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拐騙兒童罪是中國刑法中明確規定的一項罪名。該罪名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和第二百四十四條。
根據上述法規,如果乙個人以非法手段拐騙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以非法手段拐騙已滿十四周歲但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情節嚴重的,將被認定為拐騙兒童罪。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該罪行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處以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拐騙的兒童被轉賣、交換、販賣或者用於其他非法目的,頃御毀犯罪嫌疑人可能還會被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其他相關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此外,如果兒童被拐騙後遭受傷害或者被殺害,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雀備認定為其他相關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如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拆衫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實際上是對現有法律的修訂和完善。
當前,我國刑法規定了拐騙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兩項罪名。
拐騙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將他人拐騙走,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較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並處罰金。
而。拐賣婦女兒螞乎廳童罪。
則是指以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等方式,將婦女兒童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悶隱者死刑,並處罰金。
雖然拐騙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都涉及到拐走他人的行為,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
很大的區別。
拐騙罪側重於非法手段,即以欺騙、脅迫、強制等手段將他人拐騙走,強調的是拐騙手段的非法性和違法程度。
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側重於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等行為,強調的是行為的危害性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在這種情況頃胡下,將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能夠更好地強調拐帶行為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利益。
同時,統一的罪名也能夠簡化司法程式,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3樓:碣石觀山語
我支援將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並根據相關法律依據明確定罪,來維護兒童的權益和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
首先,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可以看出,拐騙罪的定義是「拐騙,指經營人員採取拐帶、誘騙等手段,拐騙其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而拐帶兒童罪的定義則是「拐騙兒童,指經營人員採取拐帶、誘騙等手段,拐騙未滿十六週歲未結婚春兄的兒童的行為」。從這裡可以看出,拐騙罪的定義更加寬泛,不僅僅指拐帶兒童,也包括拐騙其他年齡段的人,因此將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更加合理,可以更好的保護兒童的安全。
其次,拐騙罪和拐帶兒童罪都是十分可怕的犯罪行為,它們的根源不僅來自於刑法上的規定,更是社會文化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統一拐騙罪成拐帶兒童罪,可以更好的遏制拐騙罪行為,減少拐騙犯罪逗森鎮現象出現,也能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和司山粗法公正性,從而增進社會公平正義。
綜上所述,我支援將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並根據相關法律依據明確定罪,以保障兒童的權益,有效防止拐騙犯罪,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4樓:小和尚不約
拐騙兒童罪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第二百三十五條。其中,第一百四十四條返雹規定:「拐騙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拐賣、綁架他人的,以拐賣、綁架罪定罪處罰;情節惡劣的,依照拐騙漏檔帆兒童罪蠢段的規定從重處罰。」以上兩條法律規定明確規定了對於拐騙兒童行為的懲罰和定罪。
5樓:專業達主小周
招騙兒童罪的法律如下:
招騙兒童罪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一種犯罪,主要針對使用虛假陳述、故意隱瞞真相等手段誘騙兒童進行交易或者其他財產行為的行為。其法律依據在答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具體是《巖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招騙兒童進行銷售活粗舉指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該罪名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措施,呼籲社會各界關注並共同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拐騙兒童罪的法律依據
6樓:奧陶紀科技
首先,拐騙罪和拐帶兒童罪雖然有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一些區別。
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騙、脅迫、強制等手段將他人從合法佔有人處帶離或拐走,情節較輕的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較重的可以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拐騙罪可以指的是成年人拐騙成年人、成年人拐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拐騙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拐騙未成年人。
而拐帶兒童罪則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未滿14週歲(或者有其他身體或智力殘疾)的未成年人從合法佔有人處帶離或拐走,情節較輕的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較重的可以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的背景和原因。
提出取消拐騙罪正豎,統一成拐帶兒童罪的呼聲已經持續了一段時間。這一呼聲的背景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拐騙罪存在型別繁多、適用不清、判刑不一致等問題。
由於拐騙罪的型別較多,對不同型別的拐騙罪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爭議,也導致了判刑的不一致。例如,人們普遍認為未成年人拐騙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拐騙成年人更為嚴重,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拐騙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拐騙成年人的量刑標準卻是相同的,這也導致很多人感到不公正。
2. 拐騙罪和拐帶兒童罪的立法目的和基礎不統一。
拐騙罪和拐帶兒童罪的立法目的和基礎不一致,這也導致了司法實踐的混亂。拐騙罪的立法基礎是對財產權利的保護,而拐帶兒童罪的立法基礎則是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這兩種罪名的存在也導致了被拐兒童在司法程式中難以獲舉激大得充分的保護和關注。
3. 法律立法要趨於簡單明瞭,便於司法實踐和社會理解。
在立法方面,簡單明瞭和可操作性越好,越容易形成社會共識,也越有利於司法實踐。拐騙罪和拐帶兒童罪的合併,能夠避免過多的型別和不必要的細節,讓法律更為簡單易懂。
對於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的爭議。
儘管已有很多人支援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但這一提議仍然存在一些爭議和反對意見:
2. 一些人認為,拐騙罪和拐帶兒童罪的立法基礎不同,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可能會使法律立法的基礎更為簡化和複雜,失去現有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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