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藏酒要注意什麼法律問題,股權繼承公證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2021-04-23 04:45:13 字數 4366 閱讀 1967

1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我國《公司法bai》第76條規定:「自然人du股東zhi去世後,

其合法繼承人可以dao繼承股東資格版;但是,公司法另有權規定的除外。」

股權繼承公正需注意:

股東資格繼承還是股權繼。也就是公證處在辦理繼承人申請的此類公證時,是確定為股東資格繼承公證,還是確定為股權繼承公證。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夫妻共有財產中,雖然未將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投資於公司的財產加以列名規定,但無疑應當包括在該條的兜底條款即「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中。因此,在辦理股權繼承公證時,就有一個如何認定股權中的夫妻共有問題。

根據《公證法》第76條「但書」部分的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問題作出不同於該條的明確規定,且其還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鑑此,公證機構在辦理股權繼承公證時,應當優先適用公司章程有關股權繼承的規定,並按照章程規定確定繼承之客體,審查繼承關係。

股份****的股權可否繼承。顯然,我國《公司法》第76條規定的股權繼承,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繼承。那麼,其是否可以同樣適用於對股份****股權的繼承,這要釐清才行。

合夥買房應該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合同訂立時需要注意的哪些法律問題

2樓:羅爺法律

訂立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擔保問題。

①保證。在各種經濟合同中,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在使用保證方式時,應當注意:

第一,選擇的保證人必須有擔保能力。第二,訂立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如果僅提供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保證人僅口頭同意保證,這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證。

第三,明確保證的範圍。保證人具體保證什麼,要由三方協商一致,並在合同中寫明。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範圍含糊其辭,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這種情況,容易引起糾紛。

②抵押。訂立抵押條款,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人;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第三,抵押成立後,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保特權,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③定金。一般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定金使用要慎重,並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第二,定金數額應不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第三,支付定金一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接受定金一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

(2)預付款問題。

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後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預付款不起擔保作用。合同履行後,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應特別注意詐騙分子通過收取預付款進行詐騙,所以,支付預付款要謹慎從事。

(3)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問題。

①是選擇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有效的仲裁條款,那麼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

②如果在合同中訂立了法院管轄條款時,應注意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並不得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4)合同的簽字蓋章及有關手續問題。

①合同的簽字蓋章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第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字進行最後的審查把關。發現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後再簽字蓋章。

第二,合同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第三,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

②合同的公證和鑑證。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要辦理公證或鑑證手續後合同才生效,那麼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到公證機關辦理合同公證或到鑑證部門辦理合同鑑證。

(5)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問題。

①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應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簽訂書面合同才有效。

②合同的內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3樓:法律快車

(一)合同相對方的資信審查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

1、若對方當事人是單位,需審查其是否有從事相關生產經營的資格、資質、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情況等。可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並在檔案上蓋公章確保真實性。檔案包括:

營業執照影印件、組織機構**證影印件、稅務登記證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對公帳戶資料、資質證書等。

2、若對方當事人是自然人,需審查其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是否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等。簽訂合同前可要求對方提供其身份證影印件,並詳細記錄其經常居住地址、**或其他****。

身份證影印件應由本人簽字確認以保證真實性。必要時可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一定的財產證明覆印件(個人所有的房產所有權證、車輛登記註冊證等),以免發生糾紛後在訴訟中陷入被動。

3、對於標的額較大的合同應在合同簽訂之前派人就對方當事人的資信進行調查,包括:

(1)對財產狀況的審查,主要是:對方當事人的註冊資本和實有資金是否與所簽訂的合同相適應;對方當事人固定資產的現有價值、所有權狀況、有無被設立擔保等。

(2)對供貨能力的審查:針對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審查主要集中在生產能力、庫存商品狀況及進貨渠道等方面。主要看賣方是否有必要的裝置、原料、資金、技術等條件,是否能嚴格按照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數量條件及時生產或提供所需商品。

(3)履行信用的審查:一個企業一貫履行合同的情況,反映了該企業履約信用的高低。注意對方當事人的經營現狀和當地的口碑,必要時可到工商部門查詢其年檢情況。

(二)關於合同形式的選擇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為了減少糾紛,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如在合作過程中需分批簽訂合同,仍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從儲存證據的角度考慮,不建議使用傳真、電子郵件、信件的形式訂立合同。

另外,對於時間緊迫而達成的口頭協議應在事後及時補籤書面合同。總之「口說無憑、立字為據」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則。

(三)關於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1、訂立合同時可參照合同範本,在表述上儘量符合以下要求:

(1)合同內容在邏輯上前後一致,無自相矛盾的情況,前後稱呼要一致;

(2)合同使用的概念應有確定的含義,不能有多種解釋,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語言;

(3)合同使用的文字明白易懂,儘量使用淺顯易懂的語言,不能用文學上渲染、形容、誇張的手法,也不要使用文言文,以免當事人或第三人在理解上發生困難或產生歧義;

(4)對於涉外經濟合同,要注意翻譯合同條款的準確性,使譯本與正本的內容保持高度一致;

(5)標點符號使用得當;

(6)書寫工整、書面整潔、字跡清楚;

2、簽訂合同時除了簽好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外,還要簽好主要條款以外的普通條款,如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等。爭議的解決方式應儘量約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解決。而為了保證自身利益,可在合同中約定有利於我方的解除合同的條件。

3、關於合同簽訂

首先,簽訂合同時應審查對方的身份,主要看簽訂合同的人有無代表企業或他人簽訂合同的資格。凡不是本人簽訂合同的一定要有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列明授權範圍、許可權等。代表個人簽訂合同的,《授權委託書》必須有授權人親筆簽名。

代表企業簽訂合同,《授權委託書》必須加蓋公章(不能用部門或財務章等代替)。簽名、蓋章均應清晰可見。另外,還要注意審查**人的**行為是否超越了**許可權和**期限。

其次,簽訂合同時應注意:

(1)合同文字有修改的應在修改處蓋章註明並保持雙方存留合同文字內容的一致性。

(2)合同文字應加蓋騎縫章;自然人簽名的應在文字每頁都簽名。

(3)無論是簽字還是蓋章,若雙方不能同時進行,應儘量交由對方先蓋章或簽字,以免對方拿到我方蓋章的合同後遲遲不蓋章。

第三,合同簽訂後應注意:

(1)應將合同正式文字影印若干份,將原件存檔,平時應儘量用影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丟失。

(2)如發現確有筆誤,需要更正的,應取得對方同意,並在修正處加蓋雙方公章、註明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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