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集中核算對審計的不利影響,會計集中核算的作用有那些

2021-03-03 21:19:41 字數 5518 閱讀 1712

1樓:匿名使用者

(一)有利影響

1、集中核算加強了會計核算,強化財政、會計的監督職能, 提高了行政事單位的會計資訊質量,有利於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

2、會計核算中心資訊庫集中了大量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資料和資訊,審計部門只需投入較少的審計成本即可比較全面瞭解各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主要情況,有利於確定審計物件和審|計重點,也有利於進行巨集觀分析和全面評價。

3、集中核算削弱了單位的支出執行權,加大了收人監督權,有利於落實「收支兩條線」的政策。推動**採購範圍的擴大,杜絕了自行採購行為;有效地防止收入繳庫過程中的「跑、冒、滴、漏」現象,使各項收入能及時、全額地繳存到專戶。

4、對於以往審計中的界限模糊的問題,能夠進行清楚、準確的定性。其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對「小金庫」的認定,各行政事業單位除規定允許保留的賬戶和資金外,其他的賬戶和資金均}應視為「賬外賬」、「小金庫」。

(二)不利影響

1、由於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增加了會計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與被審計單位可能就一些會計責任問題相互推諉,這將進一步加大會計資料的提供、具體事項問詢、違規問題的責任界定等工作的難度。

2、國家未出臺統一的「會計集中核算」立法或規章制度,各地依據的僅是2023年9月財政部、監察部印發的《關於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而該檔案中沒有對諸如會計資料對外提供主體之類的問題做出規定,現行的審計準則也未能涵蓋此類問題,這將造成諸如會計資料承諾主體、簽證義務履行主體不明等問題的產生,不利於審計實踐工作的開展。

3、為逃避核算中心的會計監督,一些單位違規違紀行為若「下沉」

二、**預算單位和外移協會、學會等其他關聯單位現象的出現,必將加大審計查處的難度。

二、審計針對不利影響應採取的應對措施

筆者認為,會計核算中心成立後雖然多了一道財務監督環節,但它並不能代替審計,更不能認為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職能就可以弱化,而應當增強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意識和做好行政事業審計的責任意識,提高行政事業審計工作的主動性,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後,行政事業單位審計任務不會發生數量上的變化,但審計的內容、重點、方式方法等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具體做法如下:

1、規範審計操作程式。各單位是審計通知書的主送單位,負責提供資料和承諾、簽證;會計核算中心承擔著各單位的會計核算職責,必須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對各單位的審計;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會計核算中心,被審計單位據此向核算中心領取本單位會計資料,提供給審計組。

2、積極改進審計方法。會計集中核算後,隨著審計重點的調整,審計方法也要相應作改進,除審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會計報表、賬冊、憑證等資料外,更要注重外圍調查、延伸審計、追蹤審計、實物清查等工作。

3、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監督,規範了會計核算,審計重點應隨之有所調整,要加強對核算中心會計監督的薄弱環節進行審計監督。為此,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審查預算外收人和其他收入的入帳情況。由於核算中心工作人員專業業務水平和資訊不足,因此對預算外收入的數目、如何控制等問題暫時沒有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審計時應}對此予以重點關注。

(2)審查實物資產管理。由於核算中心與資產使用部門之間存在空間上的隔離,核算中心對資產管理若沒有有效的控制手段,容易導致資產帳實不符、重複入帳等情況。

(3)審查專項資金使用。核算中心對原始單據主要稽核其合法和有效性,但對其所代表的業務的真實性稽核能力相對欠缺,所以容易出現非專項支出也被列人專項支出,導致專項資金被擠佔和挪用。

(4)稽核往來賬款的真實性。核算中心對部分往來款項特;別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往來款項不是很瞭解,所以審計人員對往來款項必須重點稽核。

4、合理界定違規違紀的法律責任。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以及財務支出的真實性應由被審單位負責;會計核算業務的正確與否應由會計核算中心負責;財務支出的合規性、合法性以及有關原始憑證的真假應由被審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共同負責。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審計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實事求是、區分責任」的原則,對核算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合理界定。

