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司考法理學中權利和義務的含義如何理解

2021-03-03 20:36:37 字數 4747 閱讀 1926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從結構上看,權利與義務緊密聯絡、不可分割,它們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

(2)從數量上看,權利與義務的總量是相等的。

(3)從產生和發展上看,權利與義務經歷了一個從渾然一體到**對立再到相對一致的過程。

(4)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一般而言,在等級特權社會往往強調義務本位,權利處於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會則為權利本位,權利是第一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義務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

司考法理學中權利和義務的含義如何理解

2樓:希律法考

權利和義務的含義

權利和義務是一切法律規範、法律部門(部門法),甚至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內容。法的執行和操作的整個過程和機制(如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無論其具體形態多麼複雜,但終究不過是圍繞權利和義務這兩個核心內容和要素而的:確定權利和義務的界限,合理分配權利和義務,處理有關權利和義務的糾紛與衝突,保障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等等。

1.權利的概念。「權利」一詞可以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如「道德權利」、「自然權利」、「習慣權利」、「法律權利」,等等。

關於權利的本質,學者們的解釋也很不統一,主要有:(1)自由說,認為權利即自由。(2)範圍說,認為權利是法律允許人們行為的範圍。

(3)意思說,認為權利是法律賦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4)利益說,認為權利就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5)折中說(綜合意思說和利益說),認為權利是保護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護的利益。

(6)法力說,認為權利就是一種法律上的力。(7)資格說,認為權利就是人們做某事的資格。(8)主張說,認為權利是人們對某物的佔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張。

(9)可能性說,認為權利是權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10)選擇說,認為權利是法律承認一個人有比另一個人更優越的選擇。

我們要討論的是法律權利。所謂法律權利,就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係主體可以自主決定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其特點在於:

第一,權利的本質由法律規範所決定,得到國家的認可和保障。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國家應當通過制裁侵權行為以保證權利的實現。第二,權利是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願望來決定是否實施的行為,因而權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第三,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所採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權與利益是緊密相連的。而通過權利所保護的利益並不總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體的或國家的利益。

第四,權利總是與義務人的義務相關聯的。離開了義務,權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2.義務的概念。義務,一般在下列幾種意義上使用:

第一,它是指義務人必要行為的尺度(或範圍);第二,它是指人們必須履行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法律約束;第三,它是指人們實施某種行為的必要性。義務的性質表現在兩點:(1)義務所指出的,是人們的「應然」行為或未來行為,而不是人們事實上已經履行的行為。

已履行的「應然」行為是義務的實現,而不是義務本身。(2)義務具有強制履行的性質,義務人對於義務的內容不可隨意轉讓或違反。義務在結構上包括兩個部分:

第一,義務人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作出一定的行為。在法學上被稱作「作為義務」或「積極義務」(如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納稅、服兵役等)。第二,義務人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被稱為「不作為義務」或「消極義務」,例如,不得破壞公共財產,禁止非法拘禁,嚴禁刑訊逼供,等等。

(二)權利與義務的分類

1.基本權利義務與普通權利義務。根據根本法與普通法律規定的不同,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基本權利義務和普通權利義務。

基本權利義務是憲法所規定的人們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根本權利和義務。普通權利義務是憲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絕對權利義務與相對權利義務。根據相對應的主體範圍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絕對權利義務和相對權利義務。

絕對權利和義務,又稱「對世權利」和「對世義務」,是對應不特定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絕對權利對應不特定的義務人;絕對義務對應不特定的權利人。相對權利和義務又稱「對人權利」和「對人義務」,是對應特定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權利」對應特定的義務人:「相對義務」對應特定的權利人。

3.個人權利義務、集體權利義務和國家權利義務。根據權利義務主體的性質,可以將權利義務分為個人權利義務、集體(法人)權利義務和國家權利義務。

個人權利義務是指公民個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集體(法人)權利義務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權利義務是國家作為法律關係主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三)權利和義務的相互聯絡

權利和義務作為法的核心內容和要素,它們之間的連線方式和結構關係是非常複雜的。可以從以下角度和方面來分析:

