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是否具有法律效益,《聯合國憲章》涉及哪些人權內容

2021-03-03 22:07:33 字數 5072 閱讀 4611

1樓:大豬跟小豬

沒有強制法律效力。就像美國人,有時候他利用聯合國決議行動,為行動正名。有時候美國、俄羅斯脫離聯合單幹。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你個人沒有。對於會員國有

3樓:南方雲淺淺

聯合國憲章主要的一些主張是一些比較寬泛的大的原則性的倡議巨集偉的目標,而不是明確的嚴苛的rule,不是強制執行的,所以我們不認為聯合國憲章是一個自動生效的點。聯合國憲章是非自動生效的,不能直接在本土生效,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需要專門通過立法機構來確認聯合國憲章的這種效力。

(國際商法期末複習狗)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為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不懂別胡說,聯合國憲章第四章整章是關於聯合國大會的,裡面哪條說聯合國大會決議有法律約束力了

回答樓主:聯合國大會作用主要是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則,向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建議,以及對於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情勢,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聯合國憲章第四章第十一條)

至於樓主所說的對會員國有法律約束力的,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做出的決議。聯合國憲章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同意依憲章之規定接受並履行安全理事會之決議」。由於憲章是類似國際條約性質的存在,因此各國簽署並加入聯合國的時候,就應依照「約定必須遵守」基本原則,服從憲章。

安理會的決議因此具有了法律約束力。

5樓:最是英雄

說實話,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2023年的,聯合國大會181號決議,把原英屬巴勒斯坦劃分以色列和巴勒斯坦。

以色列就憑這個決議,宣佈獨立。美國,承認了,三天後蘇聯也認了。但是,建國第二天,阿拉伯國家進攻以色列,第一次中東戰爭爆發。但阿拉伯國家戰敗,後來就以這份決議當成檔案來談判。

還有一些決議,幾乎沒有意義的決議,比如有一次通過了一份對蘇聯譴責的決議。這份決議,雖然通過了,可是蘇聯壓根不放在眼裡。也沒有,哪個國家敢去主動得罪蘇聯這個超級大國

6樓:匿名使用者

聯大決議對其會員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由於聯合國的職能範圍相當廣泛,聯大決議不僅數量很大,而且內容迥異。同時,決議還有各種各樣的表現形式:可能是一項建議或請求,也可能是一項決定、宣告或宣言。

因此,很難說它們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國際社會不存在凌駕各國之上的強制機關,使得這種拘束力的強制性遠遠不及國內法,正基於此,國際法被稱為「軟法」。歸根結底,國家認為自己受這些規則的約束,才是其獲得法律地位的源泉。因此,國家的同意是國際法效力的依據。

如果它們在決議案的討論中明確承認決議條款為法律規範,並表示願意承擔遵守的義務,而且決議的文字用語也體現了這一點,那麼就應該認為已經存在了關於這一決議的法律信念,也就應承認其法律拘束力

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反映了各國**的意願,是世界**的積累和集中表達,有很大的政治影響力。

7樓:匿名使用者

兩國大會決議,對於大國來說,並沒有多少約束力。

對於小國

來說,卻能決定其命運。

說白了,聯合國是大國實現國家利益的工具,是小國叫屈喊冤的地方,但是並不能為其伸張正義。

聯合國只不過是大國操縱的利益工具,大國利益集團的代言人而已,聯合國無公平可言。

尤其是否決權,只有五大國有。

這東西,被稱為「最霸道的利器」

否決權是雅爾塔會議的產物

否決權是蘇聯要求

2023年, 美、蘇、英、中四國代表在華盛頓的敦巴頓橡樹園舉行聯合國籌建會議。在會上, 各方就大國在安全理事會上的表決權問題發生了分歧。美、英堅持「相對否決權」, 即安理會的決議應在五個常任理事國一致同意的原則下方能生效,但當安理會某一理事國是爭端當事國時, 按照司法上的迴避原則,當事國不得參加投票。

