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就是人在無意間把別人捅了一刀,然後就死了,可以不判無期不

2021-03-30 15:29:21 字數 6435 閱讀 4137

1樓:驅惡揚善行天下

刑法規定:

1、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結果發生的是過失犯罪。

2、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3、過失致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規定供參考。

2樓:翹翹他爹

這種情況要看檢察院是以什麼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如果是以過失殺人罪提起公訴,法院就很可能會判無期,如果是以故意殺人菲提起公訴的話,就要判死刑或者死緩

關於法律的一個問題!**急等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正當防衛,,,,,但是用刀的話,,,,有點防衛過當,,,,,

如果用鈍器或者棍棒之類的就完全屬於正當防衛了,,,,

4樓:使用者不會用

你沒事吧!希望這種事不要發生!

你在被打的過程中是屬於自衛(1、對方傷勢不重有證人可證明時可免於2、對方傷勢較重或造成對方、傷殘、死亡你可就危險了至少是過失傷人還是不能免責)這是前幾年的理解,這幾年沒研究自己看看吧

5樓:

你是不是被人欺負了?? 呵呵 開玩笑 2積分~~

6樓:

如果刀是你偶然正常帶在身上的,你不負任何責任。如你帶刀是一種常態,並且與對方熟識或因糾紛而發生了這樣的事實,會構成故意傷害。根據傷害結果如構成輕傷以上,就構成犯罪了。

關於一個法律問題,我想請教一下。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事情完全與你說的一樣,甲方三人於去年故意挑釁乙方並毆打,乙方沒有還手,甲方三個繼續挑釁毆打,結果乙方抽出隨身小刀,是一刀致其中一人重傷的話,乙方可以認為是正當防衛的,不用負刑事責任。如果是二刀以上造成對方重傷,可能會被定為防衛過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7歲,是可以從輕處罰的,這種情況傷人的人被抓後最少判幾年很難說的,如果賠償得好,又得到受傷人的諒解是可以判決徒刑緩刑的。

8樓:理想闌珊

按照案例的說法,乙今年17歲,那在去年致人重傷的時候是否滿16歲?

且認為沒有滿吧,按照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乙致人重傷,已經算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了。

既然是可以,那麼,再分析乙方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甲方的三個人「故意挑釁乙方並毆打,乙方沒有還手,甲方三個繼續挑釁毆打,結果乙方抽出隨身小刀致其中一人重傷」,這個事實有無具體的證據證實呢?如果可以證實的話,辯護可以從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角度進行。

如果是正當防衛的這個情節被認定,並且認定防衛過當的話,那麼再加上未成年,需要減輕處罰的規定,基本上是緩刑的了。如果可以認定正當防衛,並且沒有過當,那麼,就應當是無罪的。

9樓:找法網律師

按照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判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同時,刑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處罰。如果能夠證明乙方是在對方挑釁、對方率先毆打乙方的情況下才傷人的,則受害人存在過錯,可適當減輕乙方的責任。另外,如果乙方沒有前科、且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都是從輕處罰的理由。

綜上,如果乙方具備以上從輕處罰的情形,可爭取判處三年以內有期徒刑、並且判處緩刑。

10樓:匿名使用者

16歲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需要負刑事責任。你說的情況需要對案發當時情況綜合判斷,如果是正在被三人毆打的過程中沒辦法掏出刀子將對方捅一刀就跑應該是正當防衛,如果捅一刀後別人已經停止侵害,還在用刀繼續捅人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滿意採納

11樓:老徐的貝因美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3-10年;過失致人重傷的,3年以下。

具體怎麼判要看法院。當然律師水平也很關鍵。被挑釁的情節是否真實要看證據。

另外,未滿18週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想諮詢一下法律問題,年前我幾個朋友邀請我去吃飯,我哥正好在我家,我就把他也帶去了,吃飯過程中談到 20

12樓:v調安語諾

這要看對方的過錯有多少,對方傷的程度。還有你哥哥的情節,未成年,這些都是定罪量刑的標準。

問一個關於意外傷人的法律問題,懂得來下,謝謝啦!

13樓:深圳110王律師

這是扯淡。法律不是兒戲。這種情況輕則是治安案件;重則是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 還涉及民事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的責任由2個,如果造成他人的輕傷以上或死亡,刑事責任是必須承擔的,可減輕處罰,而民事責任則不承擔。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雖然是經受害人同意的,但你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且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傷害就觸犯了刑法,夠成故意傷害罪,是必須要負責人的。

一個關於法律的問題。

16樓:維權律師

第一 不知道張某的具體年齡,但是張某作為初中生應該是年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對於未成年犯罪依法要從輕處罰,對於把人捅死判處7年有期徒刑肯定是已經從輕判處的了。

第二 就算是依法從輕也是有一個幅度的,不能說沒有任何限制一味地減輕,而且還要考慮社會影響的問題,如果說判得畸輕畸重檢察院也會抗訴的,所以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官也不能做得太過,否則為了一點小錢,讓自己鋃鐺入獄也不划算啊!

第三 這個問題算命先生比你我更清楚。

不過根據題意,被關進監獄也是活著的,為什麼不算呢?

17樓:

說說個人看法,非專業法律觀點!

1、初中生未滿18歲,就是未成年人,一般來說對未成年人不會有極刑或無期的,而且這個事情的情況是屬於臨時突發,應該不構成**或蓄謀;鑑於是未成年人且是誤殺,那麼就不會處罰太重,個人對這個7年的處罰認同,或許其他法官可能會稍微處罰輕些。

(假設張某15歲,七年後22歲,那麼他基本上失去了讀書學習的機會,以後出來再上學不現實了,而且很多工作上會很有限制,他的家人也會承受周圍的**壓力,是得不償失)

2、如果這點成立,那結果是可能的。那要看後面有沒有減免刑期的情況發生,如果待了1年兩年年,然後變成保外就醫,監外執行,假釋之類的,那是很難接受的。

3、這點沒看懂問題的意圖是什麼,像一道數學題~?

