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的體系

2021-03-05 09:13:46 字數 5340 閱讀 812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環境法體系的含義與分類

各種具體的環境法律法規,其立法機關、法律效力、形式、內容、目的和任務等往往各不相同,但從整體上看,又必然具有內在的協調性、統一性,組成一個完整的有機體系。而這種由有關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的各種法律規範所共同組成的相互聯絡、相互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就是所謂的環境法體系。

關於環境法體系的型別,可以從不同角度加以劃分。例如,按照國別來分,包括中國環境法和外國環境法;按照法律規範的主要功能來分,包括環境預防法、環境行政管制法和環境糾紛處理法;按照傳統法律部門來分,主要包括環境行政法、環境刑法(或稱公害罪法)、環境民法(主要是環境侵權法和環境相鄰關係法)等;按照**和地方的關係來分,包括國家級環境法和地方性環境法等。

(二)我國國家級環境法體系的基本內容

從法律的效力層級來看,我國的國家級環境法體系主要包括下列幾個組成部分:憲法關於保護環境資源的規定;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資源單行法;環境標準;其他部門法中關於保護環境資源的法律規範。此外,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保護環境資源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也是我國環境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l.憲法關於保護環境資源的規定

憲法關於保護環境資源的規定在整個環境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權威,是環境立法的基礎和根本依據。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汙染與其他公害」;第9條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環境保護基本法

環境保護基本法是對環境保護方面的重大問題作出規定和調整的綜合性立法,在環境法體系中,具有僅次於憲法性規定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是2023年12月26日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其主要內容是:

①規定環境法的目的和任務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與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②規定環境保護的物件是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環境要素;

③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汙染或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④規定環境保護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汙染者治理、開發者養護原則、公眾參與原則等基本原則;應當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徵收排汙費制度、排汙申報登記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現場檢查制度、強制性應急措施制度等法律制度;

⑤規定防治環境汙染、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及相應的法律義務;

⑥規定**和地方環境管理機關的環境監督管理許可權及任務。

3.環境資源單行法

環境資源單行法是針對某一特定的環境要素或特定的環境社會關係進行調整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具有量多面廣的特點,是環境法的主體部分,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構成:

(1)土地利用規劃法:包括國土整治、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等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已經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

(2)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包括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噪聲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有毒化學品管理法、放射性汙染防治法、惡臭汙染防治法、振動控制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佈的此類單行法律法規主要有《大氣汙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水汙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海洋環境保**》及其3個實施條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暫行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等。

(3)自然資源保**:包括土地資源保**、礦產資源保**、水資源保**、森林資源保**、草原資源保**、漁業資源保**等。目前,我國已經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水法》、《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草原法》、《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復墾規定》、《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

(4)自然保**:包括野生動植物保**、水土保持法、溼地保**、荒漠化防治法、海岸帶保**、綠化法以及風景名勝、自然遺蹟、人文遺蹟等特殊景觀保**等。目前,我國已經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主要有《野生動物保**》及其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細則、《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等。

4.環境標準

環境標準是由行政機關根據立法機關的授權而制定和頒發的,旨在控制環境汙染、維護生態平衡和環境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各種法律性技術指標和規範的總稱。環境標準一經批准釋出,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或降低。作為環境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環境標準在環境監督管理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無論是確定環境目標、制定環境規劃、監測和評價環境質量,還是制訂和實施環境法,都必須以環境標準這一「標尺」作為其基礎和依據。

根據《環境保**》和《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的環境標準由三類兩級組成,即在類別上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基礎標準及方法標準三類,在級別上包括國家級和地方級(實際上為省級)兩級。其中,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審批、頒佈和廢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並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專案,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了規定的專案,可以制訂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而且凡向已有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汙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是指國家為保護公民身體健康、財產安全、生存環境而制定的空氣、水等環境要素中所含汙染物或其他有害因素的最高允許值。如果環境中某種汙染物或有害因素的含量高於該允許限額,人體健康、財產、生態環境就會受到損害;反之,則不會產生危害。因此,環境質量標準是環境保護的目標值,也是制訂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重要依據。

從法律角度看,它是判斷環境是否已經受到汙染、排汙者是否應當承擔排除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根據。

汙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為了實現環境質量標準和環境目標,結合環境特點或經濟技術條件而制定的汙染源所排放汙染物的最高允許限額。它作為達到環境質量標準和環境目標的最重要手段,是環境標準中最為複雜的一類標準。

環境保護基礎標準是為了在確定環境質量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進行其他環境保護工作中增強資料的可比性和規範化而制定的符號、準則、計算公式等。而環境保護方法標準則是關於汙染物取樣、分析、測試等的標準。就其法律意義而言,環境保護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是確認環境糾紛中爭議各方所出示的證據是否合法的根據。

