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被人砸了,物價局評估一萬兩千多,砸車的人夠成刑事犯罪嗎

2021-06-04 14:53:12 字數 1687 閱讀 1638

1樓:鳳舞

您好,該人已夠故意損毀路財案。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這裡所說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是指出於某種個人動機和目的,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財物的行為。“毀壞”,是指使用各種方法故意使公私財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全部喪失,或者將公私財物部分毀壞,使其部分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

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同時,犯罪目的只是毀壞公私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也是本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所採用的方式主要是毀滅和損壞。如果用放火、**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以放火罪、**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同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程度。如果情節輕微或者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毀滅重要財物或者物品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動機和手段特別惡劣的等。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物件是各種公私財物。但是破壞某些特定的公私財物,則不能以毀壞公私財物罪論處,例如,故意毀壞使用中的交通裝置、交通工具、電力煤氣、易燃易爆裝置,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故意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對於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如構成要件滿足,可以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但實踐中一般以經濟糾紛論處。

2樓:一文壹心

車被砸了不是報保險嗎?怎麼是物價局評估呢?

再說這個砸車的人應該有警察將他控制了呀,判了多少年,應該是警察去提起公訴法院來判的,判決的話一般都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有沒有悔過,是可以決定量刑的多少的。

一般來說小糾紛沒有傷人,都會警察調解賠償,然後在派出所幹幾天治安處罰一下就就了事。

當然了,如果是涉及黑惡事件,那就是砸車的人那就是大問題了,一定是會從嚴從重判刑。

3樓:鍵盤的灰

物價局評估一萬兩千多,砸車人已經構成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應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一、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立案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樓:王律師廣州

您好!修車的費用由對方承擔,公安機關定的什麼罪呢?

車輛被惡意破壞物價局估價怎麼規定?我的車被砸多次,現已抓獲罪砸車人,我修車花了一萬多可是物價局估價

5樓:廣州萬通汽修學校

像你這種情況要等物價局估好價之後才去,定點的維修廠維修,砸車人必須做出相應的賠償,保險公司也會有賠償的

我車被人砸了!他被拘留後是不是就不用賠償了

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有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賠什麼 我這未成年偷了幾萬塊錢的東西關了幾天 就不了了之了 當然不是,還是要賠償的 拘歸拘,賠歸賠,不是一碼事,要賠的。店鋪被人故意砸了,她已經被拘留了,那我們的賠償怎麼處理 完全可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數罪併罰...

車子被人砸了,對方不賠償怎麼辦,別人把我的東西砸壞了,對方不想賠償怎麼辦,可以報警嗎

這種行為,可以報警處理,根據財物損失的金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也可能作為行政案件處理,如果損失金額很小,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1.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如果我的車被砸了,監控拍到了那人,報警了警察會怎麼處理

很奇怪你怎麼會問這個問題!如果你的車被砸了,監控也正好拍到了,那麼車主報警後,警察會第一時間根據監控及周邊的監控網點查詢到那個砸車人的蹤跡,然後進行抓捕,繼而進行賠償 處罰等,這些都是 的責任啊。這是屬於刑事案件,人要是抓到了是要坐牢留案底的。但是現在的大部分民警辦案力度底,很多都會將你的案子給擱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