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經》的特點,《法經》的歷史背景及其本質和特徵

2021-03-03 20:45:33 字數 3894 閱讀 4046

1樓:匿名使用者

《法經》的產生是在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在立法精神、法典體例、立法技術等方面開中華法系之先河,可謂成就斐然。但是由於法典的制定都還處於中華法系的啟蒙時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類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點。

簡樸性所謂簡樸性,是指構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規範體系並無科學的分類和層次,體現在法典的體例上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程式法不分。在《法經》和《十二銅表法》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一點。從現存有關《法經》的史料來看,《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以罪名為基礎的刑法條文,如董說在《七國考》中引其《正律》中的內容「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

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

為盜心焉。」但是,也並不完全只是刑法,《唐律疏議》中說:「《囚法》今《斷獄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也。

」可見《法經》中也有相當於刑事訴訟法的內容。而且《法經》把維護私有財產權的《盜法》立為首篇,其中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對某些民事關係的法律調整,只不過一如我國古代法律的特點,是以刑事手段來調整而已。從後人轉述的隻言片語中,我們仍是可以看到「拾遺者刖」這樣以刑罰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條文,因此筆者認為推定《法經》含有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條文的結論是可以成立的。

從內容上,可以認定整個《法經》是一部民、刑、刑訴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從結構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從其在魏國變法的最急切之處入手,先規定《盜法》、《賊法》;為了劾捕盜賊,再規定《囚法》、《捕法》;而後又將其他一些罪名統統收入《雜法》,最後將相當於後世的名例篇或刑法總則的《具法》列為尾篇。可見李悝在法典結構上還遠未達到中國封建法律體系高峰時的水平,尚處於比較凌亂的階段。

原始性及野蠻性

從整個人類文明史來看,《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都是人類早期文明的產物。《法經》誕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而《十二銅表法》更是誕生於羅馬奴隸制社會的早期階段。

因此,兩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帶有人類早期文明原始、野蠻的色彩,並在其條文中顯露無遺。雖然《法經》擺脫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以刑統罪的刑法體系,改為以罪統刑,但是在對待刑罰的態度上卻沒有絲毫轉變。《法經》充分體現了法家重刑主義的思想。

首先,它繼承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的各種肉刑如笞、誅、臏、刖、宮等,還規定了大量的連坐刑,如夷族、夷鄉等;其次,「重刑刑輕罪」。《法經》中稱「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

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還規定「窺宮者臏,拾遺者刖」,這樣規定的理由是「為盜心焉」。以上兩種表現,無疑使《法經》抹上了濃厚的暴力殺戮的色彩,散發出原始氏族征戰與統治的血腥氣息。

《》法經》的特點

2樓:靈星晨曦

《法經》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是李悝為魏文侯師時編纂的,這時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過渡時期。

其本質和特徵是:

簡樸性。這是指構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規範體系並無科學的分類和層次,體現在法典的體例上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程式法不分。《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以罪名為基礎的刑法條文,內容上,可以認定整個《法經》是一部民、刑、刑訴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從結構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從其在魏國變法的最急切之處入手,先規定《盜法》、《賊法》;為了劾捕盜賊,再規定《囚法》、《捕法》;而後又將其他一些罪名統統收入《雜法》,最後將相當於後世的名例篇或刑法總則的《具法》列為尾篇。可見李悝在法典結構上還遠未達到中國封建法律體系高峰時的水平,尚處於比較凌亂的階段。

原始性及野蠻性。《法經》誕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雖然《法經》擺脫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以刑統罪的刑法體系,改為以罪統刑,但是在對待刑罰的態度上卻沒有絲毫轉變。

《法經》充分體現了法家重刑主義的思想。散發出原始氏族征戰與統治的血腥氣息。

3樓:**淡淡草季

作為東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法經》對中華法系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經》之前,已經頒佈了很多法典,只是不過不太完善。《法經》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它的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戰國時期各國的變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援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法經》不僅是中國成文法典的濫觴,也是中國封建刑法學體系的基礎。

從產生的時代來看,《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都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法經》是李悝為魏文侯師時編纂的,從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經》誕生於公元前5世紀下半葉。而《十二銅表法》,是於公元前450年制定完畢,在公元前449年公佈的。

《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雖處於同一時代,但由於兩者所處國家的歷史、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淵源上呈現出巨大的差異。

《法經》產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時期,可以認定《法經》及《法經》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興的封建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其內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經濟關係所制約的。

根據現有文獻,最早提到《法經》的史料是由《晉書·刑法志》記錄下來的三國時期陳群、劉劭等人撰寫的《魏律·序》,其中有這樣的話「舊律因秦《法經》,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晉書·刑法志》對《法經》有更加確切的說明:「是時(指魏明帝制定魏新律之前)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

」隨後《唐律疏議》中也有比較詳細的敘述:「魏文侯師於李悝,集諸國法典,造《法經》六篇。」《唐六典》注中也有類似的論述。

至明末,董說在其編著的《七國考》的《魏刑法》一篇中,引用了東漢桓譚《新論》中關於《法經》的一段論述,對《法經》作了更加詳細的闡述。自此之後,戰國時代魏文侯師李悝著《法經》,便被大多數學者認可。

但是,對於《法經》是否存在及有關《法經》材料的真偽,始終有學者有疑義,認為李悝著《法經》,戰國時代的法家著作及《史記》、《漢書》中都未提及,而且董說在《七國考》中所引的桓譚《新論》在南宋時就已散佚。因此懷疑《法經》是後人的偽作。對此,我國的一些學者,發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統的論證了《法經》的真實存在。

其中何勤華教授的觀點頗具代表性,他在總結以往學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對於流傳下來的文獻史料,只要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其是偽造的,一般都應認可其真實性。對《法經》亦應如此。

」筆者對此持贊同觀點。

《法經》的歷史背景及其本質和特徵

4樓:匿名使用者

《法經》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是李悝為魏文侯師時編纂的,這時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過渡時期。

其本質和特徵是:

簡樸性。這是指構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規範體系並無科學的分類和層次,體現在法典的體例上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程式法不分。《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以罪名為基礎的刑法條文,內容上,可以認定整個《法經》是一部民、刑、刑訴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從結構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從其在魏國變法的最急切之處入手,先規定《盜法》、《賊法》;為了劾捕盜賊,再規定《囚法》、《捕法》;而後又將其他一些罪名統統收入《雜法》,最後將相當於後世的名例篇或刑法總則的《具法》列為尾篇。可見李悝在法典結構上還遠未達到中國封建法律體系高峰時的水平,尚處於比較凌亂的階段。

原始性及野蠻性。《法經》誕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雖然《法經》擺脫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以刑統罪的刑法體系,改為以罪統刑,但是在對待刑罰的態度上卻沒有絲毫轉變。

《法經》充分體現了法家重刑主義的思想。散發出原始氏族征戰與統治的血腥氣息。

5樓:青青

它是中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

建法典。戰國李悝總結春秋以來各諸侯國的立法經驗編纂。《法經》早已失傳,《晉書·刑法志》儲存了它的指導思想和篇目。

《法經》分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六篇。李悝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將盜法、賊法列於六篇之首。盜賊需逮捕囚禁,所以囚法、捕法主要是用以懲辦盜賊的法律。

雜法是對狡詐、越獄、賭博、**、淫亂、逾制行為的懲處。具法是關於刑罰的加重和減輕的法律。《法經》基本上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典,它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原則和體系,對後世封建立法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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