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被申請人和法定代表不是人怎麼辦

2021-05-02 02:05:30 字數 1394 閱讀 2368

1樓:韓飛律師

被申請人是單位,法定代表人代表該單位!

肯定不是一個人了!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

3、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你工資、押金、年終獎等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裝、工作證、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房博士律師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發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被申請人就是用人單位(公司、合夥企業等),而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自然人,不是單位,不是一個人,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用人單位參加訴訟,用人單位承擔訴訟後果的責任,被申請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個人,不用擔心,法院依法審理。

3樓:匿名使用者

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不是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定代表人要代表用人單位參加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被申請人指的是用人單位也就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才是個人

勞動仲裁中同時申請被申請人可否,勞動仲裁中同時申請2個被申請人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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