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一般的故意傷害案件在訴訟進入公訴時(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時,都可以隨刑事審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並且是和刑事訴訟一併處理的,這種賠償之中是不支援被害人的精神損失費的;
2、如果在故意傷害刑事判決時沒有附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也可以在被告人被判處刑法後,另行單獨進行民事賠償訴訟,也就是民事訴訟,這個可以支援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
3、按照你說的情況可能是刑事附帶民事一併處理的,如果刑事判決部分已經生效了,民事部分如果確有錯誤並沒有生效的情況下,可以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並將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一併審理。如果刑事和民事部分都已經生效了,那麼就只有申訴了。
說了這麼多希望對你有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情況如你所說的話:
1、對民事賠償部份,現在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2、但是對刑事部份,被害人沒有直接上訴權,如果覺得刑事處罰過輕,被害人一方可以在一審判決下達後五日內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現在期限過了沒?如果申請期限已過並且檢察院也沒有於判決後十日的上訴期內向法院提起抗訴,那麼一審判決已經生效,基本是不可能再加刑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一、關於刑期已定,基本上變化的可能性不大。
二、關於民事賠償問題,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判決後可以依法強制執行,當然前提是有財產可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