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審判監督是什麼?

2025-07-15 06:50:20 字數 2094 閱讀 5118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橡兄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梁悄襲第三百七十三條。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運舉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複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2樓:網友

1.審判監督程式的審理物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包括正在執行和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和裁定。

2.審判監督程式是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賣坦喊民法院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提起的。

3.審判監督程式必須經有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中野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才能提起。

4.最新司法解釋對申訴的期限已有規定,據此,審判監督程式的提起不再是無期限限制的。請參見本章第2節有關申訴受理的內容。

5.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審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審的任何上級人民法院。

6.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案件將根據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或第二審案件而分別依照第一審程式和第二審程式進行。

7.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審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信亮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

3樓:就沒不重名嗎

判監督是我國檢察 院的職權之一,也是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我襪裂國人民 檢察院組告卜閉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弊粗動 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什麼是刑事訴訟法立案監督

4樓:李俐

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案件沒有依法立案,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

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正譁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一、最新立案監督規定有哪些啊**有呀。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蠢州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虛假訴訟公安不立案怎麼辦。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公訴案件的救濟手段,規定了帶清蔽立案監督。虛假訴訟罪屬於公訴案件,若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而不予立案偵查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申請後會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若該理由不成立的,則人民檢察院會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收到檢察院通知後會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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