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只有土地證是爸爸的名子,父母雙亡,並且原件弄丟了,可以辦兒子繼承嗎

2023-01-28 04:55:08 字數 5169 閱讀 3194

1樓:皆有可能

繼承公證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到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具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檔案。   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可見,繼承人偽造遺囑且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何謂「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力又無生活**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情節嚴重。」  我國《繼承法》規定,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若干意見》雖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但此處的「酌情減少」屬法院自由裁量的範圍。

2樓:土豆1斤

目前來講的話土地應該是可以繼承的,因為現在的新規好像規定宅基地之類的都是可以繼承的。

我國調整婚姻家庭與繼承關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3樓:上海李德春律師

(1) 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2023年8月8日釋出的《婚姻登記條例》,同時廢除了2023年2月1日釋出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 2023年9月2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以及民政部新出臺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一)、(二)、(三)》及其他司法解釋

(5)《繼承法》等

4樓:野馬幫何莫

很多,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等

宋朝對婚姻家庭與繼承製定了什麼法律?

家庭財產繼承法、

5樓:匿名使用者

您指的是離婚?還是繼承?

在離婚訴訟中,先劃分夫妻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對半分配共同財產,

此外可以行使以下權利得到救濟:

1。離婚補償請求權——婚姻存續期間,對贍養老人、撫養孩子、對方工作付出頗多者,可以請求補償

2。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在離婚訴訟中,有以下情形出現的,無過錯方可以對過錯方提起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的

(3)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實施家庭暴力的

3。離婚救濟請求權——婚後,無經濟**生活困難的,向對方可以酌情給予補助。

在繼承開始後,——這裡到底是那位過世了呢?看起來似乎是夫婦中的一位。言而總之,應當先劃出發生繼承的遺產。

留有遺囑的優先適用遺囑處分,當然如果遺囑存在無效情形那麼根據具體情況部分或者全部無效。

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都是第一序位繼承人。

法律還規定了一些特別情形,如可酌情分得遺產的人——被繼承人生前對其進了主要義務的以及受其照顧無勞動能力的第三方

6樓:故我本色

根據繼承法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如果你父親過世,你們家財產先分刨去你父母財產共有的一部分(即: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其餘的由你母親·你·姐·哥和私生子五人平分。

私生子的母親沒有權利分遺產。

當然以上繼承是發生在你父親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否則如果他立遺囑指定分給該子及其母,那麼你父親的遺產必須分給他們。

另外補充一下,繼承法規定: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祝好運!

補償:即使房都在你母親名下,只要不能證明這些房產是你母親的婚前單方財產,或者你父母沒有明確的約定這些房產只屬於你母親,那這些房產都是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

7樓:佘思琪

家庭中有一子女私自改房本來繼承怎麼辦?

8樓:

私生子可以分到財產的,他媽是不可以的。不讓他們分就是把財產轉移掉。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9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0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11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12樓:淮安浙江人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係,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與住建部於2023年4月27日聯合釋出關於經適房管理的檔案,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裡出現一個關於「家庭」的問題:

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後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解釋。

13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14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家庭財產繼承的法律問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1.並不屬於g本人,而是根據遺囑來繼承.若沒有遺囑,則只能按照法定繼承(即由g和幾個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2.g由於對其母親承擔了主要扶養義務,根據《繼承法》,在分遺產時g可以多分,其他沒有履行扶養義務的人可以少分.

3.母親可以口述遺囑,讓他人**,但要有兩個人在場見證,並在遺囑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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