蘇聯則要求「絕對否決權」,即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可以在任何議題中行使一票否決的特權,包括涉及自己的議題。

顯然,絕對否決權等於豁免權,它將五大常任理事國置於永遠不遭到安理會決議譴責和制裁的地位,任何對他們自己不利的決議都不會獲得通過。而蘇聯主張絕對否決權的理由堪稱極其無厘頭:蘇聯宣稱, 如果不這樣, 五大國間一旦發生衝突, 就難免讓法西斯國家東山再起, 發動新的侵略戰爭…[詳細]

否決權原本是暫行措施

2023年4月, 美、英、蘇、中四大國邀請42國在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制憲會議。會上, 否決權問題又成了爭論不休的難題,蘇聯堅持否決權絕對化, 而比利時、荷蘭、挪威等中小國家卻認為這是對聯合國應當遵循的民主原則的否定, 表示不願把決定未來命運的任務委託給五大國或兩大國, 斬釘截鐵地拒絕了大國的要求。最後, 雙方達成妥協, 通過了加拿大的提案, 即在寫入大國否決權的同時, 又加上109條, 保證憲章生效後每十年舉行一次審查會議, 從而為修改憲章,修正或取消否決權留出餘地。

…[詳細]

否決權拿來幹什麼

冷戰中,美蘇否決權使用最為活躍

冷戰期間,美蘇互相否決

「否決權」的法律依據是聯合國憲章第27條第3款的規定,「安理會對於……(非程式性)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在國際法上,否決權只是一套複雜的複合表決程式中的一環。從集體安全的理想出發,沒有人希望它真正起作用。

因為集體安全的初衷是大國戰後能夠維持戰時那樣的合作關係,維持對安全、和平等價值的共同信念。在其聯合國憲章誕生的短短幾個月後,這一章節就產生了人們不希望看到的特權——否決權,2023年,蘇聯在英法從敘利亞和黎巴嫩撤軍問題的決議上第一次使用了否決權,其實當時蘇聯的態度和決議出入不大,行使這一次否決權僅僅是為了表明自己對西方的反對立場。

此後,否決權成為大國炫耀實力甚至故意搗亂的工具,整個冷戰期間,蘇聯和美國分別使用否決權124次和83次。冷戰前期,蘇聯多次動用否決權表示自己的對抗態度,1946—2023年蘇聯共使用否決權104次,以至於當時的蘇聯外長格羅米柯得了個「搖頭先生(mr. no)」的綽號。

從2023年接納印度尼西亞加入聯合國以後的4年中,曾經有阿爾巴尼亞、 奧地利、保加利亞、柬埔寨、錫金、芬蘭等20個國家先後申**入聯合國,但是大多被蘇聯否決,稱之為「接納會員國僵局」,冷戰期間聯合國一共59次否決新成員國加入,其中蘇聯否決了51次。

冷戰後期,60年代末70年代初,由蘇聯扶持或控制的第三世界國家紛紛加入聯合國,蘇聯陣營由守轉攻,在聯合國提出大量的民族主義議案,以反抗英美倡導的普世主義,美國則從1970開始使用否決權對抗蘇聯陣營的進攻,2023年至2023年安理會共使用否決權163次,其中美國使用83次佔51%,蘇聯使用16次佔10%,中國使用21次佔13%。…[詳細]

否決權成為利益的保障

除了互相對抗以及破壞性的使用否決權,否決權也大量用於表達自己的利益主張。美國把最多的否決權用在以色列問題上,美國共曾阻止35項關於以色列的決議草案,此外,美國還曾否決10項批評南非的決議草案、8項關於奈米比亞的決議草案、7項關於尼加拉瓜的決議草案和5項關於越南的決議草案。美國一共68次在地區爭端議題上使用否決權,而蘇聯由於入侵東歐和阿富汗,也曾64次否決解決地區爭端的議題。