只有當爭議各方所出示的證據是按照環境保護方法標準所規定的取樣、分析、試驗辦法得出,並以環境保護基礎標準所規定的符號、原則、公式計算出來的資料時,才具有可靠性和與環境質量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可比性,屬於合法證據;反之,即為沒有法律效力的證據。

5.其他部門法中有關保護環境資源的法律規範

在行政法、民法、刑法、經濟法、勞動法等部門法中也有一些有關保護環境資源的法律規範,其內容較為龐雜。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第1款關於對故意汙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尚不夠刑事處分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規定;第6款、第7款關於對破壞草坪、花卉、樹木者以及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工作或休息,不聽制止者,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規定;《民法通則》第83條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的規定;第123條關於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的規定;第124條關於環境汙染侵權的規定;《對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條例》第24條關於作業者、承包者在實施石油作業中應當保護漁業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防止對大氣、海洋、河流、湖泊、陸地等環境的汙染和損害的規定;《刑法》第六章第六節關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等,均屬於環境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環境行政處罰、環境行政訴訟、環境民事訴訟、環境刑事訴訟等也必須適用《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與這些法律存在著不可分割的密切聯絡。

6.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保護環境資源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

為了協調世界各國的環境保護活動,保護自然資源和應付日趨嚴重的氣候變暖、酸雨、臭氧層破壞、生物多樣性銳減等全球性環境問題,於是產生了國際環境法。它是調整國家之間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關係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第46條明確規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除我國宣告保留的條款外,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由此可以說,國際環境法是我國環境法體系的特殊組成部分,行為人也必須遵守有關規定。而我國迄今所締結或參加的有關保護環境資源的國際公約共計20多項,具體內容見本書第十六章。

二、環境法的實施

環境法的實施,就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具體運用、貫徹和落實環境法,使環境法主體之間抽象的權利、義務關係具體化的過程。通過環境法的實施,使義務人自覺地或者被迫地履行其法律義務,將人們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的活動調整、限制在環境法所允許的範圍內,從而協調人類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係,實現環境法的目的和任務。因此,環境法的實施,是整個環境法制的關鍵環節,具有決定性的實踐意義。

而環境法的實施,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及「在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的原則。

根據實施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環境法的實施分為公力實施和私力實施兩大類別。

所謂公力實施,也稱國家實施,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憑藉國家暴力進行的環境法的實施活動,包括行政機關通過依法行使行政權對環境資源進行的監督管理,司法機關通過行使司法權進行的實施活動,檢察機關通過行使檢察權進行的實施活動以及立法機關通過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等遵守環境法情況的監督所進行的實施活動。其中行政機關對環境法的實施活動發揮著最為重要、最為基礎的作用,而許多國家的環境法也都明文規定設立專門的環境行政機關,由環境行政機關負責環境法的執行和實施。

所謂私力實施,也稱公民實施,是指公民個人或公民組織依據法律規定所進行的環境法的實施活動,其主要形式包括依法參與環境行政決策,依法對違反環境法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提起環境訴訟或進行檢舉、控告,與排汙者簽訂汙染防治協議,通過立法機關的民意代表對行政機關等遵守和實施環境法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針對環境犯罪、環境侵害行為實施正當防衛和其他自力救濟等。

由於公眾是環境公害的直接受害者,對環境狀況最瞭解、最敏感,是完善和實施環境法制的根本動力**。因此,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國際社會與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社會公眾在環境法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強調維護公眾正當環境權益,特別是知情權、參與權和獲得救濟權等程式意義上的環境權,使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的公力實施與公民私力實施密切配合,以求收到良好的實施效果。例如,2023年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10強調:

「環境問題最好是在有關市民的參與下,在有關級別上加以處理。在國家一級,每個人都應有權適當地獲得公共當局所持有的關於環境的資料,包括在其社群內的危險物質和活動的資料,並有機會參與各項決策程序。各國應通過廣泛提供資料來便於和鼓勵公眾的認識和參與,應讓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式,包括補償和補救程式」。

《環境法》主要內容是什麼,《環境法》的幾個問題求詳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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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班的啊?真是的。肯定是虎森班的,呵呵。給你答案。你怎麼也得給我個最佳吧。1 該化學廠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即對可能影響環境的工程建設 開發活動和各項規劃,預先進行調查 和評價,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經主管當局批准才能進行建設的環境保 律制度。該廠擴建的加工精製3 硝基 4 氨基苯酚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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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能夠建立健全我國的法律制度 我們國家是先汙染在治理,這些年陸續有新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出臺 2.能夠讓我們的環境保護部門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制訂了法律能夠讓有關部門行動起來更加的有效率 3.能夠給社會和公民一個警示,讓大家知道環境保護人人有責,破壞環境就要負法律責任 像東北黑龍江汙染事件 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