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項必須經過股東會決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有哪些

2023-02-08 04:35:04 字數 3287 閱讀 8560

1樓:碩果財知道

通常這些事項必須經過股東會決定: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一、股東大會的含義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二、股東大會分為年度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1、年度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2、臨時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

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0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樓:濟南蘇毅律師

你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能夠決定的事項如下: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有哪些

3樓:五筆老人

通常,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作出決定: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哪些事項須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4樓:鋒冰超觾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即可。但是,公司法規定以下特別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它們是:

1.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2.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

3.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4.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哪些制度必須通過股東大會審議

5樓:傻帝

首先宣告,這裡僅討論上市公司,對於非上市公司,不做討論。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三會議事規則作為章程附件,而章程需要股東大會通過,因此這些議事會規則必然需要股東大會通過。2、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事項還有:

選聘解聘董事監事、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議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審議股權激勵、審議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對外擔保事項(即所謂重大對外擔保事項)。二、《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許可權不包括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內部部門設定的決策,這些決策權應當由董事會行使。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獨立董事屬於董事會的一部分,對股東負責,其議事制度理當由股東大會通過。

由此可知:《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外擔保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控制與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對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東大會通過。而《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資訊披露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主要是董事會的運作制度,比如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內審部受審計委員會領導對董事會負責,資訊披露由董事會負責等,理當由董事會通過。

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有哪些麻煩告訴我

6樓:稻子

下列事項須於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派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罷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本公司年度初步及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報表;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特別決議採納以外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在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本公司增減股本和發行任何類別股份、認股權證和其他類似**;

發行本公司債券;

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在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被認為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且要以特別決議採納的其他事項。

哪些情況必須股東大會特別決議

7樓:匿名使用者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以上內容適用於股東大會,除此外看是否章程有特殊規定,沒有就只限於以上內容。

8樓:匿名使用者

特別重大的實施方案和決策。 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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