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學中什麼是內部證成與外部證

2021-03-17 09:42:00 字數 2894 閱讀 4979

1樓:匿名使用者

內部證成解決的問題是大小前提的對應關係,通常認為是一種涵攝或類比關係,小前提要在大前提的涵攝射程內,否則二者就沒有對應關係,內部證成也就毫無意義。比如法官運用一個法律規則來判斷一個具體的案例就是用內部證成來論證的過程。即如果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則中的假定相符就能得出正確的判決。

外部證成解決的是援引的大前提的正確性問題。比如,關於判斷投機倒把的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如果援引79年刑法則構成犯罪,這是內部證成問題。

「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

2樓:

法律證成可分為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即法律決定必須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相關前提中邏輯地推匯出來,屬於內部證成;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證成屬於外部證成。前者關涉的只是從前提到結論之間推論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論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賴於是否符合推理規則或規律。後者關涉的是對內部證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對前提的證立。

僅僅記住這組概念的定義是不夠的,不能夠很好地對其進行理解。現在我將教材中舉出的例子進行另一番梳理,以幫助對這兩組概念的理解。這個例子是發生在德國聯邦法院的判決,法官的判決思路是(我們稱其為鏈條1):

大前提:行為人攜帶**實施搶劫行為的,應加重處罰(刑法第250條的規定)

小前提:x攜帶硫酸,並將硫酸潑灑在一位女會計的臉上,然後搶走她的錢包

結 論:x應當被加重處罰

可以很明顯地看出來,僅僅有大前提和小前提是不能夠必然地推匯出該判決的,因為其他人可以質疑該推論,即硫酸屬不屬於**呢?所以,如果在這個推論鏈條中加入另外一個前提,即硫酸是**或者**包括硫酸,那麼這個推理的有效性就是無懈可擊的了。所以,上述的推理鏈條就變為(我們稱其為鏈條2):

大前提:行為人攜帶**實施搶劫行為的,應加重處罰

需要增加的前提: 硫酸是**,或**包括硫酸

小前提:x攜帶硫酸,並將硫酸潑灑在以為女會計的臉上,然後搶走她的錢包

結 論:x應當被加重處罰

以上的這個推理鏈條就屬於內部證成,它符合內部證成的定義,對內部證成中所涉及到的前提不加質疑是內部證成的最重要特徵。經過這個過程,法官就能夠保證判決是從前提中被邏輯地推匯出來的,結論是有效的。

在這裡考生可能就會問,雖然該推論是符合邏輯的,但是為什麼說硫酸是**?如果不能證明硫酸是**,那麼這個判決就是錯的,雖然這個推論非常符合形式邏輯。在這裡,就涉及到對在內部證成中所使用的前提,即硫酸是**這一前提的證明,其實這就是我們所要談到的外部證成。

在內部證成中,是不質疑其推理鏈條中所運用的前提的,只需要保證結論能夠從前提中被符合邏輯地推出即可,不需要對其前提進行證明;對內部證成中所使用前提的證明是外部證成的任務。

這樣要保證上述判決的正確性,還需要在法官的推理中加入另外一個推理鏈條,用來證明硫酸是**這一前提,即(我們稱其為鏈條3):

大前提:所有的**如槍、炮等都具有危險

小前提:硫酸在該案件中的使用也具有和諸如槍、炮的危險,都應該屬於**

結 論:硫酸是**

該推理鏈條就是我們所說的外部證成。經過對內部證成中所使用的前提的證明,也就是說經過該外部證成的過程,法官就能夠保證其判決的正確性,就完成了對其判決的證成或說理過程。說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這個「內」與「外」其實就是指法律規範的內與外。

內部證成只需要保證其證成過程是在現有的有效的法律規範的前提下作出的即可,而外部證成是對內部證成中法律沒有規定的或者不能從法律規範中推匯出來的前提進行論證(如上述案件中法律並沒有規定硫酸是**這一前提)。

3樓:匿名使用者

內部證成:法律決定必須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相關前提中邏輯的推匯出來.

外部證成: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證成屬於外部證成.

前者關涉的只是從前提到結論之間推論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論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賴於是否負荷推理規則或規律.後者關涉的是對內部證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對前提的證立

法律論證的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的聯絡和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論證中的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之間的區別表現為,內部證成是針對案件事實問題進行的論證,外部證成是針對法律規範問題進行的論證。2,無論內部證成還是外部證成都離不開支援性理由和推理規則。

司考法理學中什麼是法律解釋方法的位

5樓:可愛的皮師傅

1、在具體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

解釋方法對同一個法回律規定進行解釋可

答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釋結果,這種結果的出現導致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 2、文**釋→

體系解釋→ 立法者的目的解釋→ 歷史解釋→比較解釋→ 客觀目的解釋。 3、上述位階關係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具體案件中可能會有不同。司法考試中的法律解釋方法:

1、文**釋,也稱語法解釋、文法解釋、文理解釋。這是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語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個條款的內容。文**釋的特點是將解釋的焦點集中在語言上,而不顧及根據語言解釋的結果是否公正、合理。

司法考試一道法理題的疑問 5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人法律決定的合理性取決於下列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決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前提中推匯出來的,另一方面,推導法律結論所依賴的前提是合理的,正當的。前者為內部證成,後者為外部證成。

因此,a項說法錯誤。

關於其它選項的解釋

內部證成關涉的只是從前提到結論之間推論是否有效的,而推論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賴於是否符合推理規則或規律。外部證成關涉的是對內部證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對前提的證立。因此,外部證成解決法律決定的前提是否正確的問題,所以b項說法錯誤。

三段論是一種演繹方法,外部證成是將一個新的三段論附加在論證的鏈條中。所以,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適用的都是演繹方法。選項c說法錯誤。

法律人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無論是依據一定的法律解釋方法所獲得的法律規範即大前提,還是根據法律所確定的案件事實即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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