後面的話:

這個事情的發生,張某與劉某雙方的家長首先要進行道德上的處罰,其次是班主任和當時任課教師,也應當受到一定的譴責!

這個不僅僅是這兩家人的事情,或多或少會對同班其他同學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甚至是陰影!

18樓:狀態持續

初中生一般為成年,那就輕判了

差不多不算

19樓:

1、也不算從輕處罰『

2、那是肯定的

3、沒聽明白什麼意思

您好,我想問一下用刀捅人 能夠成犯罪嗎 ?至少能判多少年

20樓:手機使用者

故意殺人罪 ★罪名所對應的法條★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解★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牛命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在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中,有兩點是應當特別予以注意的: 第一,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這是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基本條件,不具備這個條件就談不到故意殺人的問題。如果合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如在正當防衛中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入死亡的,就是正當的、合法的行為。

再比如對被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處死刑的罪犯依法執行死刑,就是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等等。 第二,行為人所剝奪的必須是他人的生命才構成犯罪,如果剝奪的是自己的生命,是自殺行為,不是犯罪。至於殺人的行為方式,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作為和不作為只是行為方式不同,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構成:

受他人囑託而將他人殺死的行為在法律上沒有根據,行為人也沒有權利接受這種囑託,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要注意的是,故意殺人罪是刑法中的結果犯,即行為人是否將被害人殺死,這是區分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根本標誌。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4週歲的人即可構成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行為人的動機不影響定罪。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五個問題: 1、故意殺人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競合問題。

行為人採用放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殺人,這就形成了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罪、**罪、決水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競合關係,應當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行為人是在故意殺人行為實施完了以後,為了消滅犯罪痕跡又實施放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的,則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和所觸犯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數罪併罰。 2、故意殺人罪與刑法中規定的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關係問題。

刑法中有多個條文涉及到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處罰規定,在認定時要注意區分兩種情形: 一是某種暴力犯罪中的致人死亡並不包含故意殺人內容的,而行為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故意將被害人殺死,應當屬於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斷。但是,如果行為人是在暴力犯罪完成之後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如行為人以暴力方式對被害人進行侮辱,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應當以侮辱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並罰。

二是某種暴力犯罪的構成要件中或者處罰情節中已經包含故意殺人內容的,如搶劫致人死亡、綁架井殺害人質的,等等,其故意殺人的行為已經作為該種犯罪中的情節加以規定,只以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定罪處罰即可。但是,如果行為人在所實施的暴力犯罪完成後,為了滅口或者逃避偵查又將被害人殺死的其行為已經構成兩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3、故意殺人與引起他人自殺的認定問題,可以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區分為不同的情形處理:

一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或者雖然具有輕微的違法性但是未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自殺者是由於自己的心胸狹窄或者重大誤解導致實施自殺,不應當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如強*、非法拘禁、刑訊逼供、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由這些犯罪行為導致了被害人的自殺結果,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自殺結果之間是存在著因果關係的,但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看,並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不能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定罪,同時將引起被害人自殺的結果作為該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4、受囑託殺人是否屬於故意殺人的問題。行為人接受他人的囑託將其殺死,這是一種被害人承諾的行為,但是,生命權不同於其他權利,任何人都無權接受他人的委託處置他人的生命。至於安樂死問題,現在還存在著很大的爭議,雖然有的國家已經在立法上確認安樂死為合法,但是也規定了嚴格的條件。

我國還沒有安樂死合法性的法律規定。因此,受囑託殺人應當屬於故意殺人的範疇。 5、相約自殺中的故意殺人問題。

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特別是在相約自殺者中有的自殺未遂的情況下,產生了是否屬於故意殺人的問題。從司法實踐來看,大體可以區分以下四種情形分別處理: 一是相約自殺的各方各自產生自殺的意圖,約定同時實施自殺行為,對其中的自殺未遂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行為人教唆、幫助他人自殺,自己也同時實施自殺行為,但自殺未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罪名以故意殺人罪認定。 三是引誘他人自殺,並表示自己要同時自殺的,但實際引誘者井未實施自殺行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四是相約自殺的人,一方由於沒有能力或者沒有勇氣自殺,要求另一方先殺死自己然後再自殺,但是殺死對方者自己自殺未遂,性質上屬於受囑託殺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處罰★ 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i0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示★ 故意殺人罪主要是認定問題: 一是瞭解逼人自殺、相約自殺、幫助他人自殺的認定; 二是與放火、投毒、**罪的區別。

行為人犯放火、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同時又致人死亡的,構成放火、**、投毒罪但是使用上述方法殺害特定的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仍然構成殺人罪。 三是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要點在於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行為人駕車違章,***察的堵截,仍然高速行駛,以致把在路邊值勤的一個警察撞死。法院認為其行為具有間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不涉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

相反,行為人酒後駕車,在上下班高峰時撞人後逃逸,遭到群眾攔截仍不停車,反而衝撞攔截的群眾,連逃帶撞,連續撞死撞傷數十人。這就不是殺人罪而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是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聚眾鬥毆、非法拘禁故意暴力毆打被拘禁人,致人死亡的,轉定故意殺人罪。

此外,搶劫、強*致被害人死亡的,定搶劫或強*一罪。在強*、搶劫既遂後又殺人滅口、洩憤報復而將被害人殺害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尋釁滋事毆打他人致死、暴力妨害公務致他人死亡的,一般直接定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走私毒品、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暴力抗拒稽查致人死亡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組織恐怖活動組織、***性質的組織,有殺人行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求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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