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的供養親屬死亡有何待遇嗎?工亡供養親屬撫血是按月發放的

2023-02-03 06:10:02 字數 5464 閱讀 9883

1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賠償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因工死亡的可以得到大約40-50萬的賠償,父年滿60,母年滿55的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直至二老去世,工亡職工子女也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直至年滿18週歲。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樓:羅王啟莉

按月給,和一次性給都等,

3樓:雨月然冰

當然了,我們這就有。是一次性給的。

工傷死亡父母撫卹金,父母有單位退休了,有撫卹金嗎?

4樓:匿名使用者

父親退休職工,沒有供養親屬撫卹金。

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發給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的供養親屬,確定是否具備供養條件,一是看是否是近親屬,二是看是否有工亡職工生前供養。這裡的供養是指因年少或者年老,或者身體殘疾不具備勞動能力,又無基本生活**需要工亡職工供養的情形,不包括法定應當自食其力而靠工亡職工供養的情形。

工亡職工父親是退休職工,有基本養老金,不依靠工傷職工生前供養,無論其是否共同生活,均不符合供養親屬條件,不能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5樓:

肯定有!只是會少一點,但是,國家規定工傷死亡最低有60萬元賠償!

如何判定工傷以及工亡

6樓:杜鵑鳴澗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你所述情況如果屬實,與上述法律第(二)項基本吻合,這樣的話,依法不能認定為工傷(亡)。

如果被認定為工亡,你方應負責除搶救、**、喪葬等費用外,還應支付工亡補助金、撫養人生活撫卹金等,賠償標準參照下列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如果最終不屬於因工死亡,則你單位不用支付上述賠償費用,但需要支付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一般包括喪葬費、一次性補死亡助金、撫養人撫卹金共15個月當地月平均工資。

處理程式為:先申請工傷認定,根據認定結果處理。也可以找其家屬協商,運用上述法律規定,解釋不屬於工傷事故的原因,如果家屬接受,單位方再比十五個月工資再多付一點點,也不失為一個解決的好辦法。

購買社保與否,工亡家屬最終得到的金額是一樣的,不一樣的只是由誰來出這個錢的問題。購買社保的,喪葬費、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撫養人撫卹金由社保支付,而無需僱主支付;未購買社保的,則上述一切費用均由僱主承擔。

7樓:匿名使用者

喝酒不屬於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注意第十六條

8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9樓:朱學政南京

1、如果有證據證明他當時是喝醉酒的,則不能認定工亡依據為(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

2、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他醉酒則可認定為工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3、你們可以同其親屬協商解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喝酒後導致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亡。

11樓:風之憎惡

其實這個問題,在《工傷保險吧條例》來說,根本不算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的規定,醉酒不能算做工傷,所以公司可以不負責。

1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如是上述情形,不是工傷。一般職工待遇即可

13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工傷保險條例》參考如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如果該員工是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根據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能確認其酗酒,其就不應該認定為工傷。

就工傷待遇問題,因職工還未死亡,應到勞動局的工傷認定科進行工傷認定,再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傷殘等級,最後按工傷保險條例和當地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裡的標準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如該員工已死亡,應先到勞動局的工傷認定科進行工傷認定,然後按工傷保險條例和當地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裡的標準支付工亡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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