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探視權問題,離婚後孩子探視權問題?

2022-12-07 09:55:16 字數 2763 閱讀 9283

1樓:匿名使用者

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國《婚姻法》規定那個:「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還有,監護權也是可以變更的,夫妻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你毫無疑問可以行使你的探望權。如果對方不答應,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既然已經起訴就請諮詢律師吧,他們是專業人士!

離婚後孩子探視權問題?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可以。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的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要求單獨相處1至2天也是合理的要求,法院應該會支援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的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什麼情況下可以取消對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可以。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樓:劉大來律師

對方有不利於孩子成長的行為和事實。

7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可請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權。對中止探望的條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8樓:魯步慧巧

探望權是指基於血親關係,在父母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與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通訊、交流的權利,而直接撫養方有義務協助非直接撫養方行使看望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一般來講,協助有探望權的一方實現探望權是直接撫養子女方的義務,直接撫養方不能禁止、阻礙有探望權的一方接觸子女,以犧牲子女的需要為代價懲罰對方。

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請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權。根據《婚姻法》第38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關於孩子隨時探視權的說法

離婚後探視權有沒有明確規定?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賦予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權,但具體探視安排由雙方協商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是離婚雙方在法庭上達成的離婚協議上註明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置法律不顧,剝奪你的探望權利,你可以拒絕付撫養費用。儘管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從感情上講,你可以這樣做,此理由可以成為你的抗辯。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

「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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