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型別劃撥是什麼意思啊

2021-03-07 14:24:16 字數 5552 閱讀 3086

1樓:匿名使用者

出讓土地,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從**手中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方式的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同意。劃撥土地,這種方式的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同意後補繳土地出讓金。

一些公共設施用地就是這樣。

2樓:**也要抽菸

劃撥土地,這種方式的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同意後補繳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獲取方式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

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3樓:碧樹攬月

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臵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以上是劃撥和出讓的概念,由此可以看得出,劃撥是無償取得,沒有年限的,而出讓是有償有年限的,這是這兩者最大的區別。

您買的二手房那是以前年代的建築,國家還沒有實行土地的有償有期限使用呢,所以土地使用權的型別就是「劃撥」。這並不影響您的房屋在拆遷時的補償**,因為在拆遷的時候對公民住宅房屋的補償需要進**地產**評估的,而房地產**評估的拆遷評估指導意見中,對擬拆遷房屋的評估是要參考評估時點二手房的現行市場**的,一般情況下,拆遷時點二手房的市場**都是包含了土地**在內的了,就不會再對土地單獨進行補償的了,所以您也不用擔心您的土地使用權的類弄會影響拆遷補償金了。

如果您要把土地的劃撥改為出讓,那是要交納土地出讓金的,而且還是有期限的,到期的時候,您還是要再續交土地出讓金的,否則就無權再繼續使用了,您現在的土地使用權型別是無期限的,這是以前年代傳繼下來的,相對來講,是合適的,以後再也不會有了,土地法改革以後,再使用土地都是有償有期限的。

所以,建議您,無需去改變土地型別。

您擔心房貸沒有還完房子就拆了,呵呵,真是那樣的話,拆遷部門是要對您的住所重新安置或者給付您房屋的補償款的,這都是您自己可以根據您的意願進行選擇的,所以您也不用擔心的。

以上,是對您問題的一一解答,希望能夠幫到您,如果您還感覺滿意的話,還望您及時採納哦,謝謝!

4樓:搜狐焦點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5樓:海口何智勤

劃撥就是原來單位取得的土地是不要錢的,這種土地一般原單位是國營單位,有房產證,但是沒有土地證。

6樓:成都沈輝律師

劃撥一般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才能轉讓的。

房產證上土地取得方式為劃撥是什麼意思?

7樓:幸運的活雷鋒

劃撥意思就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8樓:悠悠__卸

土地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取得和出讓取得方式,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劃撥是沒有付出對價,而出讓是出錢買來的,是付出對價的,所以房子的土地如果是劃撥取得,那麼房子轉讓時要補交一筆土地出讓金。

請問一下房產證上面的土地性質寫的是:劃撥是什麼意思

9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含義: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徵用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塗等)兩種形式。不論是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三、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核准並按法定的工作程式辦理手續。

四、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範圍內的土地和城市範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劃撥土地如何轉為出讓土地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一般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出讓金最低不得低於該出讓土地**的40%。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三、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10樓:風翼殘念

劃撥性質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國家劃撥取得。對房屋進行再次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獲得土地的方式:

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交付其使用,或者無償交付其使用的行為。

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金:是指出讓的土地使用權**。

3、國家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

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的行為。

4、國家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

是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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