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者,體也,履也,鬱郁乎文哉什麼意思

2021-03-03 20:51:58 字數 6798 閱讀 7145

1樓:紫月_燕燕于飛

禮,是在交往中的個人行為(行為的體),是一種方式、途徑,文采何等盛大。

「鬱郁乎文哉 」語出《論語 · 八佾》,這裡孔子讚歎周禮豐富廣博具有文采,提倡尊崇周禮。

禮者理也禮者事之治也是什麼意思

2樓:www柺子

禮是什麼呢?就是對事物的治理.君子遇事必要使事物得到治理.治理國家,若沒有禮法,就好比盲人無人攙扶,不知去向

恭和禮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恭基本字義

(1)肅敬,謙遜有禮貌:~敬。~謹。~候。~維。~賀。打~(拱揖)。洗耳~聽。

詳細字義

〈形〉(1)形聲。從心,共聲。本義:恭敬,謙遜有禮。

(2)同本義。

密人不恭,敢距大邦。--《詩·大雅·皇矣》

恭,敬也。--《爾雅》

何胤雲,在貌為恭,在心為敬, 何之所說,從多舉也。--《禮記·曲禮上》

君子敬而無失,與人恭而有禮。--《論語·顏淵》

公子執轡愈恭。--《史記·魏公子列傳》

(3)又如:恭默(謙恭沈靜不語);恭倨(恭敬和傲慢);恭恪(心存恭敬而態度謹慎);恭敬(猶尊敬);恭和(謙恭溫和);恭逢其盛(親身經歷到那種盛況);恭素(恭謹純樸)

(4)通"洪"。大。如:恭德(大德)

(5)工整。如:恭筆(工整的筆畫)

詞性變化

〈動〉(1)奉行。

今予惟恭行天之罰。--《書·甘誓》

(2)又如:恭承(敬奉)

(3)拱手致禮。

請過了文昌,大人朝上又打三恭。--《儒林外史》(4)入廁

出恭入敬--從元代起,科舉考場中設有"出恭"、"入敬"牌,以防士子擅離座位。士子入廁須先領此牌。因此俗稱入廁為出恭。並謂大便為出大恭,小便為出小恭。

古文通假

恭通"共",《左傳·昭公七年》:"三命茲益共。"共作"恭"解,即恭敬義。--黃現璠著《古書解讀初探》

常用片語

◎恭賀 gōng hè

祝賀;道喜,慶幸。

◎恭候 gōng hòu

敬辭,恭敬地等候。

◎恭敬不如從命 gōng jìng bù rú cóng mìng

遵命順從是最恭敬的表示;謙詞,遵命,從命。

◎恭順 gōng shùn

恭敬並服從(父母或長輩)。

他們長大一些之後,陪同我去挖薺菜,似乎就變成了對我的一種遷就了,正像那些因為上了年紀而變得有點怪僻的長輩一樣。--《挖薺菜》

◎恭維 gōng wéi

出於討好對方的目的而去稱讚、頌揚。也作"恭惟"。

父親客客氣氣地和船長搭上語,一面恭維,一面打聽有關他職業上的事情。--《我的叔叔于勒》

◎恭喜 gōng xǐ

套語,恭賀別人或團體的喜事。

禮在中國古代是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範。作為典章制度,它是社會政治制度的體現,是維護上層建築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與人交往中的禮節儀式。作為道德規範,它是國家領導者和貴族等一切行為的標準和要求。

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禮、殷禮、周禮。夏、殷、週三代之禮,因革相沿,到周公時代的周禮,已比較完善。作為觀念形態的禮,在孔子的思想體系中是同「仁」分不開的。

孔子說:「人而不仁,如禮何?」他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德治,打破了「禮不下庶人」的限制。

到了戰國時期,孟子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的道德規範,禮為「辭讓之心」,成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為重視禮,他著有《禮論》,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他認為禮使社會上每個人在貴賤、長幼、貧富等等級制中都有恰當的地位。

