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和知識,評價我國的刑事審判監督制度

2025-05-31 04:30:21 字數 2567 閱讀 5946

1樓:月峰水

樓上的從哪貼上來的?

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是

2樓:賈寶驊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違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作出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後,擬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庭審中發表意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違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五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違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

人民檢察院對於涉嫌違法的事實,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調查核實:

一)訊問、詢問犯罪嫌疑人;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

三)詢問辦案人員;

四)詢問在場人員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員;

五)聽取申訴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見;

六)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

七)調取、查詢、複製相關登記表冊、法律文書、體檢記錄及案卷材料等;

八)調取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及相關錄音、錄影或其他視聽資料;

九)進行傷情、病情檢查或者鑑定;

十)其他調查核實方式。

人民檢察院在調查核實過程中不得限制被調查物件的人身、財產權利。

第五百五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於情節較輕的,由檢察人員以口頭方式提出糾正意見;對於情節較重的,經檢察長決定,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對於帶有普遍性的違法情形,經檢察長決定,向相關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申訴人、控告人的,調查核實和糾正違法情況應予告知。

根據刑事審判監督的途徑和糾正方法

3樓:胡文學

刑事審判監督的途徑:出席法庭;庭外調查;列席審判委員會;審查判決、裁定。糾正的培尺滑方法:口頭監督、追究違法者責任刑事抗訴、發出糾正違法通知和檢察意見。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配臘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困遲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我國刑事訴訟立法與司法對集中審理原則的悖反

4樓:王煥坤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各種審判程式的期限,關於庭審程式的規定也蘊涵有集中審理原則的精神,但並未明確規定集中審理原則,更沒有具體切實的制度予以保障。實踐中,人們並未充分認識到集中審理的必要性與重要性,違反該原則的現象則較為普遍地存在著,嚴重妨礙了合議庭應有功能的發揮。違反集中審理原則的司法實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乙個審判庭交叉審理數個案件的現象突出地存在著。由於法院案件增多,法官少(尤其是辦案的法官少),一些案件因故中止審理或延期審理後,合議庭成員參與其他案件的審理的現象,並不少見。

2.更換法官、人民陪審員隨意性大,而且合議庭中審判長、承辦法官之外的其他法官陪坐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致使合議庭流於形式。實踐中,更換法官、人民陪審員沒有法定的程式可資遵循,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此外,儘管法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議庭成員對審理的案件發表意見,但每個法官都有自己承辦的案件,往往對自己承辦的案件傾注更多的精力,其他法官承辦的案件**時,只是幫忙陪坐,更有甚者,有的法官在陪坐時閱讀自己承辦案件的案卷材料,對法庭審理心不在焉,甚至遲到、早退,法庭審判很不嚴肅;審理結束評議案件時,多是隨聲附和審判長的意見。

而人大搏頃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時,陪坐不陪審的現象同樣存在,以致於人民陪審制名存實亡。所有這些,必然導致合議庭流於形式,名不副實。

3.延期審理的情形較多地存在著,[vii]而且延期之後無論經過多長時間再行**,既無更新審判的立法規定,更無更新審判的司法實踐。法官、人民陪審員更換之後,也沒有更新審判的立法要求以及司法實踐。

4.在一些案件尤其是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審理中,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缺乏集中性。由於中止審理、延期審理的大量存在以及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不出庭等方面的原因,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有時不能集中進行,破壞了法庭審理的集中性。

5.法庭當庭宣判率較低,違反速決原則。實踐中,當庭宣判率不高,有違速審速決原則,而定期宣判的大量存在給裁判的公正性蒙上了陰影:一方面,合議庭在庭審結束進行評議後滾陸即應作出結論,否則可能因時間的流逝而產生記憶的模糊影響裁判的正確作出;另方面,法庭遲遲不宣判,亦為法外因素的干擾提供了活動的空間。

不僅使當事人對裁判的公正性產生懷疑,社會公眾亦必產生疑問,從而不可避免會出現對於司法的信任危機,重則動銀伏搖司法制度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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