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的案例,一個關於合同法的案例問題

2023-01-23 23:35:11 字數 6195 閱讀 2353

1樓:老劉說法

1、售票員當然可以將甲、乙、丙趕下去,因為乘坐客車是一個民事合同關係,而買票就是一個簡單的承諾行為,售票員買票是一個要約,只有當乘客買票後才能形成合法的合同關係。不買票就不能形成合同關係。

2、可以。售票員基於合同對價,丙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售票員完全可以行使合同權利,將其趕下去。

3、售票員無權自行銷燬旅客攜帶的危險品,但是有權拒絕其將危險品帶入車內,這是防止出現安全事故的管理性規定。

4、丁不負責任,因為造成趙某流產的原因是該車超載,造成了對趙某的民事侵權,而侵權行為中的一個構成要件是具有主觀過錯,而丁某顯然不具有主觀過錯,趙某流產和丁某乘車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

5、趙某可基於乘車票要求運輸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對造成的人身損害的直接損失要求運輸公司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運輸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其明知超載可能造成危害結果,而故意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主觀有過錯,應承擔由此給乘客造成的損失,趙某也可要求運輸公司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對於售票員,其不承擔對趙某的責任,因為售票員買票的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既然是職務行為,那麼對於因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失就應由該運輸公司承擔,但是運輸公司可以在進行賠償後向售票員追償,因為售票員主觀上有明顯的過錯。

6、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王某在乘車中由於擁擠將趙某擠得流產,但是王某顯然不具有主觀過錯,同丁某一樣,造成趙某流產的原因是該客車超載,王某的行為是因為客車上人多擁擠造成的,王某不承擔責任。

7、運輸公司承擔對丙的傷害損失,雖然丙沒有買票,但是如果丙乘坐該車的話,那麼雙方還是基於丙登上車門後,運輸公司負***乘客安全的合同義務,並不因為買票而排除這種義務。

該案例綜合性很強,但主要是針對民法中的合同原理和侵權責任原理部分。可以適當看看參考書然後再分析問題作出答案。

2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於趙某的流產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並加劇引發趙某流產的擁擠狀態負有一定責任。

(5)對於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於趙某的流產,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係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2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以上兩個條文的規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應負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

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人身**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定。

至於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並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

誰能給我關於一個主合同與從合同的例子?

3樓:

向銀行貸款買房簽訂的貸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就是主合同和從合同關係。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如:貸款合同;從合同是需要依賴其他合同存在而存在的合同,如:

與貸款合同一併簽署的房屋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樓:樂樂的歡樂家園

譬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如果無效或終止,從合同自然無效或終止,從合同是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的.

一個關於合同法的案例問題 5

5樓:

不成立,乙公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當事人約定訂立書面合同時,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是簽字蓋章後合同成立。

本案中雖然甲乙的要約承諾達成一致,且承諾已生效,但其雙方就合同約定了簽訂合同書的方式,即將合同成立的時間推遲到雙方在合同書籤字蓋章時,此時合同尚未成立,乙就合同內容向甲磋商尋求漲價,不存在違約情況。

6樓:接菲景乙

1.**廣告應該屬於要約邀請。

2.這是一個附條件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未生效。

3.由百貨店承擔,因為物權尚未轉移,百貨店還是物權人,當然應該承擔物品滅失的風險。

合同法案例分析! 20

7樓:半知道分子

只說案例2吧。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關係。2、運輸合同。

第二百八十八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3、不能,不是合同雙方,不具有合同的權利。

4、不能成立。承運人由劉某選定,應對承運人的過失承擔責任。

8樓:博博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於水果零售,後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儘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後,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颱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援,為什麼?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s省某建築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該建築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

」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願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並於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工程公司於當天驗收並接收了貨物。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後,積極準備貨源,於接信後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築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

本建築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於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2) 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於法有據?

(3) 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 如何定性?

(4) 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築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後,於次日再次去函表示願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後即發貨100噸至建築工程公司。那麼,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理由:某建築工程公司並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築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後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係。

(2)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於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某建築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應當視為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於建築工程公司驗收並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為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為準,**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為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並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後並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預設接受建築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為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為準。

求合同法的案例,最好有法院的判決結果

9樓:

××年8月19日,廣東省某市海化**公司(以下簡稱海化公司)委託供銷員呂某某和孫某某持本單位介紹信和蓋有單點陣圖章的空白合同書到浙江省臨海縣訂購蛇皮。呂某某和孫某某來到某鎮蛇類養殖場(以下簡稱養蛇場),看樣後比較滿意,於10月3日將情況電告海化公司,徵求訂貨意見。海化公司覆電:

「要求堅持質量標準,脫鱗不要,有多少訂多少。」呂、孫接到電報,即與養蛇場洽談,於10月4日簽訂了購銷眼鏡蛇等7種型別、3種規格的無脫鱗蛇皮5萬張的合同。合同規定:

總價款為40.75萬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給養蛇場貨款總值的30%作為定金;養蛇場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內到深圳北站交貨,運費自理;如一方違約,按貨款總值的25%支付違約金給對方。合同簽訂後,養蛇場即行備貨。

呂某某也將合同的內容電告海化公司,並讓海化公司快給養蛇場定金。海化公司覆電時未對合同的簽訂及內容提出異議,只講銀行不給款。此後,雖經呂某某多次催促,海化公司一直沒有匯出定金。

同年11月28日,海化公司發給呂某某的電報稱:「長度欠標準,外商不簽訂合同,銀行不給款,此批貨不接收,說明情況,你倆即回。」呂某某收到電報後,將電報內容轉告養蛇場,並欲回海化公司,一走了事。

此時養蛇場已備好蛇皮25000張,對呂某某和孫某某拒不放行。雙方遂發生爭議。養蛇場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海化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海化公司辯稱:10月4日所訂合同無效,因為**人超越**許可權,且合同規定的定金未付。

問題:1、 本案宜如何處理?

2、 本案各有關方面應吸取哪些經驗教訓?

分析:本案應該屬於合同簽訂過程中需要謹慎防範的「成約定金」合同。否則很容易引發不必要的複雜糾紛,處理起來非常棘手。

請看:雙方在合同中這樣約定:總價款為40.

75萬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給養蛇場貨款總值的30%【雙方約定的定金過高應屬無效,應該不超過總價款的20%,超過的10%無效】作為定金;養蛇場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內到深圳北站交貨,運費自理;【也就是說,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內才進行交貨這一主要合同義務,不收到定金則不用交貨,這點上可能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這只是我的個人理解】

所謂成約定金,是指作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約定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取決於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

既然合同不成立則養殖場就不能主張海化公司的違約責任。【從這點上來看,對蛇類養殖場非常不利,但本人認為應該還不至於徹底悲觀】

『因為: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時,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與否作為成立或者生效的標誌,即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再有權宣稱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

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義務,如買賣合同中的供貨義務,而不是合同的次要義務、附隨義務,如通知義務、說明義務等等【而蛇類養殖場確已完成備貨並準備交付的主要合同義務】。基於上述分析的情況下,我個人的意見是應當認定雙方約定的定金合同無效,但主合同有效,蛇類養殖場有權主張違約責任。考慮到繼續履行會導致雙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應該不予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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