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你對我國現行的稅制發展有何看法

2021-03-03 21:52:57 字數 5334 閱讀 5176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現行稅制

經-過多次變革,特別是2023年進行建國以來最大的一次稅制改革後,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由多稅種組成的,流轉稅和所得稅並重為雙主體,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等其他稅種相配合的復稅制體系。

我國現行稅收制度設定的稅種,主要分為六大類:

一、商品勞務稅類: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

二、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2023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併)、個人所得稅等;

三、財產稅類: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等;

四、資源稅類: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

五、行為稅類: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屠宰稅(廢止)、筵席稅(停徵)、車輛購置稅、耕地佔用稅等;

六、農業稅類:農業稅(廢止)、牧業稅(停徵)等。

開徵新稅:理想與現實

(一)遺產稅:社會職能與財政職能的衝突

1.開徵遺產稅的時機已經成熟

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者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淨值課徵的一種稅,一般認為是對個人所得的一種補充調節。國際經驗表明,遺產稅有利於調節社會成員間分配的懸殊差別,有利於平衡公眾對社會財富佔有不均的不滿心態,有利於倡導社會捐贈和相互救助,因此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都開徵遺產稅。我國在建國初期曾有開徵遺產稅的設想,但後來在「一大二公」、全民所有的思想指導下,私有經濟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私有財產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加上人們的收入差距較小,遺產稅缺乏開徵的社會基礎,故開徵此稅的設想一直未能實施。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分配主體的多元化,分配渠道的多樣化,特別是隨著對私有經濟的開禁和認同,一部分人手中積聚了相當數量的個人財富,已經出現了相當一部分百萬、千萬甚至億萬富翁,這與尚處於貧困線下的幾千萬人口形成強烈的反差。如何引導這部分財富的使用,避免食利階層的激增,提倡勞動致富,節制不勞而獲,縮小收入差距,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在這種形勢下,開徵遺產稅不僅成為**上的普遍呼聲,從發配結構的現實來看,開徵此稅的時機也已經基本成熟。

2.困境與選擇

對課稅而言,必要性並不等於可能性,兩者之間存在著差距。就遺產稅而言尤其如此。遺產稅的開徵往往事倍而功半,因為第一,遺產稅在各國都是針對少數人的稅,其稅收收入的比重甚小,因而其社會意義要遠遠大於其財政意義。

對這一點,我們應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如果僅僅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開徵遺產稅,那麼徵收的結果可能會令人失望。第二,開徵遺產稅,必須建立公民的財產申報、登記制度,因而徵收成本較高。

由於我國在這方面的制度很不完備,**職能部門對居民個人財產狀況甚至易於識別的不動產狀況也知之甚少,此稅開徵後不僅成本高,工作難度也較大。

但是換一個角度來看,由於遺產稅屬於涉及少數人的稅,特別就某一地區而言,目前能列入遺產稅的納稅人為數不多,稅源情況還是比較容易掌握的。因此在開徵的初期,納稅物件相對比較集中,徵管力量也可以集中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又降低了開徵的難度,增加了開徵的可行性。

我們認為,鑑於我國目前尚沒有嚴格的、規範的財產登記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制度也很不健全,因此遺產稅制宜採用相對簡便的模式,即採用總遺產稅制是我國開徵遺產稅的較佳選擇。這種總遺產稅制的基本思路是:只對遺產總額(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課徵;起徵點為20萬元,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稅負大小暫不考慮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係;扣除專案主要包括被繼承人的喪葬費、債務、未成年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等,對因繼承而取得的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部分可以實行減免;列為地方稅,由地方**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開徵的時間。

遺產稅的開徵,還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一是建立有關家庭私人財產方面的明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財產所有權的確認、繼承、分割、轉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二是要建立個人收入、財產登記制度;三是建立權威性的財產評估機構;四是為防止遺產的生前轉移,在開徵遺產稅的同時應開徵財產轉移稅;五是為配合遺產稅的徵收,應以法的形式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六是加強對遺產稅徵管人員的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

(二)社會保障稅:一個躲不開的情結

當今各國的實踐表明,社會保障是現代**必須履行的一項重要職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克服市場機制本身帶來的分配不均和貧困現象等缺陷,人們對**履行社會保障職能的要求將越來越高。一般來說,為達到社會保障的規範化和社會化,必須由**出面來進行監督和調控,通行的做法便是通過**財政的專項收支活動來反映,即通過開徵社會保障稅來實施。

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剛剛起步,目前社會保障資金採取多渠道籌集,實行多頭管理。這是由於我國地區差異較大,分權的財政體制所造成的,帶有濃厚的時代特色。但是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般要求來看,要形成統一市場,扭轉「諸侯割據」的局面,要求社會保障向規範化和統一化方向發展,即要求按照統一的標準來實行社會保障。

同時,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決定了在今後一個時期中我國將面臨所有制結構的變革和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大量的職工下崗和流動將是不可避免的。在這種形勢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必然的要求,也是社會穩定的必要保證。我國的社會保障大體可分為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救濟和社群服務幾部分,但是基本的社會保障則是養老、就業和醫療三方面。

要建立充滿活力和效率的社會保障體系,使其具有減振的功能,必須有可靠、穩定的財力支撐。而社會保障稅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最可靠的財力支柱。因此,開徵社會保障稅可以說是必然的事,是不以部門的意願為轉移的,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社會保障稅的開徵,並不是另開新稅,而是通過對目前各項社會保障收費進行規範和歸併,實行統一的標準,以提高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率。考慮到我國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將繼續存在二元經濟結構的特徵,本著先易後準的原則,在社會保障稅開徵的初期,可以實行城鄉有別的辦法,即在初期該稅暫時只涵蓋城鎮範圍。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應為各類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和個人,課稅物件為個人的工薪收入,稅目應包括養老、失業、醫療三個專案,稅率以比例稅率為主,並可根據具體情況,輔以定額稅率。