5、不可忽視對會計核算中心的審計監督。與以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比,會計核算中心審計在審計內容、審計物件和審計方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為此,審計確定了以內控測試、崗位流程檢查為主,會計資料審計為輔,核算中心審計和集中核算單位延伸調查相結合的方法。

具體實施過程中更多地運用觀察法和查詢法。實踐證明,以下方法比較適用和有效,具體做法如下:

(1)檢查會計核算中心建立及運**況。①納入中心核算單位和資金範圍,檢查中心與納入核算單位之間的責任關係是否明確,主要檢查中心是否存在有職無權、有職無責的情況,中心和集中核算單位對違規核算事項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是否明晰,有無相關責任界定檔案和制度;②中心集中資金的規模及分戶核算、日常管理情況,主要檢查所集中資金的數額及性質,資金安全、完整情況,銀行支票帳戶預留印鑑管理情況;③檢查中心內控制度情況,是否制定了核算操作程式、內部業務流程、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執**況如何;④中心自身年度財政預算執**況,財政預算經費的保障情況及獨立性。

(2)檢查會計核算中心的職責履**況。①是否按規定對各單位分賬套進行核算,編制的會計報表是否合法、合規、及時、完整、公允地反映了單位的財務狀況;②專項資金和往來款的核算是否清晰,明細核算能否滿足各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⑧中心對各單位開支稽核把關情況;④核算中心人員變動時會計資料的移交和保管情況;⑤核算中心有無要求各核算單位制定財務審批制度,並是否按該制度執行。

(3)延伸調查集中核算單位。①抽查資金量大、有代表性的已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調查資金使用的控制情況,檢查是否存在削弱財務管理情況;②納入中心核算單位賬戶清理、會計移交工作是否及時完整,手續是否完備,有無轉移隱匿資金現象;⑧會計集中核算相關配套政策規定執**況。

摘自《審計月刊》2023年7期

會計集中核算的作用有那些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會計集中核算對審計的影響

(一)有利影響

1、集中核算加強了會計核算,強化財政、會計的監督職能, 提高了行政事單位的會計資訊質量,有利於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

2、會計核算中心資訊庫集中了大量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資料和資訊,審計部門只需投入較少的審計成本即可比較全面瞭解各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主要情況,有利於確定審計物件和審|計重點,也有利於進行巨集觀分析和全面評價。

3、集中核算削弱了單位的支出執行權,加大了收人監督權,有利於落實「收支兩條線」的政策。推動**採購範圍的擴大,杜絕了自行採購行為;有效地防止收入繳庫過程中的「跑、冒、滴、漏」現象,使各項收入能及時、全額地繳存到專戶。

4、對於以往審計中的界限模糊的問題,能夠進行清楚、準確的定性。其最直接的表現就是對「小金庫」的認定,各行政事業單位除規定允許保留的賬戶和資金外,其他的賬戶和資金均}應視為「賬外賬」、「小金庫」。

(二)不利影響

1、由於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增加了會計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與被審計單位可能就一些會計責任問題相互推諉,這將進一步加大會計資料的提供、具體事項問詢、違規問題的責任界定等工作的難度。

2、國家未出臺統一的「會計集中核算」立法或規章制度,各地依據的僅是2023年9月財政部、監察部印發的《關於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而該檔案中沒有對諸如會計資料對外提供主體之類的問題做出規定,現行的審計準則也未能涵蓋此類問題,這將造成諸如會計資料承諾主體、簽證義務履行主體不明等問題的產生,不利於審計實踐工作的開展。

3、為逃避核算中心的會計監督,一些單位違規違紀行為若「下沉」

二、**預算單位和外移協會、學會等其他關聯單位現象的出現,必將加大審計查處的難度。

二、審計針對不利影響應採取的應對措施

筆者認為,會計核算中心成立後雖然多了一道財務監督環節,但它並不能代替審計,更不能認為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職能就可以弱化,而應當增強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意識和做好行政事業審計的責任意識,提高行政事業審計工作的主動性,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後,行政事業單位審計任務不會發生數量上的變化,但審計的內容、重點、方式方法等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具體做法如下:

