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上班時間私自外出,出事,公司有沒有責任

2021-03-17 00:38:00 字數 4027 閱讀 4808

1樓:貓家的寶

工傷認定是以因公外出為條件的,如果不是因為公事而受到傷害,責任自負,或因為他人原因他事則要具體分析。

員工在上班時間私自外出,出事,公司有沒有責任

2樓:舍予

要是在外面出事的,公司又不知道,

那公司是沒有什麼責任的,屬於私自外出了,

要是公幹期間出事的話,那就是有責任的。

員工上班時間私自外出意外車禍死亡與企業有關係嗎?

3樓:河南球迷在北京

1、未經允許私自外出,不是因為工作任務而受傷的,單位不承擔責任。

2、如果請假外出,處理個人事務途中而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單位不承擔責任。如果請假外出,並能認定屬於提前下班回家的,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也屬下班途中,可參考下面的第3點處理。

3、國家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法》規定,如果是上班或下班時候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只要是「本人在該交通事故的發生不需要承擔大部分過錯責任」的,就應認定屬於工傷範疇,可以按工傷保險理賠,【理賠後仍有不足的損失部分,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沒有給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造成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理賠待遇的,則單位全部負責所有費用的賠償責任。

如果該交通事故是自己需要「承擔大部分過錯責任」的,或者不是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如自己扭傷、被砸傷等),則就不屬於工傷,則工傷保險不需理賠,單位也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受傷後需要【住院**】的,全部「社會保險」中所包含的【醫療保險】會承擔相應的住院報銷理賠費用,單位不需承擔責任。

如果單位連社保也沒購買,那麼,該次住院中本該由【醫療保險】支付的部分,不能享受的這個保險待遇的損失部分,需由單位承擔賠償。

--------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法》(2023年修改)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4樓:查拉圖斯特

有關係,可以認定為工傷,因為員工的外出,是你的管理不好造成的,可以認定工傷事故,要求企業有責任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有關係。

對於雙方來說,關鍵的都是證據。

上班時間員工私自外出受傷能算工傷嗎?

6樓:博野非著名律師

一、沒有明確依據,只能依法理,從以下幾點闡述理由:

1、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飲水、就餐、去廁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絡,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老闆規定屬於規章制度的性質,那麼是否經過職工大會討論?是否公示?都影響其效力。

3、員工當時是否有請假的機會和可能?比如找不到准假的人,不可能都快尿褲子了,還要請假,違反人性。

二、關鍵要證明確實是上廁所時受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曾刊登「如廁期間發生的**屬工傷」案例並將對全國法院具有指導作用

員工上班期間私自外出發生意外,企業應承擔什麼責任

7樓:手機使用者

一個在職員工,經體檢合格入職,工作一月後在公司任職期間被傳染了傳染病,致使該員工無法正常上班必須休假進行**了。由於傳染病嚴重,據統計目前每年都有不少人死於這個病,並且療程很長,需一年。無法從事任何工作。

現在該員工懷疑是因為公司衛生不嚴(所有員工食堂公用碗筷)導致,畢竟入職後該員工除了去超市從未在外面吃過飯,或者去過什麼地方。下班就回宿舍。只有食堂吃飯是唯一具有可能性的傳染源。

該員工現在向公司提起賠償請求。要求其按照疾病實際給該員工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1、初始住院費(**5萬)2、每月定期檢查費1000(一年1。

2萬)3、每月固定藥費1000(一年1。2萬)4、該病需保持營養補充否則療效甚微,...

如果員工未經允許外出後發生意外事故,公司有責任嗎?

8樓:廣東沿海

1、未經允許私自外出,不是因為工作任務而受傷的,單位不承擔責任。

2、如果請假外出,處理個人事務途中而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單位不承擔責任。如果請假外出,並能認定屬於提前下班回家的,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我個人認為也屬下班途中,可參考下面的第3點處理。

3、國家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法》規定,如果是上班或下班時候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只要是「本人在該交通事故的發生不需要承擔大部分過錯責任」的,就應認定屬於工傷範疇,可以按工傷保險理賠,【理賠後仍有不足的損失部分,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沒有給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造成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理賠待遇的,則單位全部負責所有費用的賠償責任。

如果該交通事故是自己需要「承擔大部分過錯責任」的,或者不是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如自己扭傷、被砸傷等),則就不屬於工傷,則工傷保險不需理賠,單位也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受傷後需要【住院**】的,全部「社會保險」中所包含的【醫療保險】會承擔相應的住院報銷理賠費用,單位不需承擔責任。

如果單位連社保也沒購買,那麼,該次住院中本該由【醫療保險】支付的部分,不能享受的這個保險待遇的損失部分,需由單位承擔賠償。

--------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法》(2023年修改)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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