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知道。商法法典化的利與弊。
華螢遠端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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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法典化的利與弊如下。
關於商法典方面的論述和研究,現在盯纖依然屬於極其微弱的狀態。究其原因,可以概括為:
1.法學界對私法的研究,尤其是對商法的研究仍然處於半成熟狀態,這加大了對商法典認知的難度。
2.學界認為,當市場經濟體制尚處於起州唯步的階段,對市場經濟法制的認識還處於不成熟時期,因而對制定統一商法典的認識還不能統一起來。
3.乙個社會如果被一種先入為主的觀念所導向,即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模式只能是民商合一,而民商合一理念的先入為主,導致商法的立法觀念和模式至今沒有明確和樹立起來,從而成為商法典出臺的最大的障礙。
4.商法學界有乙個頑固的意念——從法典制定的經驗來看,大陸法國家的商法,包括《德國商法典》的制定,都有不成功之處,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都是歷史的產物。
5.當代商事交易方式的日趨複雜和多變,增加了制定統一商法典的難度。
6.民商分立凱跡仿這種立法例,在借鑑方面有障礙因素。
7.不完全的市場經濟,不必制定《商法典》,在法學界依然佔據一定的市場。
8.學界的堅決反對和對於獨立商法體系的不屑。
商法和民法的異同
2樓:惠企百科
商法與民法的區別如下:
1、立法價值取向不同。
立法價值取向主要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指國家制定法律時希望達到的社會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出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選擇。民法與商法同屬私法,具有諸如誠實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價值取向,但由於調整物件不同,兩者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性。
例如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當公平與其他民法原則發生衝突時,民法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公平,即公平優先兼顧效益與其他;商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與其他。
2、調整的主體不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3、調整物件不同。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商法調整的是營利性主體即商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法律關係。民事關係包括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在調整物件上具有複合性;商事關係儘管有人認為包括商事財產關係和商事人身關係,但從實質上講商事人身關係是依附於商主體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廣義上的財產關係,因而商法調整的物件是具有單一性。
4、主體範圍不同。
民事法具有適用主體廣泛性的特點,可以適用於一切社會公眾。商法則具有適用主體限定的特點,僅適用於商主體。
5、法律責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商法除過錯責任原則外,還大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簡述商法與民法的區別,論述商法與民法的區別
商法與民法明拍的區別如下 立法價值取向不同。立法價值取向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其一是指國家制定法律時希望達到的社會效果 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出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選擇。民法與商法同屬私法,具有諸如誠實信用 公平 效益 平等等相同的基本價值取向,但由於調整物件不同,兩者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性。例...
民法是公法還是私法,關於民法中私法和公法的區別
無可否認,民法中的確存在著些許的公法成分,但就總體來說,民法屬於傳統意義上的私法。從羅馬法時代開始,民法就成為了私法的代名詞。公法 主要調整國家和普通個人之間關係的法律,包括 憲法,刑法,行政法等 私法 主要調整國家的公民個人之間的平等法律關係,包括 民法 商法等。希望我的回答可以使您滿意。關於民法...
民法中錯誤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中國的民法和刑法構成要件理論及爭議分別是什麼
您好,民法中的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1 過錯根據其型別分為故意與過失。1 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2 過失,是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