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發生勞動糾紛後,勞動者想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首先要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就是在勞動糾紛發生後的一年內向仲裁機構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能到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尺森正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春頌法律另有規定的陵悔,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樓:網友
在勞動糾紛發生後的一年內向仲裁機構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能到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蠢歷勞動者仔芹對仲裁裁決不服,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帶戚搜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法》
3樓:情感迷茫者的解讀人
一般來說是兩年,訴訟時效這是很重要的,超期無效。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4樓:姜超
勞動爭議的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後,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此外,勞動爭議的訴訟,還包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或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活動。關於勞動糾紛訴訟的訴訟時效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內容與條文,為您提供關於勞動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的參考。
第一,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而該規定第四條同時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組成。因此,常見的勞動爭議訴求比如欠發的工資、獎金、加班工資、高溫津貼等都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勞動報酬範疇,因而不受仲裁時效一年的限制。但是,《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儲存二年。
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對於超過兩年以上的工資臺賬已無保管的義務,因此在無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欠發勞動報酬的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自仲裁之日起往前追溯超過兩年的勞動報酬訴求可能得不到支援。第二,不屬於勞動報酬的常見訴求,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代通知金等,則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即自勞動者離職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實踐中主張權利常指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之日。第三,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雖然帶有工資兩字,但是雙倍工資僅是一項帶有懲罰性質的支付請求,因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仍受到一年仲裁陵滑時效的限制,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雙倍工資最多隻能支援11個月,即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至不滿一年期間。第四,未休年休假工資同樣帶有工資兩字,但司法實踐中,未休年休假工資一般被認定為福利而不屬於勞動報酬,故也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又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掘衫例》第尺散臘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此,勞動者請求當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仲裁時效原則上從次年的1月1日起算。
我國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5樓:李阿凜
一)身體受到傷害廳螞要求賠償的;(二)**質量不渣亂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6樓:解然譚鶯
一、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超過時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假如因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說明。
二、勞動爭議是先仲裁還是先訴訟。
1、勞動爭議需要先仲裁後訴訟。
2、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勞動爭議糾紛,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到法院起訴的必經程式。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出現以下情形,應先向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決定,之後才能提起訴訟: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當然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維權:比如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一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對於一些勞動爭議,法律中要求是仲裁前置,也就是說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當事人在對裁決結果不服的時候,規定時間內可以去法院提起勞動訴訟。而要是直接去法院提起勞動訴訟的話,那麼訴訟時效的規定現在是3年了,而最長的訴訟時效規定則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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