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男方註冊的公司的收入有我的一份子嗎

2023-02-10 21:20:18 字數 5558 閱讀 5480

1樓:答疑解惑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樓:愛晴天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是需要平均分割的。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

③其它情況。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後收益是基於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後者則為共同共有。

以上為夫妻共同財產範圍,你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

至你還可以進一步的詢問律師確認。

3樓:月光一族於

必須界定一下這個公司是不是屬於共同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那就可以分割,否則不存在分割問題。

離婚時才發現男方開公司收入一直不存在夫妻名下平時轉帳用他弟的私人

4樓:好子

你完全可以拿上他平時轉帳的記錄,做為有力的證據,去法院起訴他。法院根據你提供的這些證據,調查落實後,就可以重新判定你們家以前的家產,並重新分割你和前夫的財產。當然你就會得到新的財產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好恐怖,你們婚後的這段日子,真是不知該怎麼說!找律師吧

6樓:

這個可以要求法院查清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男方註冊了間公司,有我30%的股份,但當時我沒有實際出資,離婚後我可以保留分紅嗎?

7樓:紅利卡

還要看公司現狀是否盈利,1,如果公司持續盈利就每年分紅,2,盈利持平就分割,3,負債你要想清楚。最重要是看公司2年內能否正常盈利,並且持續。

8樓:漂洋過海的皇帝

可以分紅,也可以提出分割。

兒子開店,但是營業執照是他爸爸名字,如果我們離婚了店裡有我一份子嗎

9樓:策劃

1全部這個店屬於兒子的,雖然名字是他爸爸的,可畢竟是兒子開的,一家人雖然離婚了,可建議不要鑽這個空子,那樣就沒親情了,你說呢?

婚前男方註冊開了兩個公司,婚後女方全職太太無收入,離婚時女方不能分割屬於這兩個公司財產嗎?

10樓:韓峰律師

離婚時只有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才參與分配。我們先要界定什麼事夫妻共同財產。如你所說。

1、婚前男方註冊的開的兩個公司是男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婚後這兩個公司的利潤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男方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買房或者投資,屬於共同財產。

故女方可以參與分配財產的。

11樓:鶸店長

婚前財產 離婚了分毛啊 就算婚後女方出錢了 也分不到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的 按照法律來說 只要是你們結婚了 那麼夫妻財產是共有的 不外乎別的 如果你老公上班 那麼他的存摺 年底獎金 什麼亂七八糟的 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這點你不用擔心 我想你說的這個應該能分割到的 建議你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 (*^__^*) 樓上的你多看點法律知識

13樓:

想離婚啊 ? 還是好好過吧

如果男方在結婚前有了一家公司,那這家公司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要被分嘛?

14樓:法治中國律師網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單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5樓:來自長城百般難描的佈雷特

如果婚前註冊,離婚就不會被分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共同增值部分可以

男方婚前成立的公司,法人是他的母親,婚姻存續期間的收益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是否享有分割權?

1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法律是以事實為根據,如果男方婚前出資成立公司,但是為了規避夫妻共同財產,更改成母親名字,實際控制仍然在男方,並且經營利潤分配在自己的名下,同樣可以將其期間收益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需要取證證明這一事實就可以了。

18樓:趙輝煌律師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公司的收益屬於男方的部分就應當歸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關鍵是如何界定這部分收益的問題。

19樓:vv小藝

基本很難得到財產分割權,如果是股份公司,要看他本人在公司的股份。如果有股份,還有可能在他的股份範圍內分割。如果是他母親的私企,就沒權利分割公司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婚後男方把我們共同的收入存在他父親名下,現在離婚,我能要回來嗎?

20樓:法律小兵

一、你的問題複雜

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析產,首選要確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份額和夫妻共同財產份額。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你們婚前就一起經營小店,所以涉及到這些財產裡既有婚前財產,又有婚後共同財產。

所以想分清楚很難。

二、舉證困難

依據法律規定,如果你敘述的是事實,那是可以分割的。但是你要證明你們的收益在你公公那邊寄存就是大問題了。

1、要證明在小店經營期間有收益,2、要證明經營期間的收益沒有全部被消費,有確實財產存在,3、要證明現在這部分財產確實寄存在你公公那邊。

三、經驗提示。

你的問題,想要收集到足夠證據很困難,我只能依據以往經驗給你些許提示。

1、小店有無營業執照,執照的性質。個體工商戶還是公司?如果個體工商戶,在誰的名下。公司的話股份和股東分別是誰?通過這些證據證明經營期間小店收益的所有人是誰。

2、是否有在銀行設立對公賬戶。如果有小店的經營收入是入銀行賬戶,還是其他儲存方式。這些問題來證明小店經驗期間確有收益,並進一步證明收益的真實存在。

3、轉賬憑證或銀行對賬單,證明收益已轉移到你公公名下。為返還財產進行分割提供證據和執行依據。

4、通過錄音、錄影的方式取得一些證據。或知情人的證人證言,儘量讓知情人出庭作證。

想盡一切辦法蒐集證據,現在這種情況指望男方誠實的與你分割是不太可能了,如果想要回來訴訟不可避免,法院審理講求證據。

21樓:諦聽者

一,能要回來。

二,除非婚前有約定,一般情況下結婚後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二,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只要您能證明是你們夫妻的收入,無論在誰名下並不重要,都可以要求拿來分配。

22樓:小逸豆歸

可以的 婚前的收入所得可以算是你們的合夥經營所得 應該均分 婚後的收入所得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不管他將錢存在哪兒 都不能改變其屬性 因此你完全可以通過起訴離婚 要求對方返還你的那份財產。

男方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借的錢,離婚我要承擔嗎

23樓:正商觀察者

該案例涉及雙方在離婚時,債務的歸屬確認問題。就這個問題,雙方應該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24樓:水月風情

可以說家庭的收入不可以一個人的行為

或者說只要借出去,就是屬於共同的債務

一個人的說法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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