,將來很可能會演化成新的糾紛。

解決民事糾紛的最好方法就是運用法律手段,通過法律來解決各自的缺點,讓各自達到雙贏的效果。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有哪些,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分為三大類 1 私立救濟 最典型的是和解與私人調解.所謂自力救濟是指糾紛靠爭議雙方自己的力量解決,已達到維權的目的,這就對應了我們剛才提到的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而在法學理論上,自力救濟分為自覺與和解,所謂自覺是指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讓對方屈服,而和解是指雙方相互妥協讓步.自力救濟的優點在...

解決民事糾紛需要用什麼方法,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 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 如人民調解委員會 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 自願 合法的基礎上 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 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

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民事糾紛可以向鄉鎮 村,辦事處 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勞動糾紛,需要先到勞動局或是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公安機關。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