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約人如何拒絕要約,承諾做出後能否撤回

2021-03-03 20:39:08 字數 1036 閱讀 1517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受要約人如何拒絕要約

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約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確地說明拒絕要約,這當然沒有疑問。

但有的通知中,既沒有說明接受要約,也沒有明確拒絕要約,也沒有明確提出反要約。這時,要根據該通知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搞清楚受要約人究竟是什麼意思。比如,回覆中僅僅是詢問**有沒有降低的可能?

是否能提前幾天交貨等,這種答覆不足以證明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

如果受要約人的回覆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要約人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覆,可以視為拒絕要約。按照商事通則的解釋,視為「默示拒絕」。商事通則對默示拒絕還舉了一例說明:

甲收到了乙發出的要約,其中規定該要約兩週內是不可撤銷的。甲通過郵件回覆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條件,對此乙不予接受。儘管離期限屆滿還有幾天時間,但甲可能不再承諾原來的要約,因為通過發出反要約,甲實際上默示地拒絕了原來的要約。

也有這種情況,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但又反悔,這時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撤回拒絕的通知也應象撤回要約一樣,必須在拒絕的通知到達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

二、承諾做出後能否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晚於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則承諾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便不能撤回承諾。

()是指要約生效後,在受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表示撤銷該要約,從而使要約的效力失效的行為。

2樓:陳金華

該答案是要約的撤銷。

《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撤銷:要約人對已經生效但未獲得對方承諾的要約消滅其效力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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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將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對於實踐中承諾的內容與要約內容不一致時,承諾的效力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具體表現在 第一,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合同法 第30條規定 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