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二百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2023-05-31 12:55:08 字數 3395 閱讀 8679

1樓:鬼都督啊啊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關於婚姻法?

2樓:張麗珍婚姻律師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已經失效,《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對未成年子女來說,其父母依法具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相關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最新的婚姻法全文內容?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原文內容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樓:集思廣益的韓老師

回答法律頒佈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行日期:2001-04-28頒佈日期:2001-04-28時效性:現已失效。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效日期為2023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民法典》生效日期為2023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家庭關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脅迫結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

6樓:我是忘憂野草

這個問題我已經解答過無數次了,不是新婚姻法而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

7樓:網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新婚姻法呀。按照你的發帖時間來看,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一般稱:婚姻法解釋三) 的第十八條貼給你看吧。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近網上一般提到的新婚姻法其實嚴格來說是對原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第三個解釋)。一般人理解成新婚姻法也沒錯啦。

在這第三個解釋中,第十八條是: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這條一般不是大家關心的焦點,不知道你怎麼問起它,有事要幫忙的話請再說說你自己的情況。

11樓:網友

巜婚姻法》第十八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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