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是不是男方的銀行存款必須分一半給她

2022-03-29 09:57:11 字數 5820 閱讀 5833

1樓:八三老人

對於你的問題,應該做一下區分,1,是否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2,是否有婚內財產歸屬的協議。除此之外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是應予以分割。

2樓:劉大來律師

這和哪方提出離婚沒有關係。

*北京專業離婚糾紛* *劉大來律師*

3樓:張趙泳律師

男方在銀行的存款是在婚前取得的還是婚後取得的?既然女昂提出離婚,你可以以不分割財產為前提協議離婚。

4樓:匿名使用者

看過錯方,比如家庭暴力 婚外情等 如果是男方過錯,則不是一半一半的 法院會照顧女方多判給她的,還有子女跟誰,撫養費等

5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一般如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財產工資性經營性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一人一半。

7樓:北京思科律所

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配首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在對子女和財產協商後達成離婚協議後,可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若協商不成時,可起訴到人民法院根據具體問題做出解決。

夫妻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則。

對於有過錯、轉移隱瞞財產一方,法官在分配財產時會少分或不分。

8樓:legal514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不一定。男方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女方無權要求分割。但是婚後所得,不管是工資還是其他生產經營收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你們離婚時一般是平均分割,也就是你說的給她一半。

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遺棄、虐待、家庭暴力等情況,離婚時還應該給對方損害賠償。不知道你的具體情形如何,至能為你解答到這裡。如想諮詢更多,可以到易法通**。

9樓:張燦輝律師

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配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都要可能,看誰錯了。男方錯了就要,女方錯了不要。

離婚 銀行存款如何分割

11樓:家與家律師事務所

你好,通過協議離婚的,對於銀行存款只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分割就可以。

通過訴訟離婚,一般需要區分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人民法院會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另外,如果對方存在通過不法途徑侵害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在離婚時對該方可以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對方存在法律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過錯行為時,法院在判決時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離婚財產分割。

法院在審查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時,會看賬號登記在誰的名下、看存款的時間、資金的**、資金流水交易明細。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12樓:離婚大律師趙麗

首先,離婚時予以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銀行存款中屬於婚後取得的勞動報酬、其他收益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在離婚時有權主張分割,但是具體如何分割的可以夫妻雙方協商,如有婚內財產約定的也可以按照約定進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北京專業婚家律師提示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對另一方名下賬戶存款不知情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調取對方銀行賬戶、銀行流水、賬戶餘額等。

13樓:化珈藍穎

你好,只是婚後所得,不管是一個人所得還是兩人,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原則上平均分割,具體看案情。

14樓:毓信種辛

如果夫妻感情很好,建議多與公婆溝通,消除矛盾,不要輕易離婚。如果確實要離婚,可以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分割財產,協商沒有硬性的標準。協商不成法院裁決,應當是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財產共同分割。

建議三思而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要離婚,這種情況下

女方肯定不能就這樣拒絕的。

男方可以要求法院凍結銀行貸款。

防止女方轉移錢款,一般平均分

16樓:來自鴛鴦湖輝煌的水蜜桃

中華人民共和法律有規定,只要是夫妻,婚後所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可以要求法院判分割財產

離婚時男方的銀行存款需要平分給女方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除私有財產公證過的,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18樓:小豫雙魚

離婚是大事,要三思。不知道他婚前有沒有財產公正了沒有。不知道原因,不好說。

男方賭博欠下外債,女方起訴離婚後可以不平分銀行存款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賭博的欠債不屬於法律保護,法院判決時只對婚姻期間產生的有法律依據的債務要求雙方共同承擔後果。

2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約定為個人財產的,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離婚時對方的銀行存款可以要求法院取證嗎

21樓:華律網

律師調查對方的存款情況,有二種方法。第一種,建議當事人自行調查。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讓當事人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摺或銀行卡,將相關材料影印,或號碼抄下。

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資訊查到。第二種,通過法院查詢。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資訊,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

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於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因此,對於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另外,會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外,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列印存取款明細。

實踐中,除了合法途徑外,還有通過銀行內部查詢當事人存款的途徑。我們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行為,我們是不贊成當事人採取此類手段的。

22樓:徐其山

可以,因為是夫妻關係存續的財富為雙方共同擁有,必須公平分割。

一、司法實踐中共同存款的認定

法院處理夫妻存款的範圍,僅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於其他人名下的財產,法院無法在離 婚案件中處理。比如,女方訴稱,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男方之母的名義存款若干,並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銀行開戶賬號,因該訴求涉及第三人的權益,因此, 法院不會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訴訟請求。

法院會告知女方另案提起確認財產權之訴,但一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女方的訴訟請求。另外,法院處理一方 或雙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餘額為準,對於一方請求法院調查取證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是查詢存款餘額,除非當事人的申請明確要求法院調查開戶以來的存 取款明細。如果從存取款明細賬中可以清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必拘泥於存款 餘額。

比如,男方申請調查女方上海銀行某賬號下的存取款情況,如果調查結果顯示,雖然該賬號下的餘額僅有100多元,但在1個月前,女方有三次較大的現金 支取行為,總額達到了十餘萬元。除非女方能舉證證明這些錢用於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則,法院應當按十幾萬的數額而不是按一百餘元的餘額認定夫妻虛分的份額。 另外,夫妻方從其資金賬號中提取的現金及餘額,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薛國璋訴邵秀麗離婚及財產分割案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即是採用此種方法處理。

二、如何調查對方的存款

調查對方的存款情況.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建議當事人自行調查。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讓當事人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摺或硬卡,將相關材料影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資訊查到。

第 二種,通過法院查詢。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資訊,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在上海,絕大多數銀行已經完全拒 絕律師持法院的調查令進行儲蓄查詢了,查詢銀行儲蓄資訊只能通過法院。

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於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因此,對 於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從理論上說,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證號,通過銀行的科技處,都可以將當事人的存款情況查清。

從實 踐上看,只要能夠確定當事人在某傢俱體銀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當事人的存款情況,但很難保證辦事人員是否盡心盡力。另外,沒有經驗的當事人或律師只會申請 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沒有申請法院列印自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法官一般只要求銀行打儲蓄餘額,而對於取款的歷史記錄不再過問,就有可能使得對方在法院 查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隱蔽掉,因此,提醒當事人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列印存取款明細。實踐中,除了合法途徑外,還有通過銀行內部查詢 當事人存款的途徑。

我們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行為,我們是不贊成當事人採用此類手段的。

三、法院調查銀行存款申請書

應注 意,如果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務必請法官在調查時列印「存取款明細清單」。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會查賬號的餘額。若在調查之前存款人已將大筆存款 轉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細就不會發現,申請人的權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維護。

因此,在申請法院調查時,一定要特別註明打「存取款明細」字樣。如果法院沒有打 印,只提供餘額,則是法院工作有缺失,申請人仍有權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這樣,才能防止共同財產的遺漏。

實踐中,有個別法院的個別法官在當事人提交了 申請調查銀行存款申請書後,不僅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賬號,而且還一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具體的開戶行,否則,拒絕為當事人調查。我們認為,這是不妥的。憑著銀 行唯一的開戶賬號,查清該賬戶的開戶行及具體資訊應該不是問題,過多地要求當事人提供無法自行收集的資訊顯然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極個別法官怠於工 作的表現。

一旦遇上此種情況,當事人可以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證據的若干規定》要求法院出具書面的j決定,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同級法院複議,或採取其他 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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