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求詳解

2021-03-27 16:56:13 字數 4996 閱讀 3536

1樓:可靠的小美同學

保證期間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有效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承擔責任者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2、享有權利

一般保證的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之債

一般保證的保證保證之債的期間則屬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在債權人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後該保證之債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幾種情況:

第一,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的履行期;視為此時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直接適用法定保證期 間,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短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後6個月,應視為6個月;

第三,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長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2年,從其約定;

第四,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 6個月至2年,從其約定;

第五, 當事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無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實質是針對不定期保證所作出的規定,防止債權人無限期地向保證人求償。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明確地約定,僅僅是約定保證期限過長,並不屬於不定期保證,不能適用該條的規定。

3樓:劉沛律師

就是當主債權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擔保人仍然承擔擔保責任,超過兩年則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為什麼很多擔保合同把保證期間定義為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有抄兩個問題

襲,一是時效問題,一是權效問題。解答第一:兩年並不是唯一,可以自定義。

但為什麼一般是兩年,很簡單:風險小。第二,主合同失效,附屬合同必然失效。

擔保合同是附屬性的,所以,沒有了主合同的約束,擔保合同無效。所以,不管你在主合同里加不加條件,只要主合同失效,擔保合同自然失效

5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主要看主合同!這方面其實還是去專業的部門諮詢下比較的靠譜!

貸款擔保的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後的二年怎麼解釋?

6樓:墨汁諾

1、貸款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二年,意思是擔保人在貸款合同約定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都要承擔擔保責任。

2、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是指債務人應當償還貸款本息的最後期限已經到來。如果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沒有履行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3、債權人(銀行)有權在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內的任何時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在兩年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的責任消滅。

《擔保法》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條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一,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係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於保證合同。

《擔保法》第1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一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第二,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物件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

方式不限(最好書面方式便於舉證),而在一般保證中,方式僅限於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注意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中)保證債權,則保證期間因此而早於約定的期間提前結束,但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結束。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

例如一般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一年。債權人因債務人在超過主合同履行期10個月仍未能履行(未還完錢),遂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

此時保證期間終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一般請債權人新增債務人做共同被告。勝訴後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未果之時,可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即申請強制履行。

7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主債務最終的履行期屆滿第二天開始算,有效期2年。

8樓:閒耕

意思是:借貸主合同到期日的第二天起,借款人又未償付(或未完全償付),之後兩年內,擔保人負有代償責任。貸款人可直接向擔保人要求償付。

連帶保證人可以寫成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嗎

9樓:66殘若惜雨

保證期間也就是債權人可以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的有效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如甲向乙借款一萬元,借款合同約定甲於*年1月1日還款,丙為保證人,但未約定保證期間,,此時若甲到*年1月1日還未還款,則乙可在*年1月1日以後的六個月內要求丙履行)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法中規定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還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10樓:張勇律師

《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11樓:

《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

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保證期間,是自借款之日起算起為兩年還是自債務屆滿之日起兩年,何為保證期間?

12樓:浮盼夏俞瓔

保證期間是bai根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

du,債權人向保證人主zhi張權利,保證dao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回。答

保證期間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未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約定為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的,視為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一般保證中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責任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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