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突然死亡遺產分,關於父親突然死亡後其遺產繼承的問題

2023-02-07 02:05:03 字數 5499 閱讀 867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共財產40萬~先夫妻財產平分~屬於他爸爸的20萬,由他,他爺爺,他奶奶,他姐姐四人平分。他爺爺奶奶一共能得10萬。屬於他媽媽的20萬,由他姐姐和他平分。

算算的話,他能得15萬,他姐姐15萬,爺爺奶奶一共10萬。法院在這個基礎上可能有小部分調整。

2樓:

《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子女的順序高於父母,由子女繼承。

3樓:匿名使用者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你和你姐,還有爺爺,奶奶都是有權分遺產的。

4樓:loveme愛

非常簡單

第一繼承順序是他爸爸媽媽的 子女 配偶 父母第2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共價值40 最多給爺爺10萬左右

剩下的他和他姐姐分(姐姐必須是媽生的或者爸的)他們非多要就去法院解決

關於父親突然死亡後其遺產繼承的問題

5樓:

父親突然死亡後,其遺產由誰繼承?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就需根據遺產繼承順序來分割遺產。

6樓:百夜幽殤

首先,你的親戚的父親死亡後,一半的財產歸其母親,剩下的一半才作為遺產由你的親戚、你親戚的母親平分。

其次,他的父親突然死亡按法定繼承,所以各繼承人之間也要商量商量是否有放棄的情況。

7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法律依據:繼承法、婚姻法、保險法

依照法定繼承辦理。

按照婚姻法規定,你說的這些財產如無特殊規定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遺產繼承開始前要將這些財產的一半給母親,剩餘的一半作為遺產繼承,即房產一套、存摺金額的一半。

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房產一套和存摺金額的一半平均分成三份給母親、子、女。

由於房產不好分割,三方可以協商,一方獲得房產,並給予另兩方金錢補償。

人壽保險要看受益人是誰,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承接,未指定的,按照遺產繼承

第一繼承人中父母去世遺產怎麼分配

8樓:華律網

父母遺產繼承要先看父母有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有的就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贈撫養協議,則要看老人有沒有遺囑,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如果既沒有遺贈撫養協議也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

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協商繼承遺產份額,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繼承遺產。

9樓:匿名使用者

由其餘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割。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如果父母已經去世,就由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於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於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由於代位繼承只適用於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因此本案不適用。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請專家解答:如果父親去世了,遺產怎麼分配

10樓:墨汁諾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遺產和婚後財產不是一回事。簡單而言,婚後財產是指結婚後所得的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而遺產是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合法財產。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所以,如果這四十萬是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只有二十萬屬於父親的遺產;同理,如果遺產有四十萬,那麼一般而言,婚後財產不會少於八十萬。

第二,遺產範圍的確定。根據法律規定,遺產包括以下內容: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樹木、牲畜和家禽、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第三,繼承方式的確定。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三種繼承方式: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適用關係為遺贈撫養協議優於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常見的是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如果父親去世前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則本案適用遺囑繼承,僅在遺囑沒有處理的範圍內才可適用法定繼承。假如父親沒有留下遺囑,則適用法定繼承。

第四,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確定。在法定繼承的條件下,確定了遺產範圍後,還要確定繼承人範圍。簡而言之,即誰有資格繼承。

(對於「老母親跟另一個兒子」生活中的「另一個兒子」,按照一般理解應該是父親的兄弟,以下解答按這種情況對待)在本案中,

涉及到的人物有父親的配偶(以下簡稱妻子)、父親的兩個女兒、父親的母親(以下簡稱母親)、父親的兄弟(以下簡稱兄弟)。

按照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就是說,本案中妻子、兩個女兒和母親有繼承權,而兄弟沒有繼承權,不能參與遺產分配。兄弟要得到繼承權,除非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五,分配原則。遺囑繼承中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但是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

法定繼承中,原則上均等分配,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另外,根據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中,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注意這裡是可以,不是應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第六,關於母親的生活費。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但是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以主體的存在為前提,換言之,父親去世後無需再贍養母親,也無需再給付200元生活費。

妻子也沒有這個義務,因為妻子不是母親的兒女。如果父親去世後妻子繼續贍養母親,則屬於道德範疇,只是法律規定在此情況下妻子(盡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會享有母親的繼承權,且為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

所以,父親去世,母親參與遺產分配後,是否給付200元生活費由妻子自由決定。

擴充套件資料:

一、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二、遺囑繼承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影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影。

完後,應將錄音、錄影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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