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法律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退的,法律規定彩禮要退嗎

2021-05-14 08:21:00 字數 4163 閱讀 7711

1樓:華律網

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禮,女方要陪嫁妝,這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而且在當今時代,仍盛行在我國各個地方,尤其以農村頗為流行。感情不和分手或一方悔婚,婚前給女方的財物都可認作彩禮嗎?婚前彩禮受法律保護嗎。

請看如下解釋。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是要退彩禮的: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當然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或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婚前給付彩禮是我國留下來的傳統風俗,在具體的情況中如果婚前分手關於彩禮的返回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問題,建議諮詢婚姻家庭律師,幫助解決糾紛。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彩禮作為女方的嫁妝,帶到男方家裡,就不能要求退了。

如果沒有結婚,或已離婚,也可以起訴要求返還,法院會支援。

如果沒離婚,那就要你媳婦起訴她老爸,要求歸還彩禮,只要宣告,彩禮是給老婆的,不是給老婆父母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請參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農村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天價彩禮往往成為壓斷愛情的最後一根稻草,男女雙方在分手後,在彩禮的歸屬問題上很容易矛盾激化,使得以往相親相愛的兩家人反目成仇!那麼什麼情況下需要退還彩禮呢?

法定的退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離婚為前提)(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以離婚為前提)

5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規定彩禮要退嗎

6樓:華律網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返還彩禮的糾紛不在少數,那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女方將彩禮轉化為陪嫁物品的情況。若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方所付彩禮及女方所購陪嫁等物品相互返還,則不免給女方造成太大損失。

考慮到雙方為結婚互有損耗,實踐中結合以下兩方面因素予以處理:一方面,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購,以返還女方為宜,因浪費而造成損失,可以酌情考慮男方留用相關物品,分攤女方損失;另一方面,在彩禮的返還上,可酌情要求女方返還部分或大部分,不宜僵化處理。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產生了大量花銷,後因種種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結婚為目的所購之物超過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費而受損失,故另一方需承擔相應部分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樓:最愛彩虹糖

具備以下情況的,必須退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退換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減少數額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相關法律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還有就是通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8樓:七臺河李陽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9樓:只怕羊刀

根據風俗可以要彩禮,但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最後沒有結婚的,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10樓:奮鬥的小夥兒

辦過結婚證並且同居的,不需要退彩禮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要退的 依據民法上的公序良俗

如果沒結婚可能會構成不當得利 結了婚很快離婚 夫家生活不富裕也可能要退的 結婚以後一年以後再離婚就不用退

12樓:

請參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哪些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按照 刑事訴訟法 第5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制 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從規定可以看出,其範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 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 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

電磁鐵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產生磁性?什麼情況下沒有磁性

在通電的情況下產生磁場,斷電的情況下沒有磁性 電磁鐵,從字面意義上就可以看出,在通電情況下會產生磁性,從而把物料吸起,有斷電情況下磁性消失,從而把物料卸下來。有電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磁性,沒有電的情況下沒有磁性 正常情況下,高溫條件下 電流的磁效應 就是通電導線會產生磁場,會對放入磁場中的導體有作用力 ...

什麼情況下導遊證可以被吊銷,在什麼情況下吊銷導遊證

違反導遊管理條例 被投訴等 在什麼情況下吊銷導遊證 導遊人員有哪些行為可以吊銷導遊證 已經取得導遊資格證的人員在什麼情形下不能取得導遊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銷導遊證的。導遊證在什麼情況下會作廢?1 原則上中國國內全國導遊證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