中國在使用否決權維護國家統一上卓有成效,2023年1月10日,中國動用否決權否決了安理會關於向瓜地馬拉派遣聯合**事觀察員的決議草案,理由是瓜地馬拉與臺灣地區維持「外交關係」以及每年在聯合國總務委員會上聯署所謂要求臺灣地區「參與」聯合國的提案。2023年2月25日,中國再次使用否決權否決了安理會關於同意聯合國駐馬其頓預防性部署部隊延期的決議草案,理由是馬其頓**在當年1月與臺灣地區進行「復交」。…[詳細]

以否決祕書長人選表明態度

中國至今共行使否決權27次,其中19次用在否決祕書長人選。

聯合國祕書長是聯合國最高行政長官,在國際社會裡也是舉足輕重的人物。按照《憲章》規定,祕書長人選必須先由安理會推薦,然後經大會以到會及投票會員國的簡單多數認可才能決定。安理會的推薦要有9個以上的理事國的同意票(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

換言之,祕書長的選舉適用否決權,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都可以以自己的否決權阻止自己不同意的候選人當選,因為《憲章》還規定大會不得任命未經安理會推薦的人選。長期以來,大國都十分重視祕書長的人選,從2023年10月賴伊祕書長的連任到2023年埃及加利的連任和新祕書長人選長達46年中,共出現否決票56次,其中美國20次,蘇聯7次,中國19次。

8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參照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涉及哪些人權內容

9樓:雲之墊付

《聯合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是2023年6月聯合國成立時通過的組織文獻,它第一次將保護人權規定為一個國際組織的宗旨,這標誌著人權開始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和國際合作的事項。《憲章》至今已得到聯合國190多個會員國的承認。它對人權問題所作的原則性規定,一直是開展國際人權領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

《憲章》全文分為19章,共111條,其中有7處提到人權。《憲章》序言部分開宗明義「重申基本人權、人權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並「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憲章》第一條規定聯合國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十三條規定聯合國「大會應發動研究,並作成建議……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助成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實現。」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規定「為造成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係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起見,聯合國應促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各會員國「擔允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聯合國合作,以達成促進全人類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目標。第六十二條規定「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為促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維護起見,得作成建議案」。

第六十八條規定「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應設立經濟與社會部門及提倡人權為目的之各種委員會,並得設立於行使職務所必需之其他委員會」。據此,聯合國於2023年設立了人權委員會。第七十六條規定「託管制度之基本目的應為……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提倡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並激發世界人民互相維繫之意識」。

為實現《憲章》第一條規定的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宗旨,《憲章》第二條規定了主權平等、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和不干涉內政等原則。《憲章》是聯合國組織的總章程,是聯合國一切活動的法律依據,也是當代國際關係和國際法的重要文獻。章程關於人權問題的規定,是全人類對兩次世界大戰慘痛經歷的總結和反思,表達了對世界和平與安寧的渴望,對現代國際人權的發展具有現實指導意義。

中國**一貫尊重《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支援聯合國依照《憲章》促進和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成員國必須遵循的原則不包括

b對於國際爭端的解決方式,聯合國規定成員國必須遵守的原則是以和平方式解決。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規定的聯合國及其會員應予遵循的七項原則是哪些?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基礎的友好關係 進行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經濟 社會 文化和人道...

《聯合國憲章》規定,安理會在決定實質問題時實行大國一致的

答案c導解 大國 是指五個常任理事國。聯合國安理會五大國一致原則是在什麼時候確定的 對於程式事項決議的表決採取9個同意票即可通過。對於非程式事項或稱實質性事項的決議表決,要求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同意票,又稱大國一致原則,即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都享有否決權。常任理事國的棄權或者缺席不被視為否決,...

發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請問收據具有法律效力嗎?它與發票的區別是什麼?

發票的主要作用及法律效力體現以下方面 1 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原始證明。由於發票上載明的經濟事項較為完整,既有填制單位印章,又有經辦人簽章,還有監製機關 字軌號碼 碼等,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它為工商部門檢查經濟合同,處理合同糾紛,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消費者向銷貨方要求調換 退貨 修理商品,公安機關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