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禮作為中國社會的道德規範和生活準則,對中華民族精神素質的修養起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社會的變革和發展,禮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不斷的發生著改變和調整。

在封建時代,禮維持社會、政治秩序,鞏固等級制度,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係和權利義務的規範和準則。禮既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淵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孔子(見孔丘)說,殷因於夏禮,而有所損益,周因於殷禮,而有所損益。由此可知夏、殷時代已有禮。孔子又說,他能講述夏禮和殷禮,但由於文獻不足,他雖能言之,卻不能「徵之」。

也就是說禮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改變的,不能當作絕對不變的僵化的內容而一味復古。

周公制禮,典章制度較前代更為完備,發展到了「鬱郁乎文哉」(《論語·八佾》)的程度,使孔子讚歎不已,宣稱「吾從周」。周人本以「尊禮」著稱,到了春秋時代,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諸侯出,陪臣執國命,等級制度破壞,統治者內部對於禮任意僭用,禮崩樂壞,所以司馬遷說,「孔子之時,周室微而禮樂廢」(《史記·孔子世家》)。但由於周代禮制非常完善、周密,仍為士大夫所向往,力圖予以恢復。

春秋時代,孔子以前的人,如師服、內史過等,與孔子同時的人,如叔向、晏嬰、遊吉等,論禮的很多。但論禮最多,並自成體系的首推孔子。他一生以詩書禮樂教**,《論語》中有75處記載孔子論禮。

(根據楊伯峻《論語譯註》中所統計)他從理論上說明禮的重要性,立身治國都非有禮不可。禮與仁義是儒家學說的核心。

禮之本質

儒家宣傳的理想封建社會秩序是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要求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符合他們在家族內的身份和社會、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為規範,這就是禮。禮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差別性。所以古人指出禮的特徵為「別異」(《荀子·樂論》)或「辨異」(《禮記·樂記》)。

春秋、戰國和漢代論禮的人,一致強調禮的作用在於維持建立在等級制度和親屬關係上的社會差異,這點最能說明禮的涵義和本質。荀子(見荀況)雲:「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於分,分莫大於禮。

」又云:「故先王案為之制禮義以分之,使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賢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禮記》雲:

「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又云:「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

」韓非子(見韓非)雲:「禮者……君臣父子之交也,貴賤賢不肖之所以別也。」董仲舒雲:

禮者「序尊卑、貴賤、大小之位,而差外內遠近新故之級者也。」《白虎通德論》雲:禮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

」這些話都證明禮是有差別性的行為規範,決非普遍適用於一切人的一般規範。禮既是富於差別性、因人而異的行為規範,所以「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左傳·莊公十八年》)。每個人必須按照他自己的社會、政治地位去選擇相當於其身份的禮,符合這條件的為有禮,否則就是非禮。

舉例來說,八佾舞是天子的禮,卿大夫只許使用四佾,魯季氏以卿行天子之禮,八佾舞於庭,孔子認為非禮,憤慨地說:「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樹塞門和反坫是國君所用的禮,管仲採用,孔子批評他不知禮。

歷代冠、婚、喪、祭、鄉飲等禮,都是按照當事人的爵位、品級、有官、無官等身份而制定的,對於所用衣飾器物以及儀式都有繁瑣的規定,不能僭用。在家族中,父子、夫婦、兄弟之禮各不相同。夜晚為父母安放枕蓆,早晨向父母問安,出門必面告,回來必面告,不住在室的西南角(尊者所居),不坐在席的**,不走正中的道路,不立在門的**,不蓄私財,是人子之禮。

只有通過不同的禮,才能確定家族內和社會上各種人的身份和行為,使人人各盡其本分。「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禮記·曲禮上》),便是此意。