第一,從結構上看,兩者是緊密聯絡、不可分割的。誠如馬克思所言:「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①因此,權利和義務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發展。它們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它們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第二,從數量上看,兩者的總量是相等的。關於此點,有學者曾作細緻的邏輯推導:如果把既不享受權利也不履行義務表示為零的話,那麼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就可以表示為以零為起點向相反的兩個方向延伸的數軸,權利是正數,義務是負數,正數每展長一個刻度,負數也一定展長一個刻度,而正數與負數的絕對值總是相等的。

第三,從產生和發展看,兩者經歷了一個從渾然一體到**對立再到相對一致的過程。在原始社會,由於還不存在法律制度,權利和義務的界限也不很明確,兩者實際上是混為一體的。隨著階級社會、國家的出現和法律的產生,權利和義務發生分離。

在剝削階級法律制度中,兩者甚至在數量分配上也出現不平衡:統治者集團只享受權利,而幾乎把一切義務強加於被統治者。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建立,實行「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使兩者之間的關係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第四,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們在歷史上受到重視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兩者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級特權社會(如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往往強調以義務為本位,權利處於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會,法律制度較為重視對個人權利的保護。

此時,權利是第一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義務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

司考法理學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何理解

3樓:微湖情

理解法的作用必須首先注意:法的作用與法的本質及目的是密切聯絡、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觀認為:

第一,法的作用體現在法與社會的互動影響中,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法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其產生、存在與發展變化都是由社會的生產方式決定的。法在由社會所決定的同時,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在一定意義上就體現在法能夠促進或延緩社會的發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現為國家權力的行使。無論是制定法還是習慣法、判例法,都是與國家權力相聯絡的。法律之所以能夠調節人的行為,起到規範社會關係的作用,就在於它是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與官方權威相聯絡的。

這是法與其他社會規範相區別的重要標誌。同時,現代法律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擴大,也是國家權力進一步擴大和加強的結果。所以,法律的作用與國家的地位和作用互為表裡。

第三,法的作用本質上是社會自身力量的體現。法能否對社會發生作用,法對社會作用的程度,法對社會所發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夠決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這是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對法的作用的分類。從法是一種社會規範來看,法具有規範作用,規範作用是法作用於社會的特殊形式;從法的本質和目的來看,法又具有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

這種對法的作用的劃分使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相區別,突出了法律調整的特點;同時,又明確了各個時期法律目的的差異。

法的規範作用可以分為指引、評價、教育、**和強制五種。法的這五種規範作用是法律必備的,任何社會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於法律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法的規範作用的實現程度是會有所不同的。

司考法理學中法與國家如何理解

4樓:小草頭

「國家」一詞有多重含義,此處主要指國家政權或國家權力意義上的國家。國家權力指國家憑藉其特殊地位和對資源的控制,使個人和組織服從其意志以實現一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響能力。一般來說,國家權力具有公共性、單方面性、強制性、物質性、組織性、自行進行性、價值性、擴張性、侵犯性和腐蝕性等特點。

在最一般的意義上,法與國家權力構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撐的關係。首先,法表述和確認國家權力,以賦予國家權力合法性的形式強化和維護國家權力。特別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式性特徵,易於使國家權力獲得形式上共同認同的正統性和正當性。

其次,法之所以如此對待國家權力,是因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1)國家義務的實現需要權力。「按照政治的平衡原則,國家義務是與國家完成這種義務的能力相互並存的。

」①(2)個體權利的保護需要權力。「國家權力是保護個人權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國家的出現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為了保護個人權利和節約交易費用之需要。」②(3)社會整合需要權力。

國家權力是維繫社會共同體、維護公共秩序的力量,還是參與甚至主導社會變革程序的力量,從而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進行新的社會整合。(4)法的創設和實施需要權力。權力是法的必要支援、背後力量和效力基礎。

但法與國家權力也存在緊張或衝突關係。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式設定為主,其對權力合法性的確認是以制度、規範和程式的方式進行的,因而同時也就是對權力的約束和限制。而國家權力總要追求和實現一定的目的,憑藉其對資源的控制及物質強制,可自行進行,加之權力的擴張性質,使得權力凌駕於法乃至擺脫法的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於強化權力的意義上被強調和利用。

近現代法治的實質和精義在於控權,即對權力在形式和實質上的合法性的強調,包括權力制約權力、權利制約權力和法律的制約。法律的制約是一種許可權、程式和責任的制約。

司考法理學中什麼是執法的含義,司考法理學中法的作用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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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學中什麼是內部證成與外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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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情感有怎樣的關係,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有怎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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