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情況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不是絕對的

2021-03-29 17:25:53 字數 4769 閱讀 4965

1樓:月下者

是的。這裡的「不是絕對」可以理解為有條件的,即任何情況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是有條件的。也就是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如法律賦予交警管理交通秩序的權力,但如果你沒有違犯交通法律法規,他就沒有權力對你怎麼樣。

法律義務也是有條件的,在不可抗力條件下法律義務可能沒法履行,如企業貸款後還款是法律義務,但當企業因**、水災導致企業已沒有還款能力,那麼這時的法律義務就沒法實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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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權利和義務是密切相聯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例如根據合同法規定,成立合同關係的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又如,財政機關有依法收稅的權利,企業單位、公民等就有依法交納有關捐稅的義務;而就財政機關收稅同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來說又是履行行政義務。

一般說來,法學上的義務是一個與權利相對應的概念。說某人享有或擁有某種利益、主張、資格、權力或自由,是說別人對其享有或擁有之物負有不得侵奪、不得妨礙的義務。若無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便沒有意義。

故一項權利的存在,意味著一種讓別人承擔和履行相應義務的觀念和制度的存在。如果說權利表示的是以「要求」、「獲取」或「做」為表現形式的「得」,那麼,義務所表示的就是相應的以「提供」、「讓與」或「不做」為表現形式的「予」。

從權利前設推導相應的義務,是現代權利話語的一般邏輯,但是,從根上講,權利乃是從道德義務裡推匯出來的。人權就是從每個人對同類所必須承擔的相互尊敬、平等相待的道德義務裡推匯出來的一種制度理性。

同時,權利與義務並不是簡單的對應關係。有些義務缺乏相應的權利,例如,原始群體裡的相互義務,基於德性的神聖義務;有些權利則缺乏相應的義務承擔者,尤其是諸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缺乏實在法意義上的義務承擔任者,並因此缺乏可訴性或司法上的可主張性。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絕對」的意思是有條件

的,任何法律權利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使,否則也是違法的。比如,法律賦予交警管理交通秩序的權力,但如果你沒有違犯交通法律法規,他就沒有權力對你怎麼樣。而法律義務也是有條件的,在不可抗力條件下法律義務可能沒法履行,比如,企業貸款後還款是法律義務,但當企業因**、水災導致企業已沒有還款能力,那麼這時的法律義務就沒法實施了。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

3樓:戚廣利

公民的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稱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

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婚姻自由權;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

公民義務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承擔的責任,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稱為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的義務大致可分為三類:1、是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

如維護****和利益;2、是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3、是公民對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義務,如父母教育撫育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一)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情況出現.

2、司法機關對公民適用法律時,一律平等對待.任何公民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

1、某一內容是自己的權利或義務,相對來說,就是他人的義務或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內容只是義務,不是權利,但公民可以從履行義務中受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公民可以從自己履行義務中盡情享受國家稅收帶來的物質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滿足.

公民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越高,國家就會更加富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就是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創造條件;國家使公民享受履行義務的益處,更能促進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

3、某一內容既是公民的權利(義務):又是義務(權利).表現為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彼此結合,具有雙重性.如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永遠是同時出現的,它們呈現出以下的相互關係

(三)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二者的關係還表現為:

1、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這種對應關係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勞動和受教育等則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係。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於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

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二者的總量也是相等的,如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補關係。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在任何型別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但是由於國家本質和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人們的價值選擇不同,因而,有的法律體系以義務為本位,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的時候起,歷史上一系列法律體系,就「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

4樓:匿名使用者

關係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係,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我們在形成正確的公民意識,以社會主義法律為**,捍衛自己的正當權利,在享有個人所擁有的權利時,不忘記尊重和承認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忘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

同時,我們大學生應培養法律與自由相統一的觀念。在行使自己權利時要慎重考慮自己的言論、行為的社會效果,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權益。最後,應培養大學生樹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權利和義務是辯證統一的關係。它們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 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 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 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 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

一、公民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的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稱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

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婚姻自由權;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等。

公民義務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承擔的責任,其中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稱為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的義務大致可分為三類:

1、是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如維護****和利益。

2、是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

3、是公民對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義務,如父母教育撫育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子女贍

養扶助父母等。

二、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一)權利和義務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只盡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情況出現。

2、司法機關對公民適用法律時,一律平等對待。任何公民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

1、某一內容是自己的權利或義務,相對來說,就是他人的義務或權利。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內容只是義務,不是權利,但公民可以從履行義務中受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公民可以從自己履行義務中盡情享受國家稅收帶來的物質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滿足。

公民履行義務的自覺性越高,國家就會更加富強,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進他們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公民為國家和社會履行義務,就是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創造條件;國家使公民享受履行義務的益處,更能促進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公民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

3、某一內容既是公民的權利(義務):又是義務(權利)。表現為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彼此結合,具有雙重性。如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在法律中,權利與義務永遠是同時出現的,它們呈現出以下的相互關係

(三)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二者的關係還表現為:

1、法律關係中的對應關係。

這種對應關係是指任何一項法律權利都有相對應的法律義務,二者是相互關聯、對立統一的。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勞動和受教育等則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關係。

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總量是大體相等的。如果權利的總量大於義務的總量,有的權利就是虛設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二者的總量也是相等的,如債權與債務是對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補關係。

法律權利的享有有助於法律義務的積極履行。在許多情況下,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去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要求的作為與不作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體如果都能這樣對待義務,就必然有助於權利的實現,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係。

在任何型別的法律體系中,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的,這樣,才能通過法律對人們的社會行為進行調整。但是由於國家本質和社會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人們的價值選擇不同,因而,有的法律體系以義務為本位,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的時候起,歷史上一系列法律體系,就「幾乎把一切權利賦予一個階級,另方面卻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另一個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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