統治階級內部和庶人都受禮的約束。所謂「禮不下庶人」,並非庶人無禮,只是說庶人限於財力、物力和時間,不能備禮,更重要的是貴族和大夫的禮不適用於庶人。例如庶人無廟祭而祭於寢。

,「禮」的本質是尊重、尊敬,這種敬意通過一定方式能讓你感受到。我在這樣對待你的同時,也希望你用同樣的方式對待我,「來而不往非禮也」。這說明,「禮」是精神上的,而不是物質上的。

這也是中國傳統「禮尚往來」真正的意義。

禮之原則

「尊重」原則:要求在各種型別的人際交往活動中,以相互尊重為前提,要尊重對方,不損害對方利益,同時又要保持自尊。

「遵守」原則:遵守社會公德,遵時守信,真誠友善,謙虛隨和。

「適度」原則:現代禮儀強調人之間的交流與溝通一定要把握適度性,不同場合、不同物件,應始終不卑不亢,落落大方,把握好一定的分寸。

「自律」原則:交流雙方在要求對方尊重自己之前,首先應當檢查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禮儀規範要求。

以禮入法

儒家主張禮治,以差別性的行為規範即禮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家主張法治,以同一性的行為規範即法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對立的。在先秦百家爭鳴的時代,儒、法兩家各自堅持自己的主張,抨擊對方的學說,互不相讓。秦、漢法律都是法家擬訂的。

商鞅的秦法淵源於魏李悝的《法經》,蕭何定漢律又承秦制,為法家一脈相承的正統,完全代表法家精神,為儒家所不能接受。漢武帝標榜儒術,法家逐漸失勢,儒家抬頭後,開始以儒家思想改變法律的面貌。漢儒在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現在撰寫法律章句來解釋法律和以經義決獄兩件事上。

據《晉書·刑法志》,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斷罪所當由用者合26272條,7732200餘言。以經義決獄者有兒寬、董仲舒、應劭等人,將儒家經典作為判罪量刑的標準,說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上發揮了實際作用,意義重大。自魏以後,儒家參與制訂法律,他們更有機會將體現儒家中心思想的禮糅雜在法律條文裡,使法律發生了重大變化,影響深遠。

商鞅定異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與「父母在,不有私財」的禮背道而馳,為儒家人物賈誼等所深惡痛絕。魏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周禮》有八議之說,魏始以八議入律。

自魏、晉、宋、齊、樑、陳、北魏、北齊、北周直至隋、唐、宋、明,皆載於律,到了清代才不復引用。《禮記·王制》:「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

」儒家自來主張親親,重視尊卑、長幼、親疏之別。晉律「竣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開後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定犯罪留養祖父母、父母之條。

為了體現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當刑的規定。留養之法為歷代所遵行,官當亦為隋、唐、宋所沿用。《周禮》不孝為鄉八刑之一。

《孝經》雲:「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北齊列不孝為重罪十條之一,犯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隋採用,並置十惡條,自唐迄清皆沿用。北周完全模仿《周禮》,法律全盤禮化。但因《周禮》不合實情,不能適應當時環境,所以隋承襲北齊律,兼採魏、晉刑典,而不採用北周之制。

翻閱因襲隋律而修訂的唐律,更可完整地看出有關禮的內容。除八議、官當、十惡、不孝、留養、按服制定罪等條外,還有不少條文是**於禮的。禮,子當孝事父母,於是子孫違犯教令、供養有缺成為專條,徒二年;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徒一年,並免所居官。

禮,父母之喪三年,於是匿不舉哀、釋服從吉、冒哀求仕、居喪生子、嫁娶、兄弟別籍異財皆有罪。《大戴禮》有七出、三不去(見封建婚姻制度)之文,於是成為法定的離婚條件,應去應留皆以禮為根據。儒家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於是律許容隱,不要求子孫作證,更不許告祖父母、父母,告者絞。

