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和不動產怎麼區分求答案

2021-03-03 20:55:56 字數 604 閱讀 3109

1樓:萬事

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在於:(1)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變動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否則不受法律保護;而對於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一般以物的實際交付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為要件。(2)物權型別不同。

典權、地上權、土地承包權、地役權以不動產為限;而動產質權、留置權以動產為限。(3)訴訟管轄方面的不同。因不動產發生的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專屬管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而動產的訴訟管轄則比較靈活。

不動產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各種建築物,如房屋、橋樑、電視塔,地下排水設施等等;生長在土地上的各類植物,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如樹木、農作物、花草等,需要說明的是,植物的果實尚未採摘、收割之前,樹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著物,屬於不動產,一旦採摘、收割、砍伐下來,脫離了土地,則屬於動產。

(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財產。如機器裝置、車輛、動物、各種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動產的特點是,與土地不能分離或者不可移動,一旦與土地分離或者移動將改變其性質或者大大降低其價值。例如,建築物一旦移動或離開土地就不成其為建築物,其價值將大大降低。而動產則可以隨意移動,其價值不受影響。

"以上是民法對不動產和動產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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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 財產,如土地 房屋 探礦版權 採礦權等土地定權著物 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 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不動產登記,是指由國家設立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當事人的申請 有關機關的囑託或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將不動產的自然狀況 權利狀況及其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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