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送達回證簽收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3-04 07:37:16 字數 5118 閱讀 4947

1樓:未來法律

一、注意送達回證的簽收時間。

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關告知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後,一定要要求當事人寫清收到這些文書的具體時間,即年、月、日。因為這些法律文書都有時效的規定。如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如果當事人不寫簽收時間,行政機關就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庭上,當事人如果說我今天才收到告知書或聽證通知書,你們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駁奪了我的申辯權和聽證權。這樣行政機關就會有口難辯。

倘若當事人簽收的時間寫錯,行政機關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時有可能違反法定時效,也會導致行政訴訟敗訴。

二、注意送達回證上簽收人的身份。

送達回證是當事人收到行政機關法律文書的認可證據。當事人是法人、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可以由其收發部門簽收,並蓋收發章或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收。

當事人是自然人或者個體戶,送達回證可由本人直接簽收。如果法人、經營單位、其他組織、自然人、個體戶,全權委託他人簽收的,必須有他們對這起案件全權委託處理的書面委託書。否則,當事人在法庭上不承認收到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說行政機關剝奪了他的申辯權、聽證權、複議權,訴訟權等,行政機關也會敗訴無疑。

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不得含糊。

三、注意蒐集無法直接送達的關鍵證據。

在具體工作中,有幾種情況當事人或委託**人不可能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一)對行政機關送達的法律文書拒絕簽收。這種情況可採敢留置送達。必須由送達人邀請有關人員到場,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然後將送達的文書留置在當事人處再拍照留證。

(二)當事人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則可以採用**信或發快件的方法。也可以委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但必須注意的是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理由,並附上郵局**信或快件的回執,或者當地工商機關代為送達的回證。

(三)當事人無法送達。尤其是個體戶逾期不驗照,企業逾期未年檢。每年都有大批個體、企業執照要吊銷,在送達法律文書時,當事人都早已關門走人,確實無法找到,只好採用公告送達。

由於這類名單較多,都在**上公告行政成本太大,一般在報上登個簡單的公告,指定在一些廣告欄、市場門前、轄區內各分局、工商所註冊大廳有具體名單。必須注意的是我們要在送達回證上詳細記載公告的日期、時間、地點,同時除了附登在報的簡單公告原件外,還必須附張貼在幾個地方,有具體名單完整的公告原件,以及張貼在各個地方的的醒目**,作為已公告送達的直接證據附在案卷裡。公告60日後才視為送達。

在實際操作中,送達回證是受送達人接受送達的一種證明,同時也是人民法院與受送達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係的憑證。所以,作為當事人瞭解一些法律援助送達回證簽收注意事項,是很有必要的。另外需要知道的是,送達回證是檢驗行政機關在執法時,程式是否合法的關鍵證據。

因此,大家不可粗心大意。

送達地址確認書如何送達,要不要填寫送達回證,有無法律規定依據?

2樓:法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的規定,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七種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直接送達需要填寫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留置送達,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轉交送達需要填寫送達回證,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告送達的,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3樓:墨汁諾

送達地址確認書一般都是在**的時候當庭填寫,如果是和傳票等法律文書一併送達的話,應該會在送達回證上有顯示。不過即使沒有顯示也問題不大,反正確認書上是需要你本人或者委託**人簽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送達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4]13號

(202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4次會議通過)

為保障和方便雙方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五條 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告知後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第七條 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簽收視為受送達人本人簽收。

郵政機構在受送達人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未能見到受送達人的,可以將郵件交給與受送達人同住的成年家屬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除外。

第八條 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應當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

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在簽收時應當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並在回執上填寫該證件的號碼;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拒絕簽收的,由郵政機構的投遞員記明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

(一) 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 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 受送達人的訴訟**人簽收的;

(五) 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4樓:博愛傑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送達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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