1、規範審計操作程式。各單位是審計通知書的主送單位,負責提供資料和承諾、簽證;會計核算中心承擔著各單位的會計核算職責,必須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對各單位的審計;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會計核算中心,被審計單位據此向核算中心領取本單位會計資料,提供給審計組。

2、積極改進審計方法。會計集中核算後,隨著審計重點的調整,審計方法也要相應作改進,除審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會計報表、賬冊、憑證等資料外,更要注重外圍調查、延伸審計、追蹤審計、實物清查等工作。

3、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監督,規範了會計核算,審計重點應隨之有所調整,要加強對核算中心會計監督的薄弱環節進行審計監督。為此,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審查預算外收人和其他收入的入帳情況。由於核算中心工作人員專業業務水平和資訊不足,因此對預算外收入的數目、如何控制等問題暫時沒有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審計時應}對此予以重點關注。

(2)審查實物資產管理。由於核算中心與資產使用部門之間存在空間上的隔離,核算中心對資產管理若沒有有效的控制手段,容易導致資產帳實不符、重複入帳等情況。

(3)審查專項資金使用。核算中心對原始單據主要稽核其合法和有效性,但對其所代表的業務的真實性稽核能力相對欠缺,所以容易出現非專項支出也被列人專項支出,導致專項資金被擠佔和挪用。

(4)稽核往來賬款的真實性。核算中心對部分往來款項特;別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往來款項不是很瞭解,所以審計人員對往來款項必須重點稽核。

4、合理界定違規違紀的法律責任。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以及財務支出的真實性應由被審單位負責;會計核算業務的正確與否應由會計核算中心負責;財務支出的合規性、合法性以及有關原始憑證的真假應由被審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共同負責。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審計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實事求是、區分責任」的原則,對核算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合理界定。

5、不可忽視對會計核算中心的審計監督。與以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比,會計核算中心審計在審計內容、審計物件和審計方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為此,審計確定了以內控測試、崗位流程檢查為主,會計資料審計為輔,核算中心審計和集中核算單位延伸調查相結合的方法。

具體實施過程中更多地運用觀察法和查詢法。實踐證明,以下方法比較適用和有效,具體做法如下:

(1)檢查會計核算中心建立及運**況。①納入中心核算單位和資金範圍,檢查中心與納入核算單位之間的責任關係是否明確,主要檢查中心是否存在有職無權、有職無責的情況,中心和集中核算單位對違規核算事項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是否明晰,有無相關責任界定檔案和制度;②中心集中資金的規模及分戶核算、日常管理情況,主要檢查所集中資金的數額及性質,資金安全、完整情況,銀行支票帳戶預留印鑑管理情況;③檢查中心內控制度情況,是否制定了核算操作程式、內部業務流程、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執**況如何;④中心自身年度財政預算執**況,財政預算經費的保障情況及獨立性。

(2)檢查會計核算中心的職責履**況。①是否按規定對各單位分賬套進行核算,編制的會計報表是否合法、合規、及時、完整、公允地反映了單位的財務狀況;②專項資金和往來款的核算是否清晰,明細核算能否滿足各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⑧中心對各單位開支稽核把關情況;④核算中心人員變動時會計資料的移交和保管情況;⑤核算中心有無要求各核算單位制定財務審批制度,並是否按該制度執行。

(3)延伸調查集中核算單位。①抽查資金量大、有代表性的已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調查資金使用的控制情況,檢查是否存在削弱財務管理情況;②納入中心核算單位賬戶清理、會計移交工作是否及時完整,手續是否完備,有無轉移隱匿資金現象;⑧會計集中核算相關配套政策規定執**況。

摘自《審計月刊》2023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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