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有哪些

2021-03-04 06:16:16 字數 2812 閱讀 1636

1樓:千里不留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的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以下起訴( )不予受理。

4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a、c、d、e

a國家立法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

c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決定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d屬於民事案件

e司法行為,非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樓:悠楓

樓上已經有人解答了不受理的訴訟,那我就跟樓主說說受理的訴訟吧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包括:(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案件;(3)認為國家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國家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國家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覆的案件;(5)申請國家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國家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案件;(6)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案件;(7)認為國家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8)認為國家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另外,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樓主你說的b是符合受理的第一條。。。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6樓:小肥肥啊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供的訴訟。國家行為又稱統治行為、政治行為,是指涉及國與國之間關係、****、以及其他涉及國家重大問題的策略性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

三、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其中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4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髮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

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第七,適用程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

一、二審程式及審判監督程式。

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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