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社會保障稅應列為**與地方共享稅,以反映**與地方兩級**的統籌水平。**統籌部分可協調地區間社會保障水平的差異。社會保障稅作為財政專項收入,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由專營機構負責保值增值,財政部門主要進行監督,以保證此項收入專門用於社會保障支出。

此外,社會保障稅的開徵還應與轉移支付制度相配合,以平衡地區和企業的負擔水平,克服收支脫節。隨意動用保障**的弊端。

談談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建議?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我國稅收制度經歷了數次改革,但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仍存在著一些缺陷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一、稅制結構的缺陷

(一)稅種結構不科學

經過多次稅制改革,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以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為輔助稅種的多層次、多環節的複合稅制體系,且現行稅制已經實現了與世界接軌。

但是,從主體稅種的收入上看,所得稅收入近幾年僅維持在20%的低水平;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近幾年一直維持在近70%的高水平。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在充分發揮收入功能、保障稅收大幅增長的同時,也弱化了所得課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此外,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主要**於工薪階層,而**高收入者的比例還很低。

2002-2023年,來自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佔當年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例分別為46.35%、52.32%、54.

13%,3年平均為50.93%。據統計,2023年中國7萬億元的存款總量中,人數不足20%的富人們佔有80%的比例,其所交個人所得稅卻不及總量的10%。

如今,這一情況並未得到改變。

(二)主要稅種存在的問題

以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為例: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制結構優化中應該格外注意的一個稅種。對於我國個人所得稅採用分人、分所得專案分別徵收方法,不同專案之間的稅率不同,稅負輕重不一,存在問題很多。

在整個稅制結構中,個人所得稅是納稅人偷逃稅範圍最大、各方面干擾最重、徵收難度最大的一個稅種。而增值稅的主要問題突出表現在增值稅的設計與徵管環境不配套,致使偷稅、避稅、逃稅現象大量存在。從我國目前的法制建設水平和稅收徵管環境狀況看,增值稅徵管成本較高,稅收損失嚴重。

(三)稅負結構不合理

與大部分國家實行的消費型增值稅相比,我國增值稅的稅負設計明顯偏高,個人所得稅稅負設計雖然不算高,但由於稅收級距較小,實際起到的調控作用傾向於一般收入水平者,邊際稅率水平顯得偏高,從實際稅負水平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收收入佔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趨勢。

產業稅負不公平,與我國經濟發展狀況不相適應。現階段,我國正處於產業結構升級的程序中,在國民經濟發展的結構變化中,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的比重下降,第三產業的比重上升。

(四)徵管方面不合理

我國現階段的稅收徵管環境不完善,徵管手段落後,徵管人員素質偏低。

自2023年新稅制執行以來,隨著徵管模式的變革,各地都在徵收管理上下了不少功夫。但是從實際執行狀況看,許多地方還停留在徵管大廳的建設層面,計算機的配置既不能滿足需要,使用效率也不高,在稅收幹部隊伍中,徵管人員能力偏低,徵管過程中存在著較為嚴重的扭曲現象。由於各級**存在著事權與財權的劃分,過於關心本級**能使用的稅金的現象普遍存在,越權減免稅、截留、拖欠**稅收,鼓勵多入地方金庫的做法相當普遍,從而使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的正確執行大打折扣,稅收弱化問題相當嚴重。

二、稅收立憲的欠缺

目前我國憲法中只有第56條對稅收進行了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從稅收立憲的起源及其本質來講,稅收立憲重在規範國家徵稅權、保護人民的基本財產權和自由權,而我國憲法的這一條規定顯然是從維護國家權利、保證人民履行義務的角度出發的,很難說我國已經進行了稅收立憲。

我國憲法關於稅收立憲的缺失導致了我國稅法領域行政法規佔主導,而法律佔次要地位的局面,這一立法現狀在世界各國都是罕見的。在我國加入wto、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時代潮流之時,大力加強稅法領域的法治建設勢在必行。

三、環保設計的缺陷

我國現階段補償環境侵害、調節汙染者行為、籌集防治汙染資金主要是通過排汙收費制度現的。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一些汙染企業為了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千方百計逃避監管。排汙費的徵收主要是集中於大中城市的企業,大量小型企業和非企業汙染主體,由於涉及面廣,監控難度大,缺乏有效的監管。

排汙費的徵管主要由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實施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督。

目前資源收費政策著眼於微觀環境,徵收主體偏重於國有大中型企業;收費標準低,徵收面較窄,渠道單一;徵收管理混亂,主管部門職能交叉,部門利益衝突嚴重。

環境稅發展才剛剛起步,嚴格說來,還不存在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環境稅。與環境有關的稅費有消費稅、車船使用稅、資源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現已暫停徵收)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等。在資源稅方面,其性質被定位於一種級差調節手段。

一方面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開採量,客觀上鼓勵了企業對資源濫採濫用,造成了資源的積壓和浪費。另一方面,稅率過低,稅率之間的差距沒有拉開,缺少以引導資源的合理利用為目的的專門稅種,消費稅的徵收範圍過窄。優惠措施註釋單一,主要限於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實施效果。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的稅制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已不能與我國日益發展的經濟形勢相適應,我們應認真研究當前的問題及形勢,從而紮實有效地完善我國現階段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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