荀子云:「禮者養也」,《禮記》雲:「禮節民心」。

慾望的滿足,物質的享受,都區別貴賤而有所制約,詳細規定於禮書中。唐律於是規定營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墳塋石獸之屬於令有違者杖一百,並令改正。以上種種規定,都足以說明禮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雲:「唐律一準乎禮。」以禮入法的過程亦即法的儒家化過程。

始自魏、晉,歷南北朝至隋、唐而集其大成。《宋刑統》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響,除官當外,上述有關禮的規定大體保留在法典中,只是處分有所不同而已。

以禮入法,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發生了重大的深遠的變化,禮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為禮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謂「明刑弼教」,實質上即以法律制載的力量來維持禮,加強禮的合法性和強制性。禮認為對的,就是法認為合法的;禮所不容許的,也就是法所禁為、所制載的。

誠如東漢廷尉陳寵疏中所云:「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者也」;明丘濬《大學衍義補》雲:「人心違於禮義,然後入於刑法」。

禮與法的關係極為密切,這是中國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徵和基本精神。

「禮」原是宗教祭祀儀式上的一種儀態,《說文解字》就說:「禮,履也,所以事福致福也。」可知,「禮」原來並沒有等級制度的倫理道德方面意義,在階級社會出現後,人類開始有等級之分,宗教祭祀也隨之出現了身份的限制和區分,於是,作為宗教祭祀儀態的「禮」便開始具有了社會身份區分的內容。

逐漸轉化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一種身份制度。

自從有了人類社會,禮就產生了,它是現實生活的緣飾化,用外之物以飾內情,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

一、禮物,就是行禮所用的宮室、衣服、器皿及其他物質的東西。

二、禮儀。就是使用禮物的儀容動作。

三、禮意。它是由禮物和禮儀所表達的實實在在、明明白白的內容、旨趣或目的。這就要求禮物和禮儀必須適當,在逐漸完善的禮曲實踐中證明為無過不及、恰到好處。

「禮」具有社會身份制度方面的意義,最遲在殷商時代已經存在;但是,作為一種較為嚴格的社會制度,則是周朝初年的事情。周朝初年,周武王伐紂滅殷,為著鞏固自己的統治,周公便在殷禮的基礎上,重新制訂禮樂,將作為社會身份意義的「禮」制度化,系統化。

我們說的封建禮數的「禮」有著作為政治的等級制度和倫理道德兩個方面的屬性,作為等級制度的「禮」,強調的是「名位」。也就是孔子所謂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作為倫理道德的「禮」的具體內容,包括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等。

在「禮」兩個方面的屬性中,等級制度為「禮」的本質。而倫理道德方面的屬性則為等級制度的外在顯現。封建禮數實際上是通過向人們灌注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把這些外在於人的倫理道德觀念變為人的內在需求,去束縛人們的思想,限制人們的行為,把人們變為統治階梯的忠實奴僕,以達到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目的。

正因為如此,所以中國封建社會的歷代統治者都把封建禮教作為維護其統治的不二法門。

自從**以來,中國的禮儀制度在不斷變得簡單化、人性化,吸收了西方一些可以借鑑的模式。「禮」,只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所必需遵守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已經脫離了原先為封建時期森嚴的等級制度服務的本質,而是維繫社會良好風氣的道德規範。但這並不是意味著我們就可以不再受到「禮」的約束,甚至把儒家文化等一味地看成是陳腐的,而把西方文明看成是完美無缺的。

實際上,我們所鄙棄的只是「禮」中的糟粕,對於儒家文化中佔據相當分量的高尚的東西,我們還是要繼承併發揚;而在另一個方面,西方的文明也不見得完全像我們所見所聞的那樣人性。隨著中國的一步步發展,「禮」無與倫比的魅力必將會再度大放異彩,使世界眼中的中華民族,是一個文明、開放的民族,而中國當然就是一個文明、開放的國度。可以說,中國的形象,將會因為「禮」而更加亮麗,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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